3)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以及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室、浴室、托儿所等)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仅限于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
【例7-3】某企业2009年度支付的工资总额为1000000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1500000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20000元;拨付工会经费250000元,上述各项支出会计上均已经计入了有关成本费用账户,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应怎样调整?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因此10000000元工资准予税前扣除,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②税法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标准=10000000×14%=1400000(元),实际发生150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500000-1400000=100000(元)
③税法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10000000×2.5%=250000(元),实际发生32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320000-250000=70000(元)
④税法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标准=10000000×2%=200000(元),拨付的工会经费25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50000-200000=50000(元)。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生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在资产购置、建造期间计入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7-4】某企业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000元,该企业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50000000元,计算2009年度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会计上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费用账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样调整?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50000000×5‰=250000(元)
1000000×60%=600000(元),250000<600000,准予扣除25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50000=750000(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例7-5】某企业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2000000元,该企业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计算2009年度在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是多少?会计上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已经计入费用账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样调整?
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0000000×15%=150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0=500000(元)
7)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劳动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7-6】某企业2009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经查该企业在2009年度通过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了1000000元。计算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多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怎样调整?
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00000×12%=60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600000=400000(元)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亏损弥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亏损弥补期应该连续计算,不得间断,不论弥补亏损的5个年度是盈利还是亏损。
(3)如果企业发生连续亏损,应按先亏先补的原则弥补亏损。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3)调整方法。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