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方法和途径不同,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方法也不同。
(1)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折旧计算方法及计提范围的确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其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有技术、商誉等。
1)计税基础的确定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3)计算摊销费用的年限规定
(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4.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计税基础的确定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1.7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如果按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也就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随意变更。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纳税地点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7.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7.2.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按照税法的规定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种方法,按照会计利润调整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会计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允许计税的收入和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之间存在的差异的调整。
1.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一般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亦称公平市场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收入。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对于货币性资产,根据其货币价值确认收入额;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8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7-1】某企业2009年8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该项受赠资产的计税收入为多少?
该项受赠资产的计税收入=200000(元)
2)特殊收入的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7-2】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2000件用于职工福利,每件产品市场价格50元,单位产品生产成本35元,该企业应不应该确认计税收入,如果确认应为多少?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应该确认计税收入。
应确认的计税收入=2000×50=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