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我们要做的是,充分发挥博物馆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式开发的载体作用。
生态博物馆将自然和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动态地保存,尽量在文化的原生地传承。生态博物馆旅游的推广,将使普通游客开始关心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之外的群体,关注他们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以及他们世代相传的特殊文化。传统博物馆应扩大收藏和保护的范围,将焦点以平等的态度投向以往被忽略的民族民间文化群体和资源。充分利用文献和田野材料,利用现代电子数码科技,尽可能客观地录制和保存21世纪初的遗产状况,同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演变的过程。如普查采录资料可由博物馆保存、展示。鼓励一部分开发价值较小的遗产持有者,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保存技艺,传授技艺,使之成为博物馆艺术,也具有传播和传承的功能。博物馆首要立场是力求原貌呈现,利用仿古街市、民俗风情村、岁时节庆等场景。同时不放弃自身的诠释功能,从文化角度提高旅游吸引力,使博物馆成为旅游开发的中心区域之一。建立一支懂文化、善经营的专业开发人才队伍;健全民间工艺大师传人培养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开发与文化生态平衡的问题,可开发资源流失或匮乏问题。创立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出品牌。如“印象:刘三姐”“云南印象”“金沙”等。
【作者工作单位】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
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层次及研究维度的思考
梁莉莉
随着我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战略的实施,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逐步推进的保护实践工作也使一些新的问题凸显出来,这些问题需要学界进行讨论,比如怎样认识具体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如何挖掘和认定典型的亟待抢救的项目、如何把握“保护”的层次等。能否正确地认识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本文仅是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不妥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的认识
是什么,就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东西,即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政府在2005年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范围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回族将阿拉伯-波斯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及其他兄弟民族文化兼容并蓄,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表现为回族群众在日常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享用并传承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具体包含以下的内容:(1)语言和民间文学,包括方言、诗歌、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等;(2)传统音乐、舞蹈;(3)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4)传统美术、工艺美术;(5)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6)传统医药;(7)民俗,包括人生礼仪、节庆活动和其他民俗等;(8)与上述文化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认识具体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内涵,可以从外层形态、物质载体和精神内涵三个方面进行。外层形态是特定历史环境遗存。回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回族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中人为的文化创造,并与历史文化环境融为一体,与回族作为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存在的脉络融为一体,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外显化的历史环境遗存。比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回族民间音乐中的“宴席曲”、“花儿”和“回族武术”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区域性文化遗产。物态形式的传承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都需要有一种特定的外在物质形态或其他具体形式来表现,也需要传承人的人为力量。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存续和利用的基本载体。比如回族的民间剪纸和刺绣艺术,它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美术的门类,表现为物质的传承载体形式,又是特定的人的创造,体现出回族特有的审美意识、心理形态、民族性情、艺术智慧和创作技能。精神内涵。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蕴含着特定的精神内涵,反映着回族特殊的价值观念、心理诉求和文化精神。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所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存在的根本依据。
由于民族特殊的形成方式,回族非物质文化中始终体现着回族群众对儒家文化及其他兄弟民族文化的吸收,在深层次上表现出伊斯兰的宗教精神。比如属于民间工艺美术的回族清真寺建筑工艺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又由于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地域分布模式,使回族非物质文化受到不同地域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聚居区和散杂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形式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差异不影响回族之间认同感的形成,其内涵也是完全一致的,但这种差异性正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存在的特性,比如在回族服饰和饮食上。正是这样的特点使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兼容并蓄的文化精神,在不同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中表现出自我调节和适应的能力。因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应该是和谐共处和不断创新,在不同文化环境兼收并蓄的生存能力和适应机制。这也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他民族的重要特征。
二、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
截至2010年6月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十一项进入国家级名录体系。2006年列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回族山花儿”“回族民间器乐”“回族服饰”(宁夏)、“回族重刀武术”(天津)和“沧州武术”。2008年列入第二批国家级名录的“回族医药”(张氏回族正骨疗法、回族汤瓶八珍疗法宁夏)、“回族宴席曲”(青海)、以回族为主要传承主体的“查拳”(山东冠县)和心意六合拳(河南)以及扩展项目沈丘回族文狮舞(河南)。2010年列入我国第三批国家级名录的回族传统婚俗(宁夏)。从类别上看,这些进入国家级名录体系的遗产项目分属于回族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和民俗五个门类,其中有三项属于民间音乐范畴,四项属于传统体育。实际上,具有典型意义、反映民族特点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门类应该很多,不仅仅只是在这几个当中。从数量上看,与其他民族自治区进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相比,回族或以回族为主体传承的项目相对较少,这与整个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目前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工作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简单化对待某些遗产项目的倾向。对部分有代表性的遗产,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比如传统回族医药;属于“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的回族节日民俗、婚俗、宗教仪式;传统技艺中的清真寺建筑技艺、雕刻技艺(砖雕、木雕等)等等。二是难于把握和认定代表性项目的价值,认定的过程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把文化表现的形式理解为艺术的、可表现的和可视的,注重对艺术性项目的挖掘和认定,不善于认定其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进入国家级名录体系的属于民间音乐和舞蹈类的就有四项。三是从文化资源开发的角度认定保护项目,重视遗产的经济价值,强调申报的操作性。我们知道,有些遗产一旦被国家认定为某个民族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项目,就表明该项目作为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认定的程序而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公众文化。认定行为本身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文化影响力。保护主体会因此而采取多种保护措施,这些行政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传承主体的生活,改变他们所承载的艺术形式原有的那种心理感受。最重要的是会对同一社区的回族群众产生引导作用,激发他们学习和传承的积极性。而普通大众和其他民族会通过这些项目去了解和认识某一群体或地区的文化遗产状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要充分考虑它对公众文化的影响力,不能一味地将保护工作作为获得经济利益和政绩的筹码,过分强调开发和利用;或者,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表现形式,忽视其他表现,从而背离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精神内涵。因此,在认定项目的实际操作层面,把握其内涵,应结合历史环境遗存,分析该项目传承载体和外在形态,注重精神内涵和价值的挖掘。我们以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节日——开斋节和古尔邦节为例来说明。在这两个节日中回族个体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通过相同的宗教行为和宗教仪式与他人融为一体,实现自己的民族认同。以独特、有序的宗教行为符号标示伊斯兰文化的特色,体现回族民族传统中伊斯兰文化的内核特征。因此节日的“节点”和“庆典形式”是非艺术的宗教行为,没有集歌、舞、娱乐为一体的仪式活动,体现出的则是相对深沉内敛的宗教性,少有极富民族特色的感官仪式行为。再者,由于这两个节日起源于伊斯兰教,其他穆斯林民族同样在传承。申报时很难把握表象的民族特点,因此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很难把握。实际上,就其传承和保护的价值而言,这两个节日具有很高的社会和文化意义。作为弘扬和培育回族民族精神的重要文化载体,节日活动中体现出的团聚、会礼、清洁、饮食、馈赠、认同和确证的民俗特征,是节日重要的文化内核。所宣扬的忠孝、团结、和谐等也是节日重要的文化精神。这里面也一定能够挖掘出区别于其他穆斯林民族节日民俗的内涵和特征。因此要认识回族传统节日“社会整合”“多元内涵”“庆典形式”和“宗教仪式”等意义,这样才能找到认定时应强调的核心内容。从保护节日机制、保护凝聚内核、保护文化空间和保护生活传统入手对回族的传统节日进行申报,最终达到保护的目的。
三、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需要多学科理论指导的实践行为,是一系列的由保护实践的主体政府部门、传承主体、研究者、遗产享有者和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的活动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而不是一场临时性的轰轰烈烈的运动”。这就需要学术界在“申遗热”中始终保持清醒冷静的认识和判断,把握“保护”的含义和层次,厘清“保护”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尊重文化创造力角度出发的“保护”是相对抽象和宏观的概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在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可以看到,“保护”是较为广义的实际操作概念,它是由一系列的实际行为组成,具有很强的阶段性。针对目前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我们认为这里的“保护”,至少应该包含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