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1988年下半年省委省政府还决定在一部分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中进行了股份制的试点。省政府为此专门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若干意见》、《关于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制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以公有制为主体,职工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较承包制和租赁制更为大胆的改革尝试。因为前述的企业扩权和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等,都没有触及企业的产权,企业只是在一定时期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并没有使自己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因而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而股份制使企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与国家或集体共同拥有企业的产权,使职工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能够进一步激发企业的活力。
浙江地方党在积极推行承包责任制、股份制等企业制度创新的同时,在1984至1992年间广泛推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划分了企业党委、厂长、职代会三者的职权范围,使企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责分离的状况有了明显改革。强化了以厂长(经理)为中心的企业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出现了决策快、指挥灵的新气象,企业的效率得到提高。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八九风波”之后,社会上出现种种质疑改革之声时,浙江省委、省政府仍然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1990年9月,省委、省政府重申企业改革10个方面的政策稳定不变,省政府还专门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重申要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属难能可贵。
(二)创新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确立企业主体地位
在经历了扩大经营自主权、利改税、推行承包制和厂长负责制等阶段之后,虽说这些改革措施对搞活企业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但是,承包制在其能量极大释放以后,其缺陷也日益暴露。如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承包合同的漏洞,只包赢不包亏;许多企业经营者“竭泽而渔”,在较短的承包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现期收入。承包者的短期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的效益又开始滑坡,部分企业亏损越来越严重。因此,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企改革的重点逐步转到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来。面对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依据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于1992年10月召开全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会议,推动全省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出坚实的一步。1993年3月,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3月17日,省委、省政府又发出通知,确定杭州制氧机厂、宁波水表厂、温州东方工业集团公司、杭州钢铁厂、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等30家国有企业作为转换经营机制的试点,确定萧山、瑞安、兰溪、桐乡、德清、新昌、玉环7个县(市)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配套改革的试点县。
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全面落实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劳务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进出口、投资决策、留用资金支配、资产处置、联营兼并、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拒绝摊派等14个方面的自主权。到1993年底,全省大部分国有企业基本落实这14项自主权,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新机制运转起来。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14项自主权的实质,就是把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属于政府的权力,真正归还给企业,削弱政府对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行为的干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而政府部门则要自觉转变职能,以建立规范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法制环境为重点,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宏观经济的规划、协调和对企业的监督、服务上来,只有通过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两方面的整体合力,才能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为此,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后,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努力转变观念和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为国有企业“松绑”,省计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先放开、后规范”、“多服务、少干预”的原则,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除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可由企业自主选择、自主决定,从而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条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省政府批准,省供销社首先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而后省粮食局、省商业厅也改组为总公司,他们原先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省经委。为“放活”企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省政府还清理了一批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政策法规。省政府各部门还协力配合,大力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开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价格结构,放开消费品的价格管理,减少指令性计划,下放投资审批权限等等,努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但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还需要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来实现。为此,浙江对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也作了积极的探索。1991年,先于全国在12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进行了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两制”改革试点扩大为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参与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扩大到超过800家,职工达到38万人。通过这三次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和职工队伍中长期存在的“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被进一步打破,企业内部“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观念和新机制进一步形成和巩固。与此同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推开,到1993年底,全省国有企业中累计建立股份制企业1193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1067家,股份有限公司126家,股本总额达82.2亿元。1994年,省政府又先后发出《关于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若干意见》、《关于股份制试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对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各地还通过引进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
在全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同时,萧山、瑞安等7县(市)的配套改革试点也积极展开。试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协调机构或经营机构,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向混合所有制形式发展,形成多元利益主体的格局。二是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传统的管理经济的机构与方式,变政府管理企业、指挥企业为政府监督企业、服务企业。三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配套的外部条件。四是采取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以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五是进一步放宽政策,使试点县(市)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更好地落实14项自主权。
与企业内部微观制度改革相对应,1992年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国营商业企业中开展“四放开”试点,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国营商业的经营范围、商品价格、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同时,全省城乡集体商业企业也参照办理。“四放开”以放活经营为重点,放活价格为手段,放活用工为突破口,放活分配为动力,有效地促进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的内部改革,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到年底,全省商业系统和供销社系统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四放开”,从而改变了公有制商业企业在多渠道竞争中因机制不活而陷入的被动局面,企业的活力大大增强。
全省国有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使得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渐渐恢复生气,摆脱了下滑的窘境。但是,要完全搞活国有企业,仍有两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宏观改革还不配套。主要表现为市场规则尚未完善,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税收制度还不健全,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二是企业制度改革不彻底。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产权界定依然模糊,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依然不够明确,企业还不能独立自主地进入市场。因此,光靠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依然未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面对市场竞争所遇到的种种问题。要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除宏观经济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外,从企业本身说,以产权关系改革为突破口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占据了统治地位。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属国家所有,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国家(政府)的有关部门指挥,一个企业受着多个“婆婆”的管理。但当企业严重亏损时,却没有一个政府机构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所有者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严重失衡,是企业经营机制僵化、忽视市场作用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国有企业要彻底摆脱困境,唯一出路就是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但是,触及所有制的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还是一个敏感问题。
对什么是公有制,公有制经济包括哪些成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不可以多样化等问题,人们不仅认识模糊,还有着不少“禁区”。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务院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之类的问题并未涉及。但是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深入,这个问题已无法回避。1993年初,浙江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经深入探讨后认为,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扭转和避免多个“婆婆”向企业多头行使资产所有权的状况,必须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在与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交换意见后,省政府颁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决定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改革,并明确规定:“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省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协调委员会。”这个决定,根据浙江实际,突破了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浙江国有企业的深层次改革找准了方向。并被1993年12月召开的省第九次党代会所吸纳。大会在规划今后5年浙江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时,把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改革、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省100多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围绕政企分开、搞好企业管理、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3个主要环节分步骤展开,着重解决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及其权责;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形成合理的多种形式的企业组织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机构;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核定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国家资本金,增加国家投入;逐步解除企业历史形成的过度负债,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分离社会负担,分离富余人员等五个方面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