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2005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五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预防腐败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是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也指出:“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这些重要论述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预防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民主是腐败的克星。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十七大还把党务公开、党代表任期制、巡视制度以及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四项制度写入党章。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要求,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一是进一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贯穿到党内民主建设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党内民主建设的各个方面。
.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为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发挥主体作用搭建平台,确保党员所享有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实现。经常组织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和本地区本部门重要事项的讨论,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与党员充分协商。完善受理党员申诉的工作程序,继续试行对党纪案件尤其是申诉案件的公开审理。对保障党员权利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加强对党员的民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主体意识,提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是大力推进基层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基层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石。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目前,全国有15个省(市)的277个乡镇开展了扩大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这表明,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乡镇党的委员会。应鼓励地方和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采取党员议事会、党员群众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旁听党委会和支委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建立党员服务机构,激发和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拓宽党代表参与党内重大决策的渠道,条件成熟的县市可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探索建立党代表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事项询问和质询制度。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适当增加全委会召开次数,扩大全委会决策范围。地方各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原则上由全委会集体决策。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细化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环节,细化不同领导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健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相结合的制度。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反党内民主制度的问题。对不认真执行党内民主制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督促落实。对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采取刁难、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害和剥夺党员民主权利等行为,都要坚决进行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民主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尤其要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再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因此,合理设定“一把手”的权限并强化其监督责任,是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建立健全分解权力的制衡机制。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党委内部生活中,应该注意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应根据党委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一把手”拥有的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细化和分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分工领导组织实施。通过合理分权,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改变“一把手”一把抓的状况,使“一把手”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大事。党委“一把手”不宜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凡重要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审批、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做出决定。“一把手”的拍板决策,必须是在充分考虑班子成员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的民主后的集中,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
二是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力度。目前对“一把手”最有效的监督,还是上级监督,因此应强化上级监督。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有关监督制度的落实,对不执行制度的进行追究。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完善巡视制度,重视巡视效果运用,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诫勉谈话制度,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加大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进行离任审计,也要进行任期内审计。
三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把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尤其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是我党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的一条基本经验。群众最痛恨腐败,他们斗争性最强;群众的眼睛最亮,对干部是否廉洁最有发言权。应该.通群众反映问题、举报、投诉的通道,完善保护群众举报的制度,依纪依法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完善质询听证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敏感性和及时性,能将腐败行为置于光天化日之下,使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尤其是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有些腐败分子“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要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引导社会舆论。
三、不断完善创新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在预防腐败中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胡锦涛同志强调:“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当前,应该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创新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预防腐败中的治本作用。
一是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当前,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已经很多,但是,执行的效果却并不太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在制定时就脱离了实际,成了只能挂在墙上的制度。要深入调研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比如,自从推行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以后,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得到逐步缓解,重大涉农恶性案(事)件大幅减少。再比如,广西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几年来,采购金额已经达到12.55亿元,同比增加6.44亿元,与预算相比节约资金3.2亿元,节约率为20%。现在,要积极研究探索公务员财产和子女从业情况申报、廉政保证金、职务消费、公务员诚信档案、不法财产跨国追偿等制度,进行一些试点,使预防腐败的制度更完善、更有效。
二是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发挥整体合力。既要注意单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又要注意与其他制度协调配合;既要充实完善惩戒性、约束性规定,又要建立健全激励性、保障性规定;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比如,对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所涉事项、集体讨论程序等,应予以明确;要细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从程序上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方法、步骤;对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制度应将裁量基准和幅度予以细化、具体化,减小制度执行的随意性;对于作出重大决定和推进重大事项工作,应努力做到制度建设同步设计、政策措施同步实施、突出问题同步治理。
三是严格执行制度。制度的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重要,是制度能否发挥效力的关键。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执行制度不力,有的甚至人为地破坏制度,导致一些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应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保证制度的刚性。不管是谁违反制度,都应予以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着深刻的文化根源。瑞典的一位检察长说,她当检察官32年从未受理过一起官员腐败案件时。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腐败困扰的今天,瑞典有什么样的秘方使它的政府如此廉洁?瑞典前议会监察总长克劳兹·埃克伦德,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回答了这个问题:“在瑞典,腐败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这可能跟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有关”。据他介绍,在瑞典,很少人会幻想通过受贿来发财,因为那是不可能,也是非常羞耻的事。如果一位官员被发现用权力做交易的话,那他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瑞典前副首相莫娜·萨林1995年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非议而被迫辞职。我国要彻底根治腐败,必须消除产生腐败的文化根源,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廉政文化资源,在全民中树立现代廉洁意识。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廉政文化基础,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清廉文化,创造了许多内涵丰富的廉政诗文、格言警句和戏剧歌曲等,流传着大量清官廉吏的故事,深深影响了一代代中国人。比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公生明、廉生威”;“名为公器无多取,利是身灾合少求”等廉政名言警句就脍炙人口,深入人心。
这些廉政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应该继承和发扬,使其和现代社会生活紧密融合,促使全社会树立廉洁意识,形成全社会对腐败“人人喊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