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某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小轿车到某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费用后,将车停放在由某物业企业经营的停车场。当驾驶员回来取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但至今未能将失窃的轿车追回。某维修公司将该物业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解析与启示:处理本纠纷的关键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关系是单纯的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还是车辆停放的保管合同关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具体情况的原因。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车位所有权角度看。不管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停车场的经营人员出租车位收取的一定费用都可能包含两个部分:①车位停泊占用费或称车位使用费。这部分车位使用费,一方面是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补偿,另一方面是对车位所有人产权的一种补偿。它与车辆保管费的性质是不同的。
车辆保管费是指保管车辆,不让其受损或丢失的费用。具体而言,车位出租收取的费用一定包含“车位停泊占用费或称车位使用费”,而到底包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主要看车位出租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实际中,如果没有收取保管费,并没有保管关系,则车位经营单位就没有为车辆损坏或丢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反之,则有责任。二是从合同角度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事实上已经明确签订保管合同或者车位经营单位主动向停车者索要行车的证明,并设道闸向车主签发取车时验车放行的凭据,则说明车位经营单位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意思;否则,双方则应无保管关系,经营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案例五】上海A公司购买了一辆昌河面包车,该车由其职员周某下班开回某小区停放,A公司按月交纳停车费。某日早上,周某取车时发现该车不翼而飞。A公司在报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业企业违反保管合同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人民法院却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请。A公司不解:自己已经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企业应当有保管的义务,为什么车在小区被盗,物业企业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与启示:在案例中,法院认为物业企业收取停车费、发放停车证、指定停车位等行为,并不表示A公司与物业企业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A公司将车停在物业企业指定的停车位并不表示其已将车的保管责任转移至物业管理公司,A公司支付了停车费并不表示其与物业企业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对A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节 车辆收费冲突
一、车辆收费冲突的概念
车辆收费冲突是指车辆停放在物业车管区域内因收费而引发的冲突。在笔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100例车管冲突案例中,车辆停放在物业车管区域内因收费引发的冲突案例共有10例,占车管冲突案例总数的10%。
二、车辆收费冲突的原因
1.法律运用意识淡薄
车辆收费与车辆停放出现的丢失或损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物业车管人员务必掌握与物业车管相关的法律基础常识,并能准确地予以运用,这对防止和减少因车辆停放出现的丢失或损坏而引发的纠纷或冲突,会有不小的帮助。但在物业车管实践中,物业企业向车主收取的究竟是场地使用费还是保管费?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如何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这种关系?许多物业车管人员,包括有些物业企业并不是十分清楚,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物业企业对物业区域车辆停放管理上的盲目和对丢失或损坏车辆处置上的被动。
2.急功近利意识明显
一些物业企业在车辆管理经营活动中,过分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而忽视了车主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极为普遍地存在着“只收费、轻管理”的现象,造成车辆管理上的疏漏和防范上的不严,致使出现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物业企业因难逃其咎而陷于耗财耗时的扯皮纠纷之中。
3.违规运作意识突出
一些物业企业车辆管理行为不规范,如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等,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很难使车主满意,且处理问题和矛盾时,方法简单生硬,使一些本可避免或消弭的纠纷或矛盾逐步激化,难以调和。
三、车管收费冲突的案例
【案例一】某物业企业下属物业营业部管理的某国际公寓正式对停车场实施收费,租金平均每月750元,付6押3,出售的车位分3个等级。在此之前,业主因不满开发商单方制定出的收费标准,都未交费。实施收费的通知发出后的当天早上,取车出库的业主都被物业人员拦下,要求交纳当晚的停车费,不肯交纳费用的物业业主,将车停在出口处后离开,有两名车主的车当日发现车身被人为划伤。当晚8点半左右,近百名业主再次聚集到小区地下停车场,要求把车库内的车辆提出。因物业不肯对当天未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放行,多名业主将停车场入口处的栏杆折断强行冲出。双方发生冲突。其他近百名业主仍与物业人员僵持在停车场入口处。物业方坚持未接到开发商暂不收费的通知,不对停车场内的车辆放行,业主坚持要让自己的车“自由”离开车库。110民警赶到后,要求物业人员尽快与开发商联系,对业主车辆放行,但物业人员却称一直联系不上。到晚上11点左右,车主强行将车全部开出,但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该物业营业部负责人认为,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已配备完全,不可能一直免费开放,物业现行的收费标准是符合规定的,业主不缴费就不能停车。对于停车场被堵,他表示无能为力:“堵路的只是少数人,我只希望这些业主能自己把车挪走,不要影响其他人出行。”
解析与启示: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管理该小区的物业营业部跟开发商有着密切的关系,唯开发商之命是从,哪怕事态严重到了惊动警方,也不敢越雷池半步。这种建管不分的现象在全国都较为普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企业本身就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从属、依附和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留下的问题,在物业业主入住后逐步暴露出来,引发物业业主的不满,并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管理企业鉴于与开发商割舍不断的“父子”关系,自觉不自觉地为开发商承担着各种责任。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血缘关系,是引发和激化物业企业与物业业主之间纠纷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的不规范、不成熟。作为物业企业,特别是在体制上仍然隶属于开发商的物业企业,若不能正确地摆正自己的位置,可以断言,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和成熟,随着物业业主维权意识的逐步觉醒和强化,必将在今后的物业管理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