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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安防实用法律常识(2)

⑨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行政措施。纳税人只有自觉、主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才能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案例解析

事件:2004年某日晚11时,某市何某驾车返回其居住的某小区住处时,因停车位置问题与小区执勤的安防员发生争执。由于何某出言不逊,该安防员将他头部打伤。事后,何某医药费用开支共计14938.99元。为此,何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执勤的安防员动手打人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但何某在纠纷过程中出言不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某11650.62元。

点评:该事件中,执勤的安防员动手打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何某在纠纷过程中出言不逊,有违社会公德,也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节 民法知识(节录)

一、民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有九章、一百五十六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法律中关于财产权利主体的规范,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范,买卖、赠与、承揽、信托、保管、运输、租赁、借贷等规范,财产继承以及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规范,都属于民法的范围。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5.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①自然人死亡的事实;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③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6.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7.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只有这些法律事实产生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8.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9.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

10.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的目的。

11.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1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14.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15.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16.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17.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18.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20.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1.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2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3.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2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2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26.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违约金:也称违约罚金,它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后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从性质上讲,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之分。

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

28.身体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利。是自然人主体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身体,非法搜身,对他人身体造成其他侵害的(如面唾他人)。

29.生命权:是民事主体维持其生命存续和安全利益的权利,是最起码的人身权。自然人的生命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在遭受意外事故时,有权实行紧急避险;自然人的生命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遭受他人的威胁,处于危险状态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30.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有过失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致人伤、残、死亡的,除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之人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1.自由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组织非法干涉、剥夺、限制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妨碍通讯自由;扣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通行证,以妨碍其行动自由等。

三、案例解析

事件1:广州一住宅小区极少数不安分的安防员利用职务之便,经常偷窥他人隐私,如有事没事地在住户门边、窗前晃荡,一有机会,就往室内窥视;又如,利用掌控闭路电视的便利,通过监控屏幕,了解住户,特别是女性的起居,然后,把知晓和掌握的活动规律或隐私到处乱讲;再如,对一些有姿色女性,予以跟踪或施以不怀好意的注视,甚至于用一些轻薄的词语施以挑逗和调戏,让这些女性犹如背负麦芒,产生极不舒服的感觉等;加上以前曾有过安防员因偷窥而见财起意,乃至外埠有过安防因偷窥而夺人性命的事件发生,使小区住户不由产生一种难以言说的不安全感。

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述安防员的举止,严重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必须采取断然的有效措施,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节 刑法知识(节录)

一、刑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两编十五章一附则、四百五十二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基本精神的准则。能够成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必须是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而不是刑法中局部性的、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条款的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确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刑法基本原则如下:

1.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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