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和小鹏是多年的好友。2009年8月,小鹏因为结婚向小杨借钱,小杨虽然很想帮助小鹏,但是自己也没有多余的钱。无奈之下小杨就带着小鹏去向自己的朋友小高借钱。小高一开始不愿意借给小鹏,在小杨和小鹏的一再劝说下终于答应了,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条件:要求小鹏找一个担保人来为他作担保。小鹏于是就央求小杨为他作担保。小杨为了帮朋友,就答应了小鹏的请求。就这样,小鹏和小高写下了一份借据,说明小鹏向小高借款15000元,约定在2009年的12月将这笔钱还清。作为借款担保人,小杨也在借据上签了字。然而到了年底的时候,小鹏却并没有还钱给小高。小高到处找他也找不到,于是就向小杨追讨债务。小杨认为债务是小鹏欠下的,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利,因此不关自己的事,就拒绝了小高的要求。小高讨债无门,就将小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作为小鹏借款的担保人,小杨确实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就声明了他自己有义务偿还责任范围内的借款,他应当为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杨偿还小鹏欠小高的借款150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有专门的担保法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解释,所谓的担保,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方法。由此可见,担保的用意,是为了确定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而实施的。因此,担保人一旦在借贷合同上签字,就表示自己愿意为债务人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法还款的情况承担责任。在本案当中,小杨既然为小鹏作了担保,那么当小鹏不能够及时偿还欠款时,小杨就有义务代替其将欠款还清。这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来说,当签订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之后,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当中的一方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予以起诉。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当中,到期之后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借款的,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无能力还清贷款,或者是下落不明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所以在本案当中,法院最终判定小杨代替小鹏偿还欠款。
在现实当中,担保并不是一件简单签个字就可以结束的事情,它意味着法律上的某种责任。因此在现实中替别人做担保之时一定要注意,仔细考虑清楚,不要让自己陷入到麻烦的境地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