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春节,某电器商场举办大酬宾活动,顾客在商场消费满一定金额,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赠品。张先生在该商场消费之后,该商场赠与张先生一只电暖瓶。张先生很高兴地带着这只电暖瓶回家了。
谁知道第二天,张先生在使用这只电暖瓶烧热水时就发生了意外。电暖瓶在烧水时突然爆裂,导致张先生面部大面积烫伤,不但要接受住院治疗,而且造成其面部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后经过法医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张先生因此而需要休养大半年,同时给他的生活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影响。张先生后来将该电暖瓶送到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证明,该电暖瓶的内胆存在明显的制作瑕疵。为此,张先生将这家电器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商场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该商场辩解说,给张先生的电暖瓶属于赠品,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暖瓶是商场提供给张先生的服务项目之一,商场应当为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因此判决该商场赔偿张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8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于,商家赠与消费者的赠品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由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商场就认为,张先生在商场得到的电暖瓶是属于赠品,商家没有从中得到利润,也就自然谈不上为此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了。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中的规定,所谓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同时受赠人接受财产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赠与合同要符合两项条件:第一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第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而在本案当中,张先生得到的电暖瓶,并非是商场无偿赠与他的,而是带有附加条件的,即在该商场消费满一定的额度。换句话说,在赠与合同当中,受赠人完全是在不花费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得到的,而本案中,张先生则是消费了相应的额度之后,才获得了电暖瓶这一赠品。因此商家认为他们和张先生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给予受赠人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附有其他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给予受赠人的财产有瑕疵,并且给受赠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赠与人应当在附加义务的限度之内承担与出售者相同的责任。在本案当中,赠与人与出售者都是该商场,因此根据这一规定,该商场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担由于商品瑕疵带给受赠人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