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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2)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和自制力较差,可能有偷拿他人东西的行为发生,并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犯罪。

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即构成盗窃罪:①未成年人必须达到年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一般由家长或者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还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②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未成年人必须是故意偷拿他人的财物,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如果是不小心或者疏忽大意而错拿了别人的物品,只要返还给他人,不作为盗窃罪处理。

③盗窃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是盗窃多次。盗窃数额用人民币表示,一般要求达到1000元以上。如果盗窃的是特殊物品,如枪支、公章、身份证等,就不作为盗窃罪处罚,而是更严重的犯罪。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几次盗窃的数额处理时要做相加计算。如果屡教不改多次盗窃的,即使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也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罚。一般而言,盗窃财物都应当退还,已经挥霍的要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例中,苏×参与盗窃的次数和数额都不是特别大,但毕竟已经累计超过1000元,因此,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定罪,是正确的。鉴于苏×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参与的次数和数额都较少,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的判决也是适当的。

未成年人拾得他人财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拾金不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拾得他人财物应当交还给失主,将此作为不当得利的,失主有请求拾得者返还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增设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拾得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就可以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和交出。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是犯了侵占罪。

五、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走向光明未来

案例举要

刘××生活在一个虽然经济不很宽裕,但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的家里。爸爸妈妈对××关怀备至,生活充满温馨欢乐。

一天晚上,妈妈悄悄地告诉了爸爸一件事:明明在寒假里和几个同学去偷东西,派出所民警已将他找去谈了几次话。爸爸一听,顿时火冒三丈,真想抓起××狠狠揍一顿。但冷静下来一想,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才14岁,以前一直都是个老老实实的孩子,现在出了这件事,只要管教得法,他一定能改过。于是,爸爸和妈妈就连夜商量教育××的方法。

第二天,爸爸提前下班,正好××也放学回家,爸爸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法制报拿给儿子,让他看了一篇关于少年盗窃犯的报道。等××看完,爸爸根据报上讲的事实,给××讲了小偷小摸行为的危害性,并给他讲了“从小偷针,长大偷金”的道理。××听得很认真,这一次爸爸没有直接谈到××偷东西的事。过了几天,派出所来了通知,责令××退赔偷窃挥霍掉的东西折款300元,并罚款100元。××知道后很紧张,也很难过,因为他知道家里不宽裕,在外面还欠有外债,目前没有多余的钱了。

爸爸知道后,就直接跟××谈了这件事。爸爸问:“××,上次我跟你讲的那些话你还记得吗?”“记得。”××小声回答。“那好,那么我问你,你这次出了这件事怎么办?”爸爸又问。××向爸爸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改。爸爸听了后说:“你知道错了,这就很好。你要知道,犯了错就要受惩罚。你这次是初犯,又因为年龄小,所以派出所对你从轻处理,但你一定要记住这个教训。这400块钱对咱家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就是借钱,家里也要替你交上,只要你能彻底改正错误,交再多的钱,我和你妈妈也不会心疼。”接着,爸爸又对××讲了些做人的道理,××愧疚地哭了,真诚地对爸爸说:“你放心吧,爸爸,以后我再也不偷东西了。”

父母的耐心帮教使××改邪归正,在学习和生活上处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第二学期还被评为优秀学生。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案例中,××的转变是一个家庭帮教成功的例子,在××有了违法行为后,他的爸爸妈妈不是打骂他,也不是讽刺挖苦他,而是跟他讲道理、讲法律,对他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使××在自尊心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受到批评教育,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最终使××很好地改正了错误。

这个例子说明,正确的家庭教育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利武器,也是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良方。愿每位家长都能用好这件武器和这付良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中取得胜利。

什么是社会帮教

所谓社会帮教,是一种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群众性的社会管理活动。它不是行政处分,更不是刑事处罚。它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确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处理的人而进行的教育帮助活动,其重点是做好思想工作,进行帮助教育。社会帮教的特点一是帮助,二是教育。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职业性质的不同,帮教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失足青少年学生,对这部分人应以学校教育为主,在家长和街道的配合下进行耐心的帮助教育工作;另一类是社会上的失足青年,对这类失足青年的帮教,主要是依靠街道、乡政府、居民委员会、治保调解组织以及派出所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工作;还有一类是职工中的失足青年,对这类失足青年主要由其原单位内部的保卫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组织群众进行帮教工作。帮教工作,必须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因人施教,讲求实效。

六、未成年人敲诈、抢夺他人财物的治安处罚案例举要孟×和陶×原是某市中学初二的学生,由于打游戏机上了瘾,时常旷课,最后由于跟不上学业双双辍学。离开学校的他俩,像两匹脱缰的野马,整日在社会上闲荡,游戏机室更成了他俩必去的场所。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他俩对赌博游戏机产生了兴趣,由于技术不佳,输多赢少。急于“找”钱的他俩,便把眼光盯上了原来学校的同学。每天学校放学的时候,他俩便在校门口守候,见到穿戴好、年龄低的同学,他们便拦住人家,要钱要物,稍有不从,便遭暴殴。在不长的时间,他俩使用这种办法敲诈、抢夺了学生的钱物近500元。老师知道此事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接报后,派员守候,很快便掌握了孟、陶两少年的违法活动情况。5月7日,他俩又故伎重演时,被守候的民警逮个正着。根据他俩的违法事实,考虑到都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他俩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治安处罚。自此,16中学门前又恢复了往日的安宁。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之一。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案例中的孟×和陶×用殴打的办法,敲诈抢夺学生的钱物近500元,已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处罚。上述案例中,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理,才避免了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履行了司法保护。

14岁是责任年龄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由此可见,一个人到了14岁,就达到责任年龄,如果他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从轻处罚”、“免予处罚”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根据我国少年儿童智力、体力成长发育的实际情况,重在教育,适当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和爱护,也表明了法律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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