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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无业与造谣何干

11.  无业与造谣何干

据新华网消息,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对熊忠俊该不该受行政处罚,本人不予置评。虽然我知道自由无价,人格尊严无价,但我内心深处以为,10天行政处罚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行政处罚是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同,最多也就是违法了(跟随地吐痰了差不多),但不是犯罪。我相信,鄂州公安机关不过是公事公办,不会为难熊忠俊,既不会让他“躲猫猫”,也不会让他“做噩梦”。因为他们没有破案的压力,不需要刑讯逼供;熊也没有冒犯当地警方和当地官员,谈不上报复修理。如果是偷了乡亲的鸡或者街坊的狗而被拘留,熟人可能瞧不起他,但这种事不会让他出来后抬不起头做人。所以,“无业”人员熊忠俊用10天自由换10天免费食宿,而且体验了“坐牢”,丰富了人生阅历,有了吹牛的资本,也不算太亏。如果在里面结识了“有狠”的好汉,一旦有事肯借旗号保护自己,说不定还赚了呢。

对了,这“无业” 一词很关键。这是一个信息,但他是否汉族、党员、农民,都是重要信息呢,为什么没有?这会让人产生很多联想。要是“有业”,耽误了上班或种地养鱼就很麻烦,本人上述轻飘飘的话就不成立。可是,这是不是说“无业”是“造谣”的必要条件呢?“无事”才“生非”?可是,“无业”真的与“造谣”有必然联系吗?不是“无业”就必定造谣,因为有人天生就喜欢无业,到处流浪,懒得理睬世事;因为失业待业的人多得很,他们绝大多数忙着找工作,“唯恐天下不乱”的“乱”对他们找工作不利。更不是“无业”才会造谣,不举官官相斗的案例了,我猜很多污蔑人的段子都是公务员们的手笔,“无业农民”还没有那个文字水平呢。

那么,新华社记者为何要用春秋笔法强调熊忠俊的“无业”状况呢?那只是事实描述?无疑是选择性描述。我不知道浙江或别省媒体采用新华社的这条新闻稿,会不会做出“湖北人熊忠俊捏造散布‘胡斌替身’的谣言”这样的标题。说他是“湖北人”难道不是事实?但湖北人看了肯定不爽。他或者已婚或者未婚,要么是大学毕业生要么不是……这都是“事实”,为什么就没说?突出什么不突出什么当然不是无意的,至少是下意识的。

这是一种思维习惯、话语习惯。习惯有好有坏。比如,本文假定了熊是男性,用了“他”做代词,没有恶意,但有男人多事、女人“本分”的传统思维在起作用,虽然我也知道这种认知在今天很可能出错。好在,男人依然强势,一般不怕我这种贬损。但“无业”就不一样了,在“工作”成为“机会”的今天,值此不少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不少家庭为之郁闷焦虑之际,任何对“无业”者的贬损,都是应该小心避免的。

现在还有一种现象,什么问题涉及领导干部,都要加上“少数”、“个别” 的定语,我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不就是老一套的公式,说我们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违纪犯法的只是“个别人”、“极少数人”,但我不想吃你这一套了,中国话是中国人共同的语言,官话也没有别解的权利。何必耍小聪明,“打破碟说碟,打破碗说碗”,实话实说多好,谁比谁傻?

(《 长江日报 》2009/08/26)

一个不成立的判断前提

对于福州市女青年严晓玲非正常死亡案,以及相关的三网民代严母林秀英在网络上发布喊冤视频被刑拘一案,我本来没有特别关注,也不打算评论。一来,如今的新闻热点事件太多,我不可能件件关心;二是有些话别的评论已经说过,不用我来掺和(比如,这个三网民“诽谤案”为何不是“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却要惊动警方拘人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看了上周五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判决词,觉得很“不现实”,忍不住由此及彼胡思乱想,非说几句不可。

据次日各媒体的报道,一审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法院的判决书说,法院查明,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其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女青年的文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法院查明”已很明确地确认,三网民的网文与视频,是据“严晓玲亲属讲述”,那就难说是凭空虚构和杜撰。被告人是否“故意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本文且不论,这属于事实(证据)认定(采信);而“法院认为”则属于判决书的论证部分,其论证过程是否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则是千里万里之外的人都可以凭生活经验和逻辑知识来考量的。

从生活经验层面讲,判决书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不认同官方公布的“真相”是真相,这种事在当下中国太多太多了!今年贵州省安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急于为涉案警察张磊开脱,一开口就说警察打死的两个村民是袭警;后经舆论质疑,公安部派员查明真相,开枪警察已被捕。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女检察长的豪车事件,对网民发帖当地检方发言人迅即表态将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好在豪车铁证如山,女检察长不得不认栽; 去年杭州市的“富二代”撞死浙大毕业生的“70码”事件,网民命名为“欺实码”,压力之下调查的结果是警方出丑认输。还有什么“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华南虎假照”等等,质疑警方和政府发言人公布的结论,而后追寻出真相的舆论事件,难道制作判决书的法官从未听说过?

我相信该案审理法官对于生活现实多少还是了解的,也知道不少时候官方的公信力不足以服众,但是他仍要坚持的,是官方不容老百姓质疑的思维惯性。这个判决书所遵循的逻辑,其大前提显然是官方的结论即真相和真理,民众必须接受;小前提为三人在官方公布结论后“仍”散布相反观点,所以是……

这个三段式推理的判决(判断),其大前提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成了中国官民不少人的思维惯性。在专制朝代,帝王之师孔夫子教导我们:“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秦代开始实施“以吏为师”的官僚统治制度,标榜并希望人民幻想帝王将相“爱民如子”,将他们视为“父母官”,敢有不尊不从者就是“犯上”的莠民、刁民。与此相适应,统治者希望民众一盘散沙便于治理,也因为在农业为主的乡土社会里人们与陌生人难以合作,民间反而充满猜忌,什么“知人知面难知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比人心,山未险”,都是教人与人互相防范的。到了上世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对政府和领袖要“三忠于”、“四无限”,除了“文革”造反那两年,谁敢质疑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等所有官方权力机关)谁就是“三反分子”和“现行反革命”,而人与人之间则要保持革命警惕,以阶级斗争眼光看待所有的人,包括夫妇、父子之间也要绝不容情地揭发一切“反动”言行……如今,这种思维惯性仍然在起作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不友善,所谓“夫妻兵法”、“办公室政治”搞得人人都像在“潜伏”,以致父母与警方都在“提醒你”如何如何防范陌生人和熟人。对官方,则虽有三聚氰胺、掺假疫苗、地沟油等事件,人们在愤怒之后,几乎是不约而同地想到要政府加强监管,而很少想到公权力之外的民间自治方式,尤其难以想到公权力无所不在往往正是致乱之源、腐败之根。

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理论上,官方的结论总是对的这个大前提已经不成立。其实,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人民有权监督政府这一条,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著名的“窑洞对”就已确认。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又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为什么要批评和监督政府?那就是假定政府可能滥用或错用权力,假定政府官员可能以权谋私。批评与监督的前提是什么?是有权质疑政府及其雇员。如果政府说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民众只有接受的本分,那还要监督吗?还能批评吗?与此相应的,就是对于公民,在法治领域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生活领域“与人为善”,先假定对方是“好人”,有事实依据再调整其信用度。

中国传统的思维惯性在对官对民两方面恰是疑信颠倒的,今天我们要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必须更新旧思维。这与我们打击泄密、侵权等网络犯罪一点冲突也没有。

(《杂文报》2010/04/30)

谁在逼良为莠

“逼良为娼”一说为人们所常闻所习用。5月10日晚发生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的,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镇干部邓贵大,就是这样一起新案例。据当地警方公布的该案细节,当晚7点半左右,邓贵大与同事黄德智、邓某三人前往雄风宾馆梦幻城;黄德智询问邓玉娇可否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黄身后的邓贵大道:“怕我们没有钱吗?”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一说是用钱抽打邓女的头);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邓贵大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

据报道,案发后,邓玉娇已电话向警方自首,她的“家人称其有抑郁症”,警方对邓女也很同情,称:“据警方目前掌握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在那样的环境里,她精神不“抑郁”那就早已不是正常的她了——你看镇干部黄德智听说她拒绝皮肉生意竟然“很是气愤”,在邓贵大看来有大沓的钱就理当为所欲为,那是一种怎样善恶不分、正邪错位的道德氛围?

如果“性交易”还讲自愿,那只是堕落;三条汉子逼一弱女就范,用力两次将她强按在沙发上,邓玉娇用刀刺向一再强按她的邓贵大和上来助他的黄德智,是以命相搏,是正当防卫。在我看来,逼良为娼的两贼一死一伤,纯属自找,邓玉娇则是该受表彰的当代烈女。

“逼良为娼”说的是女人,那么,男人为权势或情势所逼而铤而走险呢?我想,“逼良为莠”一词可以男女通用。“莠”本义是“狗尾草”,长在庄稼地里就是必须拔除的恶草;因此,“莠”用来比喻品质坏或恶的人与物;成语“良莠不齐”是大家知道的,“莠民”(坏人)与“莠言”(恶语)则已然古典。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政府在拆迁过程挂出一条标语:“不上访,争当良民好荣光。”听起来押着韵,闻起来味道恶臭。我倒不是说“良民”一词由于日本鬼子当年在占领区用过,特指甘心当亡国奴的顺民,我们今天就必须废掉这个词;而是想不通,为何在这些地方官员心中,“上访”这条合法的渠道,根本就不是为“良民”而建,只有不荣光的“莠民”、与政府过不去的“刁民”才用它呢?

其实,像我们许多评论者也都认为通过“上访”找上级领导解决问题,是仰望和寻找“青天大老爷”做主的旧思维,是法治建设未完成的现实条件下过渡性的救济手段;而事实上许多访民是在对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主持公道的可能性失去信心之后,迫不得已才不计成本走上“上访”之路的。如果访民在长期艰难的上访过程中变成了北大教授孙东东所谓的“偏执型精神障碍”,死缠烂打地与干部们过不去,那可算是“逼良为莠”吧?

现住深圳南山区的陈书伟,原是一小商人,2004年因手机被移动公司乱收费,愤而自学法律走上通信维权道路。 据深圳《晶报》5月14日讯, 因为在“上诉状”中写了一个“操”字,面临被司法拘留的陈书伟,4月11日除了又向福田法院呈交带有“操”字的上诉状并获得受理外,他还以快递的形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13日陈书伟对记者说:“我肯定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良民’,但我一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事。我同各种通信行业的企业打官司……几年来我的近二百宗诉讼要么不予受理要么败诉,我心里确实伤痕累累。考虑许久,我决定在上诉书上写上这么一个字以表达我的不满情绪。”他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引法据典讲得头头是道。我能够确认的是:“卿”本好公民,那么相信法律和司法正义,不屈不挠地遵循法律程序讨公道;尽管他没有侮辱具体的法官,我还是认为“操”乃“莠言”,周星驰在电影里整蛊可以一口一声“操”(靠),法律文书上就不应该写(法官在受理前可以要求修改)。查阅网上陈的既往新闻,他曾在移动营业厅被殴打,诉讼中又积累了这么多不满,写此一字泄愤,岂不是“逼良为莠”吗?

“逼良为莠”的极端就是“逼良为暴”,比如为讨薪不着而堵塞交通,而与老板同归于尽;更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因严重侵害公民权益而引发。

(《长江商报》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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