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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第十一讲 近代社会的创建

专制主义时代

在经历了经济、思想和政治的全方位变动后,欧洲主要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绝对专制主义(absolutism)道路。专制主义是中世纪后期以来加强王权和消除封建割据的必然结果,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前夕的一个重要阶段。

君主专制政体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因为在中世纪后期,国王已经开始加强自己的权利,削弱和压制封建贵族和教会的势力。在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欧洲爆发了大规模的宗教战争,欧洲诸多国家卷入其中,宗教的考虑和目标暂时模糊了国家的概念和政治目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制度的迅速发展。但是,这场给欧洲带来深重灾难的宗教战争最终以《威斯特伐里亚条约》而宣告结束后,看似中断的君主集权进程又开始迅速发展,整个社会普遍感觉到,面对满目疮痍的欧洲,只有强有力的君主才有能力恢复秩序和保障安全。

从概念上讲,专制主义是君主政体的一种类型,其中君主拥有很大的权力,人人都要对他敬畏。君主是最高立法者、最高法官、军队总司令和所有行政部门的首领。在专制制度下,有组织的宗教仍然很重要,但是失去了独立于国家的地位。过去教会支配政治,现在则成为政府的机构之一。即使在天主教国家里,国王对教会的政治控制也大于教皇。典型的绝对专制君主,往往实行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源于早期,但是直到17世纪后期才被欧洲广泛接受。因为,长期的社会动荡明显对商业造成了伤害,而强有力的国家能够在一个不断相互依赖的世界中促进经济繁荣。新的资本第五编革命的年代第十一讲近代社会的创建主义依赖海外贸易,要求政府进行保护或资助。反过来政府同样需要它们,因为强有力的国家花费越来越大,海外贸易成为一个重要的财政来源。正是国王和资本家之间默默的伙伴关系产生了重商主义。海外商业的扩展,宗教战争和王位战争的巨大开支等等,都进一步促进了重商主义的趋势。绝对专制主义下的阶级等级分明,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相对于封建等级而言,专制主义下的世袭贵族等级除非获得君主的正式任命,否则就会丧失自己的地位,此时贵族的特权是来自他们的政治地位而不是血缘。贵族多来自商人家庭,通常会在行政部门、军队、教会和宫廷中服务。但是,尽管在绝对专制主义下国王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君主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土地贵族的支持,君主的权力也往往受到限制,贵族们也会有时挑战他的权威,因而如何平衡和贵族的关系也往往是专制君主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近代早期,法国是专制主义的典型。早在亨利四世(Henry Ⅳ, 1589—1610年在位)时期,国王和当时的财政大臣苏利(Sully, 1560—1641年)便开始实行利民的开明政策,初步奠定了支撑君主政体的基础。路易十三时期,在大主教兼首相黎世留的辅佐下,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其中确立了国王对土地贵族的支配权,改善了国家的中央管理制度,同时,镇压了胡格诺派教徒,攻破了新教徒据守的城寨,使其彻底屈服于中央政府的权威。到了路易十四统治时期(Louis ⅩⅣ, 1643—1715年在位),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了高潮。路易十四曾经对那些奉承的朝臣明确宣布:“朕即国家”(Letat cest moi)。

路易十四幼年时代是在贵族不断暴乱的动荡中度过的。国王权利的不断加强,尤其是当时摄政的皇后安娜和首相马扎然(Mazarin)的大权独揽,遭到贵族的反对。他们试图削弱国王的权利,发动了“福隆德运动”(Fronde),贵族领袖带领军队占领首都,甚至引入本来与法国为敌的西班牙军队,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这场运动一方面使民众认识到只有君主更加强大才能有效地防止叛乱,同时也使深受叛乱之苦的君主认识到全面掌握绝对权利的必要性。

路易十四

因此,当马扎然在1661年去世后,路易十四真正亲政,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加强国王的绝对权利。尽管他并没有消灭地方大封建贵族,但是他把主要的贵族都征召到自己所在的凡尔赛宫,让他们远离自己的领地,也远离真正的政治事务,在宫中过着打猎、游戏、调情等奢靡的生活。在奢华但类似软禁的生活中,贵族的权利和影响力大大削弱。为了解决经济问题,路易十四在清算马扎然及其继承者富凯贪污腐化的基础上,重用科尔伯担任财政大臣,开始全面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其中政府补贴国内的工业,同时制定条例鼓励国内和国外的贸易。当然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农民的税收负担仍然是非常沉重的。路易十四还运用“国王的威仪”来装扮自己,强调自己权力的至高无上,其中包括大兴土木,建造凡尔赛宫等巨型宫殿,培养艺术家和文学家为君主歌功颂德等等。路易十四发动了长期的对外战争,与西班牙、英国、荷兰和德国组成的联盟进行对抗,占领了不少领土。路易十四也在1680年被巴黎高等法院正式宣布为“大帝”。在宗教问题上,他一方面坚决镇压国内的异教徒和新教徒,撤销了亨利四世颁布的不可撤销的宽容新教徒的《南特敕令》,同时又拟定了“四项条款”坚持国王高于教皇的主张,导致政教冲突。尽管长期的征战导致法国在路易十四临死时处于财政崩溃的边缘,但是在他的统治下,法国真正形成了“一个信仰、一种法律、一位国王”的一统局面,并为欧洲其他国家提供了追随和仿效的样板。

在法国之外,尽管每个国家君主专制的程度不同而且最终的命运也不同,但是当时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阶段。普鲁士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开始加强君主专制权利,尤其以军队为中心来掌控国家,建立了强大的常备军队,军队控制了行政、财政等各个方面,建立了军事专制统治。俄国从伊凡四世(Ivan Ⅳ, 1533—1584年在位)起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到沙皇彼得一世(Peter Ⅰ, 1682—1725年在位)时期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高峰。彼得一世确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权利,建立了强大的军队,将教会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建立了强大的君主专制统治。从英国历史的发展结果来看,它最终远离了绝对君主专制,而发展出一个强有力的议会,但是英国也确实经历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尝试,其中在詹姆斯一世(James Ⅰ, 1603—1625年在位)和查理一世(Charles Ⅰ, 1625—1649年在位)时就引入了这种专制制度。原来神圣罗马帝国的许多公国,深受法国的影响,模仿法国建立了小型的君主专制国家。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大约有300个德国的公国建立了主权国家,他们的大多数宫廷都建成了小型的凡尔赛宫,甚至最小的国家也同样建有常备军、民族教会,有完善的宫廷行政官员以及经济条例,勃兰登堡的选帝侯(Elector of Brandenburg)甚至模仿路易十四豢养许多情妇。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也同样出现了专制君主,丹麦的弗里德里克三世(Frederick  Ⅲ, 1648—1670年在位)和瑞典的查理十一世(Charles Ⅺ, 1660—1679年在位)都成为世袭的国王,建立了中央政府,模仿法国建立了常备军、海军、民族教会并实行了重商主义经济。奥地利的利奥泼德一世(Leopold Ⅰ, 1657—1705年在位)为加强奥地利帝国君主权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法国和土耳其的长期战争中,利奥泼德使军队现代化,不但增加了军队数量而且灌输了职业和忠诚观念。他创建了中央行政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负责帝国政府的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区域。他用宫廷贵族担任这些官职,其他新的贵族,在自己的家乡被赐予土地,成为让地方阶层屈服的政治工具。利奥泼德在波希米亚和奥地利压制新教并将天主教会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葡萄牙和西班牙建立专制君主制度相对较晚。一直到1680年,葡萄牙的佩德罗二世(Pedro Ⅱ, 1683—1706年在位)才成功地消除了封建等级会议(Cortes),恢复了国王的权利。随着来自巴西的黄金和宝石等新财富不断到来,约翰五世(John Ⅴ, 1706—1750年在位)加强了中央集权,完善了重商主义,并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在西班牙,随着王位继承战争以及路易十四的孙子继承了王位,成为菲利普五世(Philip Ⅴ, 1700—1746年在位),西班牙开始走上法国的统治模式。菲利普为西班牙带来了不少法国顾问,遵循法国的模式把中央的大臣、地方行政长官和经济条例强加给西班牙。尽管荷兰并没有实行专制君主制度,但是专制主义仍然是一种政治力量。作为成功的军事首领,荷兰行政长官也要求民众忠诚。当时的大多数行政长官基本上都是出自奥兰治(Orange)家族,因此这一职位实质上由该家族世袭。到1640年,行政长官被称作“殿下”,他们创造的政治机器控制了地方省份。从1618—1647年以及从1672—1703年,君主专制主义者控制了国家。在后期,威廉三世(William Ⅲ, 1672—1702年在位)建立了高效的军队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

君主专制是近代早期政治和社会环境的需要,这种需要除了反映在政治层面外,也表现在文化和思想方面。从艺术的角度而言,过去追求华丽和夸张的巴洛克艺术开始走下坡路,取而代之的是向传统古典主义的回归。因为古典模式强调秩序、形式和平衡,这正好能够反映君主专制制度的理想,也能够满足人们对安定和秩序的渴望。表现在文学上,这个时期是古典主义文学盛行的时期,以法国为中心,在路易十四的大力资助下,出现了高乃依(Pierre Corneille,  1606—1684年)、拉辛(Jean Racine, 1639—1699年)和莫里哀(JeanBaptiste Moliere,  1622—1673年)等著名的古典主义作家。前两者作为伟大的悲剧作家,最善于借鉴希腊和罗马的情节,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戏剧原则,描绘男女英雄,把当代的朝臣理想化。表现在建筑上,凡尔赛宫的水平线、直角和匀称的花园突出了古典主义的原则和君主统治下的井然秩序,而当时法国的宫廷画家勒布朗(Charles le Brun, 1619—1690年)等更是在自己的作品中突出了国王的威仪、雅致和秩序的价值。

紧随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实践,理论界开始了对君主专制权利的辩护。在过去,拥护王权的人往往阐述“君权神授”的观念,宣布国王是上帝意志的代理人。这种宗教的论点仍然非常流行。博絮埃(Jacques Bossuet, 1627—1704年)就是该观点的代表人物。他在《来自〈圣经〉的政治学》(In Politics Drawn from Scriptures)中说,“国王的权力是绝对的……国王无须向任何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国王在哪里说话都有力量。没有这种绝对的权利,国王无法惩恶扬善”。而用世俗观点为专制王权进行辩护的当首推英国的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年)。他著名的政治论文《利维坦》(Leviathan, 1651)把秩序看作是社会最主要的善,把无政府状态看作是最大的灾难。政府尽管可以采取任何形式,但君主政治是维持秩序和安全的最有效的形式。所有君主均被合法地授予绝对的权利,仅仅受到自身缺陷和其他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些理论的提出绝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对君主专制统治实践的总结。

英国“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1688)是欧美主要资产阶级革命的开端,标志着经历了王权与议会权力、天主教和新教力量的长期较量,最终后者取得了胜利,英国从此不可逆转地走上了君主立宪的道路。光荣革命从形式上是一次非常独特的富于戏剧性的革命,因为一次政体的重大转变,两种重要敌对力量的交锋最终是以不流血的方式而完成的。

在光荣革命之前,英国政治上的主旋律是国王和议会的权力冲突。1603年都铎王朝为斯图亚特王朝(Stuart)所取代。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以及查理一世同国会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查理一世被处死,英国建立了共和国,涌现出克伦威尔等著名的历史人物。

当时国王和国会矛盾的焦点是政府的财政问题。因为在查理一世时期国库空虚,希望能够征收特殊捐税,但是这一要求遭到了国会的反对。查理一世试图“强迫借贷”,但国会以《权利请愿书》(1628)坚决进行抵制,最终查理一世强行解散了国会。1640年4月为筹措同苏格兰开战的经费,查理一世重开国会,他的要求仍然遭到国会的拒绝,查理一世将历时仅仅3周的国会再次解散,史称“短期国会”。同年11月再次召开国会,双方的矛盾开始升级。

查理一世

该次国会不但再次拒绝了国王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大抗议书》,主张限制国王的权力,实行议会负责制的政府等主张,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导致发生了内战。国会派军队由独立派议员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1599—1658年)率领,内战的结果是国王查理一世沦为阶下囚,并于1649年1月被判处死刑,英国成立了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国会派内部长老派和独立派斗争的结果,是独立派取得了优势,开始了克伦威尔的专权。克伦威尔不但镇压了农民和城市贫民组成的“掘地派”,而且在1653年解散国会并获得终身“护国公”的称号,大权独揽并实行权力世袭。1658年克伦威尔死后其子理查继任,导致军队内部的动荡,1659年理查被迫辞职,结束了护国政体。在国家的混乱中,被推翻的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逃亡荷兰的查理王子回国即位,称查理二世(Charles Ⅱ, 1660—1685年在位)。查理二世笃信天主教,依赖信奉天主教的法国,这与国会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尤其是当查理二世指定他信奉天主教的弟弟詹姆斯作为继承人后,矛盾进一步激化,国会议员也围绕着反对或赞成詹姆斯继位而分裂为辉格党(Whig)和托利党(Tory)。其中辉格党极力阻止詹姆斯,力求让信奉新教的人成为继承者,但是并没有能够成功。1685年,詹姆斯成功继承了王位,称詹姆斯二世(James Ⅱ, 1685—1688年在位)。詹姆斯二世的上台以及他实行的一系列政策,最终导致国会与国王的彻底决裂,开始了光荣革命的进程。

导致1688年革命的并不是某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由宗教、政治和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联合促成的。

就宗教问题而言,詹姆斯二世同样笃信天主教,而且把宗教看得高于一切,随时准备为了宗教而牺牲自己的王位。最为关键的是,他并不满足于自己是一个天主教徒,而是试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重新确立天主教在英国的地位。他继位之初,曾经发表过一个声明,承诺支持英国的国教会,把自己的信仰纯粹看作是个人的事情,这一声明让大多数人感到满意,尤其是托利党,他们决定积极支持詹姆斯二世的事业。但是,很快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等到詹姆斯权利开始稳固,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后,便开始着手将整个英国天主教化。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不但惹恼了英国民众,而且也促成意见不一的辉格党和托利党走到一起。

在查理二世时期,曾经通过了《宗教考察法》(The Test Act),该法令要求无论担任文职官员还是武职官员的人都必须接受英国国教和它的原则。在这样的法令下,天主教徒被剥夺了特权。詹姆斯二世并不理睬这项法令,他对自己的教友非常同情和照顾,不断任命他们在政府和军队中担任高官。同时,他还邀请罗马教皇前来英国,并正式恢复教皇高于国王的尊贵地位。1687年,他颁布了“第一次信教自由令”(First 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全面停止了针对罗马天主教的各种限制和惩罚,罗马天主教徒和其他非国教派开始公开礼拜。这一法令的颁布令托利党彻底失望。很快,在1688年,詹姆斯二世又颁布了“第二次信教自由令”(Second 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并命令在两个星期内将该项法令传布到每所教堂,宣布将那些拒绝执行国王命令和反对詹姆斯的几个主教关进伦敦塔。詹姆斯的一意孤行使他丧失了民心。除此之外,詹姆斯还采取许多不得人心的手段,将天主教信仰传播到大学。例如,牛津大学马戈德兰学院(Megdallan College)院长的职务空缺,于是他任命一个天主教徒去充任;剑桥大学的副校长拒绝在大学里容纳天主教徒,詹姆斯解除了他的职务。詹姆斯在信仰问题上的这种高压手段激起了人们的不满。

詹姆斯与国会和人民的另一个冲突之点在于,他依靠军队,实行高压政策来对付人们的反抗。他即位之初,反叛的蒙默思郡伯爵遭到武力镇压。在镇压了蒙默思郡伯爵的叛乱并将其支持者逮捕和投入监狱后,他设立了一个特殊的法庭来审判他们,其中杰佛里(Jeffrey)是大法官。这是一个臭名昭著的专制者和野蛮人,他吊死了大约300个人并将800多人送到各种各样的国家,尤其是到西印度当奴隶。由于他的残忍行为,该法庭被称作血腥的巡回法庭(Bloody Assizes),并被看作是摧残人性的罪恶以及一场极大的政治错误。其次,为了能长期控制内部的局势,他将士兵布置在伦敦附近,依靠自己掌握的强大武力来震慑伦敦的市民。这种局面的发展使人们对国王产生了负面的情绪,一场愤恨的浪潮已经席卷全国,死刑和关押使不满和动乱形成燎原之势。

恰在人们与国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时刻,詹姆斯的妻子摩德纳的公主玛丽为国王生了一个儿子。这一很自然和正常的事件却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忧,因为如果詹姆斯有了继承人,那么人们就不可能从天主教的政体中解脱出来。相反,人们就可以让詹姆斯的女儿,也就是信奉新教的荷兰国王奥兰治的威廉的妻子继承王位。原来人们觉得还可以忍耐詹姆斯的专制和对天主教的沉迷,因为他的年纪大了,这种局面很快就会自动结束。但是詹姆斯子嗣的出现促使国会迅速采取革命性的行动。辉格党和托利党此时联合起来,决定邀请荷兰的威廉,即玛丽的丈夫前来继承王位。

英国人向威廉和玛丽发出邀请,请求他们带着军队前来“拯救新教以及英国的宪政自由”。虽然当时威廉忙于和法国的战争,但他很快就接受了邀请,他认为这是一个把英国和荷兰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对抗法国的机会,因为法国一直觊觎荷兰。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詹姆斯对自己过去的行为表示忏悔,并承诺按照英国的法律进行统治,也许事情并不如后来所发展得那样。但是詹姆斯二世的固执使他失去了所有的朋友和支持者,连他的军队都在关键时刻背弃了他,投诚变节。

威廉的军队在经历了一些困难后最后在英国登陆。最初的几周里,威廉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支持,因为贵族这时候思想还比较矛盾。渐渐地贵族抛弃了詹姆斯,贵族会议也在忙于准备召集议会。最后,詹姆斯在肯特郡被抓并被带回伦敦。但是他设法逃脱到了法国。关于权力的转移在英国产生了一些争论。是以苛刻的条件或者以摄政的方式将詹姆斯召回,是完全将他废黜,还是将其逃跑视为让位?最后的一种意见最终被采纳。1689年初,威廉和玛丽接受了议会的邀请共同执政。接着颁布的《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重新界定了君主和臣民的关系,并禁止任何天主教徒将来继承王位。王室中止法律和免除法律的权利被取消,禁止国王在未得到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在和平时期征税和维持常备军。《权力法案》中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威廉和玛丽获得王位的条件。这些事件是将权力从君主转向议会这一缓慢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议会在理论上的优势地位此后再没有被成功地挑战过。

虽然这场革命的原因是政治、经济和宗教性的,但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它以不流血的方式完成。在1688年革命之前,在大流血和暴行中出现了所有的政治变化,英国被迫经历一场大的内战。然而,在光荣革命中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对此屈维廉(Trevelyan)曾经写道:“许多世纪以来,1688年革命被我们的祖先称为光荣革命,他的光荣并不在于士兵的行动,不在于英国人的英雄主义,也不在于整个国家证明要强于他们的国王。一个外国国王和一支外国军队,尽管是友好的和受欢迎的,进入英国让英国人恢复他们在派别斗争中逐渐模糊的自由,这确实有一点耻辱。这场革命的光荣在于它是没有流血的,没有内战,没有屠杀,没有放逐,长期以来把人们和党派分开来的宗教和政治区分通过同意而达成一致。”其他一些历史学家也支持屈维廉的意见,有的历史学家说:这次革命是“幸福和光荣的革命,这是英国人的好运,从专制过渡到宪政是通过没有流血的方式进行的”。但是有一些历史学家不太看重1688年革命,认为它实质上是非常保守的,保留了许多过去的东西,而且并没有同旧秩序彻底决裂,只是把以前不清楚的东西弄清楚了,而没有引入任何激进的变化。但是无论如何,英国的光荣革命是一个历史的界碑,资产阶级第一次彻底推翻了封建制度,并开始实践一种新型的政治模式——君主立宪制度。

科学革命

揭开近代社会发展序幕的不光是经济和政治变动,科学革命(Scientific Revolution)的作用不容低估。科学革命不但促成在各个科学门类出现了许多发明和创造,而且确立了不同以往的科学思维方法。

亚·沃尔夫认为,从近代最初开始,人们注意起大自然的确凿的事实,并重视经验尤其是实验,这种状况主要是自然主义的精神所促使的。科学在与其他知识的混杂和纠缠中最终脱颖而出,引导出一种全新的认识世界的观念。

所谓科学革命,首先是各个门类的科学发现和科学发明已经形成相当规模,这些发现在实质地修正着过去的理论,并向人们展示着新的自然界。亚·沃尔夫在他的著作中,充分列举了天文学、动力学、声学、数学、光学、热学、磁学、电学、气象学、化学、地质学、地理学、生物科学、医学、农业技术、建筑、机械工程以及心理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等各个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这些看似零零散散的发明和发现已经不可逆转地形成一股潮流,促成了科学的革命。

大量的发明为科学革命提供了量的基础,而新的科学认识观则代表着科学革命的灵魂。科学认识观的确立是同一系列伟大人物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孔多塞在他的《人类精神进步史纲要》中,特别推崇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5年)、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1564—1642年)和笛卡儿(Rene Descartes, 1596—1650年),认为他们代表着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其中培根揭示了研究自然界和自然界所赋予我们可以窥探它的奥秘的那三种工具的真正方法,即观察、试验和计算;伽利略以有用的而又辉煌的发现丰富了科学;笛卡儿则制定了发现和认识真理的方法。当然,谈到近代科学革命,我们也始终不应忘记牛顿(Isaac Newton, 1642—1727年),正是通过他的综合,确立了宇宙的物理统一性。

弗朗西斯·培根

从严格意义上说,培根是哲学家,而不是科学家,因为他并没有什么令人称道的发明创造,但是他创造的试验和观察相结合的研究大自然的方法,确实构成了近代科学的基础。培根出身官宦之家,他的父亲是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高级政府官员。他虽然就读过著名的剑桥大学三一学院,但并没有获得学位。最初他是以律师职业而涉足政坛的,在伊丽莎白时期并没有获得什么重要的职位,一直到詹姆士一世继位后,他才受到器重,先后担任了法务次长、英国大法官等职务。但最后培根却因为“受贿”而一度被关进伦敦塔,从此结束了自己的政治生涯。

尽管培根主要的活动舞台在律师业和政坛,但是他的主要著作却是关于科学哲学的。培根生活的时代,科学发明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但是人们对科学的性质及其功用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培根就是试图通过分析和确定科学的一般方法和表明其应用方式,给予这种新科学运动以发展的动力和方向。他在1605年出版了《学术的进展》,接下来计划写作《学术的伟大复兴》,后一部著作集划分成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也就是《学术的进展》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科学方法的分析,他名之为《新工具论》;第三部分是关于工匠学问和实验事实的百科全书;第四部分是运用新方法来分析事实;第五部分讨论过去和现在的科学理论;第六部分则谈新自然哲学本身。尽管他一直到死都没有完成这样庞大的写作计划,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他的《学术的进展》和《新工具论》中认识他在科学哲学方面的贡献。

培根首先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逻辑方法,即归纳法,并认为,他所提出的在实验基础上进行归纳的方法,将会为科学提供一种新工具(Novum Organum),以取代亚里士多德的归纳逻辑这种老式的工具。科学的发展,首先是在于通过实验和观察积累资料,然后再用归纳推理手段从这些资料中得出结论。其次,培根集中对科学进行分类。他曾经列出一张他认为值得研究的130个课题和操作方法,并试图就这些课题大量搜集知识,然后把有关每一课题的事实加以排列分类。另外,培根还是一位重要的倡导者,提倡把科学家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学会和科学院,进行集体研究。在其乌托邦式的著作《新大西岛》中,他描述了一个中央科学研究所,在这里备有实验室、植物园、动物园、厨房、熔炉,甚至还有机械工场。在这部著作中,培根宣称,在科学中,通过分工,知识的生产会更有效地进行。因此,培根所倡导的观察、试验和归纳的方法,所倡导的科学分类和研究分工,正是我们现代科学的基础。但是,培根在他的科学方法中忽略了数学的作用,而弥补这个遗憾的则是笛卡儿。

笛卡儿是哲学家、数学家,也是科学家。笛卡儿出身于低等贵族,曾经先后学习过古典语言、数学、物理、哲学和法律,不过他对数学最为痴迷,并力图将数学方法应用到其他学科之中。他写作了《方法谈》,包括关于屈光学、气象学和几何学的三个附录,此外还有《形而上学的沉思》、《哲学原理》等著作。笛卡儿在许多方面都特别为人称道。首先,在哲学认识论上,我们马上就会想到他的“我思故我在”。他从关于各种感觉的怀疑入手,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要把一切事物都想象成虚假的东西,那么进行思维的“我”必然是某种东西,“我”认识到“我思故我在”是一条十分牢靠、十分确实的真理,它就是“我”所探求哲学中的第一原理。笛卡儿在哲学上倾向于机械决定论,即把有机物和物质等同,认为他们一样都受到物理定律的支配。笛卡儿对科学改革的杰出贡献,就是这种机械论哲学的建立,它所寻求的是以物体构成的部分为依据来解释物体的属性和活动。在实际的科学发明中,笛卡儿尽管没有什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还是能够提到他的坐标几何。他将代数应用到几何学上,首创了坐标系,被称为“笛卡儿坐标”。

不过从科学革命的角度而言,笛卡儿在科学方法方面的贡献超过他对科学的具体贡献。他除了赞赏培根所提出的试验、观察和归纳的新方法外,对培根所忽略的数学大加推崇,认为数学的证明具有确实性,应当作为其他学科的楷模。数学方法之所以这样重要,在于数学具有自己的独特优点:“数学的独特优点在于从最简单的观念开始,然后从它们出发进行谨慎的推理。一切科学研究者都应当这样做,应当从最简单而又最可靠的观念出发,把各个比较简单的观念相综合,通过演绎而前进到比较复杂的观念。”在这里,笛卡儿强调要发现最简单和最可靠的观念或原理作为推理和认识的基础,而培根的经验则是从高度复杂的对象开始,很容易产生错误。

相比于其他人,伽利略更像是一个新科学的实践者,他用一系列的实验和观察证实了具有严密体系的近代科学,打破了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纯思辨的自然观。伽利略涉足的科学领域和进行的实验是非常广泛的。他于1583年通过观察比萨教堂里悬灯的摆动,而证明了微小摆动的等时性以及摆长对周期的影响;在1586年他发明了浮力天平;1591年他离开比萨前往帕尔多瓦,在那里他系统研究了落体运动、抛射体运动、静力学、水力学等,并研制了温度计和望远镜等;他亲自动手制造了天文望远镜,观察到月亮表面的高低不平,发现了水星的四颗卫星,认识到银河由无数个发光体组成,土星是多变的椭圆外形等等,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新的宇宙天地。

伽利略的发现虽然得到社会认可,但还是遭到教会的反对,教会命他放弃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如果著书立说的话,只能不偏不倚地同时介绍日心说和地心说。他的《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个世界体系对话》的出版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但是这本书还是明显地表现出对哥白尼学说的偏袒,因而遭到教会的严惩,他的后半生差不多一直是在被软禁中度过的。但是即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他还是写出了《关于两种新科学的对话》,着重研究动力学和磁学,尤其是在动力学方面贡献甚大,以至于“力学这个分支后来几乎没有再做什么工作”。

伽利略通过自己的实践不仅揭示了新天文学、新动力学和其他科学的内容,而且向我们展示了新的科学研究方法。他把世界看成一个服从简单规律的整体,可以通过实验观测,建立精确的数量关系。因此他所倡导的方法是数学和实验相结合。在他那里,科学已经开始摆脱哲学的束缚。

前辈们在各个领域奠定了基础,牛顿则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成为一个伟大的综合性人物,将许多领域的发明和认识进一步系统化,将科学革命推向了高潮。在数学领域,牛顿在继承笛卡儿解析几何的基础上,建立了微积分,开辟了数学的新纪元;在光学方面,牛顿也继承了伽利略、笛卡儿的成果,揭开了物质的颜色之谜,提出了光的“微粒说”;在力学领域,他总结了伽利略、开普勒等人的工作,提出了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和牛顿运动三定律,将天体力学和地面的力学统一起来,完满地解决了行星何以按照一定规律围绕太阳运转的问题。1687年他出版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系统阐述了他的“三定律”。

以层出不穷的各种发明和发现为基础,加上一些伟人们在方法论和哲学观方面的系统思考,近代科学的时代真正到来了。在这个新的时代里,人们开始真正理性地面对自己所处的自然界,运用观察、分析和归纳的方法来认识和解决问题。科学不但改变了过去的知识结构,而且也实质地决定着人们实践的进程。各个领域的技术改造、各类机器的发明改变着生产的面貌,改变着生产的规模和组织。科学门类的精细化也促成生产门类的细致分工,科学带来的强大力量也在空间和时间上延伸着生产。正是科学革命,伴随着海外殖民、重商主义以及政治上的变动,把欧洲推向一个全新的时代。

启蒙的先驱

启蒙运动繁荣于法国,但其先驱是英国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年)。洛克一生最重要的时刻恰逢英国国王与议会长期斗争,英国陷入内战并最终演变成“光荣革命”的时期。洛克自然是站在议会一边,在斗争的漩涡中他几度沉浮,但也促成他启蒙思想的形成。

约翰·洛克

洛克的父亲在英国第一次内战时就加入了国会军,也正是在其父所在部队军官的介绍下,洛克进入了威斯特敏斯特学校,接受了良好的初级教育。之后进入牛津的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并留校任教。在讲课之余,他还在别人的诊所里担任医生。凭借高超的医术他救治了艾释黎勋爵并成为勋爵的秘书,从此走上了政坛。艾释黎勋爵主张英国应该通过贸易达到繁荣,殖民地应该在促进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劝说查理二世创建一个贸易和殖民委员会,搜集关于贸易和殖民地的信息。艾释黎勋爵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舍夫茨伯利第一伯爵,先后担任过商会主席、英国大法官和英国枢密院议长,洛克一直协助伯爵工作,也随着伯爵的命运起伏而起伏。伯爵失宠和在议会斗争中失败后,曾先后逃往法国和荷兰,洛克也随之前往,正是在流亡期间他构思了著名的《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和关于宗教宽容的通信等。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才荣归故里,成为极受推崇的理论家和政坛活跃人物,先后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与殖民大臣等要职,并撰写了《教育漫话》、《从〈圣经〉看基督教的合理性》等等。

洛克的启蒙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四部著作《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和《教育漫话》中。这四部著作分别代表了其哲学观、政治观、宗教观及教育思想。《人类理解论》首先批驳“天赋观念”,认为人类的知识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感觉、概括和归纳而成的。因此,在洛克看来,一切观念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获得的,他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并指出观念获得的途径是经验。他说,“一切观念都由感觉或反省得来的,我们可以假定人心如白纸似的,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尽管他并没有把这种经验主义走向彻底,但是却强调了感官、经验和后天的主导地位。《论宗教宽容》是讨论宗教宽容的几封书信,强调宗教宽容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政教分离的理论,认为宗教和政府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东西,两者之不能混同正如同天地不能结合。这样他通过理论结束了王权、神权相混杂的状况,从而剥去了君主头上神圣的灵光,突出了人民在宗教信仰领域的主动权。《教育漫话》则集中阐述了绅士教育的目的、方法和准则。他认为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非常重要,他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把人培养成有德行、有用和能干的人,努力使其在德行、智慧和学问方面皆有所成就。他认为德行应该摆在首位,他说:“我认为在一个人或者一个绅士的各种品行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不可或缺的。”其次他重视智育,认为智育仅次于德育,他说:“我想如果有人不知道把一个有德行的或者有智慧的人看得比一个大学者更无限可贵,你也会觉得他是一个大傻瓜似的。”他也特别重视体育,他认为“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健全的精神,这是对于幸福人生的简短而又充分的描绘。”

真正昭示近代并影响到现代的是他的政治思想,通过《政府论》这部著作,君权神授理论被彻底抛弃,分权与制衡说、主权在民说成为公认的原则。

在洛克之前,君主专制统治把持着欧洲,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理论是维护君权神授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认为王权是上帝授予的,君主是上帝在世俗的化身,在君主权力神圣的光环下,人们不能对高高在上的君王有任何怀疑。洛克的政治思想首先就是要打破这种旧的政治意识形态,从根本上动摇君权神授的根基。

针对人们从《圣经》中寻找依据,认为亚当基于财产权和父权而拥有万世一统的王权,洛克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批判,继而引出了“自然状态”概念。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指国家形成前人们所处的一种状态。尽管“自然状态”概念并不是洛克首先提出的,16世纪的格劳秀斯以及与洛克同时代的霍布斯、斯宾诺莎等都描述过自然状态,但是正是洛克把自然状态看作自己全部理论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是一种混乱状态或者混沌状态,而更像一种社会状态。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具有高度的理性,没有社会组织却相处和谐,没有成文法律却接受自然法的监督,没有集体主义观念却不伤害他人。之所以能够如此主要是因为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就是理性之法、上帝之法,自然法适用于世间一切人,在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自然法一方面保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又限制人们滥用权力。洛克也把私有财产所有权归诸自然状态。认为上帝把财产授予任何人,任何人都有获得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唯有保护人民的财产才是政府得以存在的根据。

自然状态并不是一种理想状态,自然状态中也存在着不公和混乱。在自然状态中,虽然有自然法的统一指挥,但是缺乏对自然法的统一解释,而且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和执法者也会造成不公允。为了弥补这些缺陷,组成社会和建立国家是完全必要的,建立国家只是对自然状态中不合理部分的弥补手段,并不是自然状态的完全对立物,因此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更应得到保障。也就是说,组成社会是人类的本能,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特征。那么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和建立国家的呢?在这里,洛克运用了“契约”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最好最合理的办法。契约是基于理性的,是双方都同意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准则。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他把人民和统治者分设为契约两端,两者都要接受契约的束缚。人民授权给统治者,但条件是统治者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民的财产、平等和自由,按照理性原则行事。虽然人民进入社会要受到法律约束,但这不是对人们权利的限制,而是为了更好地获得自由。

尽管洛克在自己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理想的政府结构,但是提出了分权理论。他在《政府论》中把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最缺乏的是一套明确的律法,因而设置立法机关,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是最急需的和最重要的。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机关便始终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但是基于政府的目的,对立法权必须进行如下限制:立法权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必须颁布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能只凭专断权力来统治,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剥夺人民的财产,立法权不能转让给别人。立法机关并不是常设的,一旦制定了法律,便宣布解散。制定法律后,一个执行法律的机关是必要的。执行权虽然从属于立法权,但是它握有执行立法的权力,并且是常设的,因而握有实际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其实是同一权力的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处理国内事务,后者主要处理对外事务。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并没有把司法权充分考虑,没有能够提出司法独立的原则,也没有把这几种分离的权力看作是相互并列的。

尽管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与以后孟德斯鸠的学说相比还比较幼稚,但是洛克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权力制约体系。洛克在论述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时,已经给未来的统治者设置了三道门槛,其中这些约束最集中体现在政府建立的目的上面。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所委托授予的,其条件是政府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这个目的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运行方向,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洛克并不强求政府采取什么一定的形式,只要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并始终不脱离这个目标的政府就是好政府。这样就把政府权力限制在一定轨道之内。政府的存在是基于和人民订立的契约,因而政府的一举一动始终为契约另一方的人民所监督,人民才是主权的化身。“滥用职权并违反它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立法机关只要与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人民同样有权来纠正他:“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好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也就是说,虽然人民与统治者订立了契约,但人民并没有融入政府权力之中,他独立于外并时刻监督着政府;自然法作为一项普遍有效的法则,在社会状态中仍然起着作用,人们与政府靠契约来维系,并都接受上帝的理性之光的检验。

洛克是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成为后来许多思想流派的出发点。他的政治思想直接哺育了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他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卢梭全面接受,他的分权学说则在孟德斯鸠那里发扬光大,同时他的政治思想也为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他的民权思想、自由平等思想广泛传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政府机制运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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