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合成
个人主义尽管在反对教会的人性压抑和思想束缚以及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人身压迫的斗争中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人生哲学如果单纯地理解为主张个人利益高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那么,逻辑上的推论与实际中的结果便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为了避免这种自我中心主义,西方一些哲学家主张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提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合成,这是又一种个人主义人生观。
英国哲学家洛克从获取个人最大的、长远的快乐和幸福的动机出发,说明人也要注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他指出,人的行为一方面服从着自然感性欲望的驱使,另一方面又受理性的支配,这才使他们在追求满足与快乐时,不单纯图谋眼前暂时的利益和快乐,而是力求最大的快乐和幸福,不单纯注重个人的利益,而且也考虑到他人的利益。
洛克认为,人天性追求幸福。而幸福本身具有不同量的规定,有“最大的”、“真正的幸福和快乐”,也有“最低限度的”幸福和快乐。要得到“最大的”、“真正的幸福和快乐”,就必须不为暂时表面的快乐所陶醉,要用理性来调节自己的追求,指导自己对各种感觉进行正确地分析判断,权衡利弊,放眼远量,把握住人生的真正幸福和最大快乐,切勿以小失大,以近障远。洛克还进一步指出,人要有远虑,有远虑即有德。这种远虑就是要考虑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长远地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悖的,而且,只有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才有最终的保障。“因此,人可以选择一种较远的善,作为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他又说人在“保护自身不成问题时”,“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这里,洛克不但否定了中世纪扼杀个人利益的禁欲主义人生观,而且也批判了极端个人主义。
与洛克同时代的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也认为,要实现个人利益的途径就是通过理性来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洛克的前提是在“保存自身不成问题”的情况下,而斯宾诺莎虽然认为自保是最终目的,但为了自保,必须利他利群,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牺牲个人利益以图最终的利己。斯宾诺莎的理性利己主义人生观,后来成为欧洲大陆唯物主义的人生原则,爱尔维修、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等都深受影响,并逐渐导向了合理利己主义人生观。而洛克则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直接导向了功利主义的结论。
密尔像英国哲学家边沁把社会的幸福化解为个人的幸福,他明确、自觉地意识到个人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同。他在论述“功利”时说:“如果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他认为,社会只是一种虚构的团体,它是由个人集合而构成的,个人不存在,社会也就不存在;不懂得个人,就无法了解社会。社会幸福也是由个人幸福集合而成,没有个人幸福,便没有社会幸福;不懂得个人幸福,也就无法了解社会幸福。人人追求自己的快乐,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见,从起源和重要性上讲,个人和个人幸福都在社会和社会幸福之先、之上。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另一位哲学家密尔还进一步用利己主义解释利他主义。他认为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要维持社会生活,就必须顾及一切人的利益,只有无损于他人,共同的生活才有可能。而共同的生活是需要合作的,既有合作,就会把公共利益作为他们的共同目的。共同目的使他们觉得顾及他人利益比自己更有益,于是就有了利他主义。在这里,利己的天性和利他的行为终于统一了。可以说,这是密尔的一大贡献。但是在整个社会根本没有共同利益可言的时代里,这种利他理论只能是一曲维持资本主义秩序的高调,是没有现实必然性的说教。
很显然,“合成说”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因为整体利益并不完全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的总和,尤其是在利益冲突普遍存在的社会里。如果真如边沁、密尔所认为的那样,那么每一个利欲熏心的资本家都有理由把自己打扮成道德楷模,这就是这种“合成论”的个人主义人生哲学在欧美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广泛盛行、持久不衰的缘由。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启蒙思想家和19世纪欧洲人本主义者主张合理的利已主义,他们首先从人性论上论证利己动机合乎人的天性。在人性论领域,他们都是感性主义者。爱尔维修说:“人是能够感觉肉体的快乐和痛苦的,因此他逃避前者,寻求后者。就是这种经常逃避和寻求,我称之为自爱。”而“自爱是自然铭刻在我们心里的感情。”同样,费尔巴哈也从感性主义人性论出发,认为人既然是一个自然的本质,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存在,为了感官的欲望,人必然是追求自我保存,必然是汲取一切有利于自身和享受的东西,逃避危害生命和引起痛苦的东西。因此人的本性必然是利己的。按费尔巴哈的观点,利己主义是根植于人的生理的新陈代谢之中,因而与人的生命共存亡。他说:“这种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样紧密地附着我,以至如果不杀害我,是不可能使它脱离我的。”
人生行为中尚有顾及他人利益或能够尽义务的,然而在合理的利己主义哲学家看来,它们实际上都是为了自己。如费尔巴哈就认为利他或车尔尼雪夫斯基像尽义务是出自人的追求幸福的愿望,与人的自爱自保相一致。尽义务,是为了谋取好处。费尔巴哈反对康德那种为尽义务牺牲自己幸福、生命的说教,认为这违背道德原则、违背人性,是一种悲剧。同样,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认为,关心他人、顾及他人利益只有在两种场合下才会产生:第一种场合是对自己的精神生活有裨益,能够给自己以精神上的满足;第二种场合是当一个人的命运依靠着自己,如果不去关心他就于心不安。归根结蒂,关心他人、顾及他人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己。
众所周知,利己主义常常表现为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明哲保身、损人利己等不道德的行为,人本主义者怎样使利己主义摆脱这样的处境呢?也就是说他们是如何使利己主义合理化的呢?爱尔维修和费尔巴哈力图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结合起来。爱尔维修说:“具有美德的是那样的人,他的强烈情欲是如此和谐地和社会利益相一致,以至他几乎任何时候都必然是合乎道德的。”当然,靠牺牲个人切身的、公正的和正确理解的利益来满足社会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将不可避免地注定崩溃。可见爱尔维修是反对牺牲个人利益的。
那么,如何满足个人利益呢?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个人利益。欲望有“当为”与“不当为”之分,正确理解的欲望才是当为的:首先,它放弃较小的快乐,节制自己,乐于忍受暂时的痛苦以获得长久的、更大的幸福;其次,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种族的繁衍,人必须经营共同的生活,结合成为社会,不得不与人为善,注意社会福利。这就要求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必须做到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损害他人也就破坏了他人要求幸福、财产的天赋权利,破坏了神圣的法律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保护。在爱尔维修看来,财产均等,是幸福均等的唯一方法,财产均等既是社会利益,又是个人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第三,个人利益包括在公共利益之中。尽管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个人利益,但不把个人幸福寄托在公共利益之中,个人利益就无法兑现。所以,必须“做到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便是合理利己主义。
同样,费尔巴哈也把自己的利己主义看做是“完全的合理利己主义”。他认为,他所谓的利己主义,与利他、利社会并不矛盾。人们的利己心必然地、内在地包含着利他的要求和趋向,因为人们的利己之心,如果没有他人的参与和协同,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例如性爱,男女双方只有以异性的存在和幸福为前提,才能使自己的利己要求得到满足。所以,费尔巴哈说:“不管人们是否有善良意志,利己主义的人从母亲的胎内出来后,就必须与自己周围的亲人们共同分享人生的幸福。”这就是“完全的合理利己主义”。
如何才能保障这种合理利己主义的实现呢?爱尔维修寄希望于天才造就的“好法律”,因为这种法律“将会让公民们顺着他们要求个人幸福的倾向,把他们很自然地引导到公共幸福上去”。而费尔巴哈则寄托于“爱”的身上,企图以爱来消弭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和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