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农田保护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保护奖励等法律制度,对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奔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一节 农业领域立法概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历来对制定农业领域方面的立法十分重视,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部委也出台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在内的等部门规章。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相应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广大农民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的地方性法规有《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主要的政府规章有《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农业领域方面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从1979年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焕发了亿万农民的劳动热情,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不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了总结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规范化、法制化,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果,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共13章99条,内容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粮食安全、农业投入和支持保护、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种子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做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共11章78条,主要就种子资源的保护、品种的选育和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做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共5章65条,主要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等社会法律关系做了详细规范。
二、农业领域方面的行政法规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7号令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共6章36条,主要就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规范。
2. 《农药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1997年5月8日,国务院第216号令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29日对其进行了修改,主要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三、农业领域的部门规章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1月由农业部发布,共6章36条。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权限和条件、流转的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土地的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2.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由国土资源部公布,共7章32条。
3.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8月,由农业部公布,共5章27条,主要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就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做了规定。
四、甘肃省农业领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04年6月、2005年9月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该《条例》共7章34条,主要內容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生产与经营、监督与管理、奖励与处罚等。
2.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由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会议对其做了修正,共8章50条。
3.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耕地保养,提高耕地肥力,防治耕地退化,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制定了《甘肃省耕地保养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耕地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耕地保养技术措施及耕作要求、环境监测与保护、奖惩措施、科研和技术培训等。
4.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2003年9月30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共24条,主要就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等方面做了规范。
§§§第二节 农业领域主要法律制度
一、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