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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事基本权利的保护(3)

叶祥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一次他不幸被别人用气枪打鸟时误伤一只眼睛,医生只得重新给他安上一只玻璃眼球。可回到学校后,一些同学叫他“假眼睛”、“独眼龙”。他很气愤,想制止同学们这样侮辱他,可他们一笑了之,还说“难道不是吗”。后来一个同学又这样叫他时,他实在忍无可忍,拿起笔就去戳那个同学的眼睛,幸亏被同学阻止,才未造成伤害。事后德育老师专门给同学们讲了一堂法律课,说他们给叶祥起绰号的行为侮辱了他的人格,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是违法行为,应向他认错道歉。以后再也不能这样做,并告诉叶祥应采取正确的措施保护自己,不能以牙还牙。

在学生当中,给别人起绰号的现象可能比较普通。但中小学生应该从本例中吸取教训,重视这种现象。一些善意的或出于亲昵的绰号倒也无妨;但给别人起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绰号则是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切忌这样做。深受其害的同学也要理智,要依法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而不要采取暴力、侮辱还击的手段。否则,不仅不能保护自己,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可见名誉对每个人包括中小学生是多么重要。《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并禁止损害公民的名誉。现实生活中,损害名誉的行为通常表现为:①书面或口头的侮辱或诽谤。如凭空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声,或虽未捏造事实但以讥笑别人的缺陷侮辱他人。②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有些文学作品不是描写真人真事的,若部分情节与现实中某人情况相似,不是侵权;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词的也不构成侵权。中小学生要检点自己的言行,不要做出这些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像本例中叶祥的同学就是针对叶祥失去一只眼睛被安上假眼的生理缺陷给他起绰号,侮辱了他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叶祥可要求同学们停止以绰号来指称他,并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在班内或校内造成的坏影响,向他赔礼道歉,也可要求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要求可通过正式向同学们提出、向老师或校领导反映或甚至向法院起诉的途径得以实现,而千万不能去伤别人的眼睛。

侵害别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小学生可能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实施者,为了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也不侵害他人的名誉,应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

中小学生也有隐私权吗

——隐私权的保护

陈玉已是高一学生,可她写的日记总逃不过父母的搜索和“审查”。她为此常向父母抗议,而他们每次都说,我们可是你的父母,有什么不能看,还不是为你好?在学校,她也经常听说某某的信件让班主任给拆了。很多同学抱怨说,我们连一点儿隐私都没有。

家长、老师看学生的日记、信件,是学生常面临的难题。一方面,父母师长都是出于关心和了解自己,以免自己误入歧途的良好愿望,况且他们毕竟是自己的父母老师,能怎么办?另一方面,学生又希望自己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信息,有部分独立的个人空间。

学生的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每个人都有这种要求,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第31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为追查犯罪需要和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代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这些规定保护的就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即未成年人的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而言,这种权利包括:①个人生活自由权。即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破坏。②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不愿公开的私人生活、个人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秘密。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探悉这些秘密。③个人通讯秘密权。公民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及谈笑内容保持秘密,禁止他人非法拆毁信件、窃听电话等。

像本例中的家长和老师的行为就属于非法探悉未成年人生活秘密、通讯秘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父母师长以长者自居、以为学生好为出发点而做出这种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应注意关心和爱护他们的方法和途径。学生对于父母或老师的这种行为可主动指出其违法性,诚恳要求他们停止这种做法。对于父母师长或其他人侵犯自己隐私权的可依法请求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学生作品获奖,自己是否有荣誉权

——荣誉权的保护

李冬是校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的成员,常参加小组的课外活动。平时他自己也爱动手制作一些模型、小玩具。一次小组通知各成员市科协将组织全市中学生模型大赛,鼓励大家参加。李冬拿出在家已做好的一个模型参赛,小组将大家的作品一起送到科协。结果李冬的这个模型获“设计一等奖”,但获奖证书和奖金却被小组组长以该小组的名义领取。李冬向其索取可组长不退,认为荣誉是集体的。李冬自己就没有荣誉权吗?

兴趣小组组长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获奖作品是李冬个人设计和制作的,如果是他与其他成员共同制作的,荣誉才由大家或整个小组共享。李冬从小组获得大赛信息、小组收集作品交到科协去都只不过是小组给成员创造的机会和便利,对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所带来荣誉的享有者没有影响。李冬享有“设计一等奖”获得者的荣誉,并依法受保护。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凡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的,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其荣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情节、后果等确定其赔偿责任。

兴趣小组组长的行为就是非法剥夺李冬的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李冬向人索取获奖证书和奖金的行为是维护自己荣誉权的表现,应予以肯定和赞赏。如果该组长继续占有而不肯退还,可采取必要的途径包括诉至法院来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荣誉。

中小学生都具有强烈的荣誉感。既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荣誉,也要珍惜和努力维护自己的荣誉权。当然,不得非法剥夺、侵占他人的荣誉。

商店能对学生搜身检查吗

13岁的余冰是某校初一学生。一天放学后,他和几个同学在他家附近的平价商店逛了一会儿,后来什么也没买就打算出来了。可出门时商店保安拦住他们不放,一定要搜查他们口袋里有没有藏东西。他们没办法就只好顺从,让保安搜一遍,什么也没搜着就走了。回家后向父母讲起,有几位父母听了很生气,说你们干嘛给他搜?有的学生说,反正我们又没偷没抢,他要搜就让他搜呗。

商店能对他们(顾客)搜身检查吗?不管能不能搜,若对方真要搜,我们许多学生可能是这种反应,抱着“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的坦荡心情,不怕别人搜查,让别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己搜个遍。这种做法固然颇有“英雄”气魄,但实在不足可取,完全没有意识到就这样把自己的权利拱手让人践踏。正因为许多人没有这种法律意识,这种搜身检查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在顾客特别是未成年人身上。

《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法第39条还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从公民身体、活动自由、住宅等各方面保护公民的这项权利。

像本例中的商店保安这样对几位学生搜身检查就是非法搜查他们身体,侵犯他们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及商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规定,对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以非法拘禁或扣押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还应予以刑事处罚。公民自己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对被搜查者的侮辱、损害了被搜查者的名誉。上海一女大学生曾因被超市保安搜身而将超市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决超市赔偿她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钱的多少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自己的权利得到确认和维护,而违法者也受到应有的处罚。

作为中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意识到自己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而对方无搜查的权利。许多人简单地认为在别人的“地盘”上,别人就有权搜。其实并非如此。自己被要求搜查时,应据理力争,制止非法行为;若已不幸被强行搜查,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实践中,中小学生还可能碰到以下侵犯自己人身自由的行为:①非法拘禁、非法扣押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自己的自由的。常见的如为了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讨债,或为勒索未成年学生的父母而以他们作人质,等等。②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住宅。这种行为危及公民包括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和自由。实施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行为的人视行为情节和后果应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应了解和依靠相关法律,维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当你的债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时候;当你在收到诉讼副本15天后提出管辖异议而无效时;当你接到判决书,未在15天内提出上诉而丧失上诉权时,你会发现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是如此的重要。那么,有关法律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期限,也就是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两种。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时。期间是指从某一时至某一时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如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时,三个月、三十天等。

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诉讼时效期间、公民成年的期日等。指定期限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或机关确定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判决裁决中指定的偿还债务的期限(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等。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故又称意定期限,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等。

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期限中的期日是不可分的特定的时刻,不发生计算的问题,而期间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也就是依自然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再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终点。如出租汽车行驶三小时,从占用汽车的当时开始经过三小时期间完成。

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规定五日内交付工作,则应自次日开始经过五天为满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除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外,规定期限所谓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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