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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政治权利与文化教育权利的行使与保护(2)

学生在被开除时,不要因自己犯错而不敢吱声,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教育政策法审视学校开除自己的行为和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若认为校方非法剥夺自己的受教育权,可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司法机关提出,使他们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学生也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面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千万不能就此放弃甚至消沉下去。

学生在校也可能因其他情况被剥夺受教育权。如老师对旷课、补考、打架的学生罚款,不交就不准进教室;而学生没钱又心虚,不敢向家长要,就干脆流浪在学校与家庭之间。这实际上剥夺或至少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对这种不合理的处罚既要检讨自身,但也不要言听计从,要向家长、教育部门等方面反映,不要因自己的懦弱而不知不觉被赶出教室。

招用中学生,为什么违法

14岁的初二学生郭华见一合资企业招工就去应聘,结果被录用了,于是辍学去上班了。劳动部门获悉后,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但该企业认为是郭华自愿的,拒不执行。后来法院依法强制其交纳罚款,并让郭华回家继续读书。

未成年学生过早地参加工作,不仅不利于身体成长发育,更不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完成学业,使受教育权得不到实现。因此,《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劳动部门依这些法规对该合资企业的处罚是合法的,正是为维护这名学生的受教育权。

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中小学生,可给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不给予他们受外界诱惑而辍学务工、经商的机会。毕竟中小学生年少,无社会阅历,可能因诱骗一时对学习失去信心而“自愿”参加工作。因而家长也应予以正确引导,不得允许在校子女辍学做工。郭华轻易辍学,其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小学生更应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不要因一时贪玩或贪钱错过了学习和充实自己的最好时期。即使已因某种原因被企业或其他组织招用,也可把握机会再回到学校。自己和招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不要担心它成为重返校园的障碍,可主动要求停止做工。

残疾少年能进入普通中学就学吗

小刚10岁时遭遇车祸被截去右手,这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但他身残志坚,克服困难,慢慢适应了用左手写字,并完成了小学学业。可就在他满怀希望准备和其他同学一样升入当地一所中学就读时,他被该校拒之门外,理由是该校是普通中学,不招收残疾少年。小刚再次遭受沉重的打击,不知能否继续接受普通教育。

小刚不幸受残,但他也享有受教育权。问题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何维护和行使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这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他的实际情况。

《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或符合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

可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残疾人有两条途径接受教育:一是进入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并不是说残疾人就只能进入特殊教育机构,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的残疾人还是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普通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之门外。

小刚的实际情况是他虽残疾,但仍能用左手写字,并顺利完成了普通小学的学业,这表明他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而且失去右手并未严重到使人失去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学校将他拒之门外是违法的,侵犯了一个残疾少年的自尊和受教育权。

小刚应以像克服残疾一样的坚强和决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诉诸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靠组织的强大力量保护自己;②请求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③要求监护人采取措施以维护其受教育权。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严重残疾的少年,的确不能适应普通中学的生活,那只有进入残疾人教育机构接受继续教育。

被判刑后,还能继续读书、升学吗

某校高二学生(17岁)马某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其养父母不肯抚养,原在读学校也不肯接受。他渴望重回校园,甚至能考上大学,但却不知该如何叩响学校的大门。这一案例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犯罪后的受教育权问题。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可能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受教育权并不随之被剥夺。一方面,必须进入劳教所、监狱改造的未成年犯在劳教所或监狱仍享有教育权。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罪犯进行教育;应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不必进入劳教所、监狱改造的未成年犯或改造完毕的未成年犯享有在普通学校复学、就学、升学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所以,即使偶尔失足犯错乃至被判刑,也不应自暴自弃,既要自我教育改造,又要接受正常系统的教育,要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劳教所或监狱为自己提供受教育的条件,或求助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使自己能继续受教育。

马某属于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所以可正常复学,不受歧视,原在读学校不接受他是违法的。他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并有勇气去请校方接受他,还可请审判法院或其他机关帮他实现重返校园读书的权利。不仅像马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对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学校也应接纳,不得歧视他们。处于这种处境的未成年人千万不能因自卑而忽视、放弃自己的权利。

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多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到底有哪些,下面就来了解关于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未成年人财产。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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