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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刑法保护(3)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将未成年学生骗走的现象,例如,因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结下怨恨,将未成年学生骗到外地去,也不把他卖掉,就让他父母或监护人着急。再如,把未成年人骗去自己收养,等等。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拐骗未成年人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虐待亲子,岂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小华是某校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学校里,她和其他小朋友一样有说有笑,爱唱爱跳。可一出校园,她就变得沉默寡言。原来,她父亲几年前去世,母亲又嫁人了。母亲和继父又生了一个儿子后,就没再好好待过她,经常打骂她。她头上有多处母亲拿刀砍、拿棍子打留下的伤疤,身上也是伤痕累累,青一块紫一块。可每当老师或同学或其他好心人问她是怎么回事时,她都不吱声。这种状况持续了好长时间,直到后来村干部发现了小华母亲对她的暴行,对她母亲进行了教育和劝导,可她母亲非但不听,还说她打自己的女儿,谁也管不了。后来村干部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小华的母亲交法院审查,最终被判犯有虐待罪,处以六个月的拘役。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事实上父母虐待子女的事情仍不绝于耳。一些父母常因重男轻女、因非亲生子女或因子女不听话等原因对子女施以暴力。因为这种事情发生在一家之内,家丑不外扬,外人一般也不知道;外人就是知道了,也不愿意管;受害者往往因自己是被父母虐待,不愿说;或受父母威胁、恐吓而不敢说,所以,这种现象往往不受重视,施加暴力行为、虐待子女的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但对于虐待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不是像这位糊涂、蛮横的母亲所言,谁也管不了。《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虐待罪因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造成重伤、残废的,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恶劣但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以较轻的刑罚,但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将受虐待的事实告诉司法机关,他们才对虐待者实施处罚;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本案中,小华母亲的行为是对她的虐待,而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但没造成她被重伤或死亡,所以属于《刑法》第26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虐待罪。她因被打怕了,受母亲威吓不敢去控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由村干部去报案,由司法机关处理她母亲的虐待罪行,是合法而正当的,依法维护了小华的人身权益。村干部有权也有职责举报村民虐待子女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对父母或者他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应像小华这样“哑巴吃黄莲”,而应依法直接向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控告、起诉,或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妇联、学校等方面反映,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该如何惩治

15岁的初中生谢某一次和许多同学在一起玩,因为当时放假了,第二天也不上学,他们就尽兴玩了个通宵。半夜时同学的哥哥邱某回来了,见谢某在一边打呵欠,就说:“你这么困,给支烟你提提神。”谢真以为是烟,就抽了一根。可后来他觉得自己很需要那“烟”,于是就去找邱某,才得知所谓的烟含有毒品。原来,邱某知道谢家有钱,就故意骗他吸毒上瘾,以便多一个买主。从此,谢某为吸毒常从家里偷钱,最终被父母发现。于是,便将他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邱某在贩毒现场抓获,查获海洛因100克。

近年来,有许多不法分子,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唆使、欺骗或者强迫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吸毒,毒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致使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对于这种犯罪,应根据《刑法》第353条规定处罚之。该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这条规定对于打击教唆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要了解毒品的危害,并善于保护自己,远离毒品。若不幸被迫吸食了毒品,要及时告知父母和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之不再毒害青少年。同时,自己采取措施,强制戒毒,以争取早日摆脱毒品。

还有的犯罪分子不仅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还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把青少年卷入毒品犯罪甚至加入制毒贩毒的犯罪组织。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未成年人自己,也增加了社会危害性。所有参与这种行为的罪犯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对于那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要从重处罚。这是《刑法》第347条第6款所明文规定,其立法目的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成年人即使不是为了吸毒,也不要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叫非法持有毒品罪。

未成年人更不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邱某利用香烟欺骗谢某吸食毒品,致使后者吸毒上瘾,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53条之规定,由于邱某欺骗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谢某,根据该条规定,邱某将被从重处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邱某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搜出海洛因100克,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邱某触犯了二个罪名,判处了两种刑罪,应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帮盗窃者望风,也犯罪吗

现年16周岁的崔晓是某校初三学生。寒假的一天,他陪外地来的表哥到他爸爸的单位去找他爸爸办点儿事。到了那儿的时候,不巧爸爸单位正在开大会。他们俩就到办公大楼到处逛。当时许多办公室的门都虚掩着,他表哥就顺手推开几间看看,当他看到其中一间办公室的沙发上放着一支鼓鼓囊囊的皮包时,就悄悄对崔晓说:“你帮我望风,有人过来就咳一声,我去看看能搞点儿什么东西。”于是,表哥就进去了,在里面迅速翻皮包,崔晓在外面警惕地观察走廊、楼梯上的动静。不出一会儿,他表哥就出来了,拉着崔晓就往楼下跑。原来他在里面已搜到一只手机、一部照相机和2000元钱。他给了崔晓1000元钱,两人还一致决定不对崔晓他爸爸提去找过他的事。但事情最终还是败露了。当公安机关破获案情后抓崔晓时,崔晓说,抓我干什么,又不是我偷的?

一些人在干坏事不想被别人撞个正着时,都会找个人在现场外面望风,也就是给他们站岗放哨,使他们能在现场安心地干自己想干的事,一旦有人来又能马上知道,迅速逃离现场或隐藏起来。所以,作为望风者,虽然没直接参与干这些坏事,但为干坏事的人提供了机会和帮助,实质上也是这些事的行为者,是直接行为者的“帮凶”。

望风者的行为性质随直接实施行为的人所作出的行为性质而定。如果直接实施某行为的人触犯了刑法,给他望风的人就是共同犯罪的案犯;如果直接实施某行为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他望风的人就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总之,给别人望风的人,是逃脱不了干系的。

本案中,崔晓的表哥看到别人的皮包就起了盗窃之意,并在崔晓的帮助下顺利偷出了一只手机、一部照相机和2000元钱,他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为崔晓给表哥望风,他的年龄已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他也犯下了盗窃罪。“望风”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可以用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一词诠释(如果行为性质达到犯罪的话)。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①在主体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②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不论各人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犯罪目的而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就是共同犯罪的行为。③在主观方面,必须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共同故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人都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二是各人都意识到自己在和他人追求一致的目标。本案中的事实就是:第一,崔晓的表哥看到别人的皮包后就要去偷,是故意的;崔晓明知表哥去偷东西而仍然在外面叮哨,也是故意的;而且他们彼此都知道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偷东西且不被人发现,所以具有共同故意。第二,两人虽然一个直接偷了东西,一个在外面望风,但这只是分工不同,两人互相配合,达到了偷窃的目的。所以两人都构成了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对崔晓处以刑事处罚是合法的。不过,应根据他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以及他在这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因一方面容易被人利用、引诱,另一方面出现在违法、犯罪现场也不太引人注目,所以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望风。知道了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后,未成年人要吸取教训,不要不辨是非,给别人望风。否则,出了事自己也不可能置身事外的。

外出不要怕安全巧筹划

在你外出的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1.先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

2.尽可能结伴而行。

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走小路。

4.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5.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哨子、报警器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匪徒面部,吹哨求救等。

6.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7.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坐靠近车门的位置。

8.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9.提包要斜挎在肩上,包不要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掠。

10.家门钥匙放在身上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如兜内、脖子上、衣服内),也不要放在包里,即使被抢,你仍可进家门。

11.走夜路时,一定要昂首挺胸,即使害怕,也要抖擞精神,要让企图袭击你的人望而却步。

12.如怀疑有人跟踪,应试着横过马路,看看那人是否仍跟着你。若该人紧跟不舍,你应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

13.横穿地下过街道时,谨防抢劫者在地道两头围截,要结伴行走或跟随大人一起走。

14.要尽量避免在无人的汽车站等车,这样,你容易成为坏人袭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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