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清政府为了有效控制蒙古,对蒙古各部与内地进行的经济贸易联系控制得很严格,对内地商人与蒙古牧民交易,也订有一系列严厉的法律,予以限制。比如,对蒙汉互市,则严禁蒙古王公、台吉(蒙族低层统治者)进入长城内进行贸易。其互市有指定地点,如陕西的红山寺口,山西偏关的水泉堡,宁夏的石咀子等地。当时互市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边行”。早晨,边行把商人放出去,到互市点与蒙人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易;下午以敲锣为号,把商人召回来。商人经过卡子时,边行要仔细查点人数,要求出去和回来的总人数必须完全—致。清政府对蒙古和内地贸易联系的诸多制约,是与蒙古上自王公贵族、下至牧民百姓对中原地区的粮食、布帛、器皿和各种工具的越来越多的依赖不相适应的,特别是漠北、漠西地区的边地牧民,常因得不到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而陷于困境,他们的畜产品也因无人收购而造成极大的浪费。康熙三十年(1691年)秋,清政府召集喀尔喀三部和内蒙古四十九旗王公在多伦诺尔会盟,与会的蒙古王公一致要求康熙帝放松禁约,让更多的内地商贾不仅到漠南地区,而且到漠北、漠西地区进行贸易活动。这一要求正反映了旅蒙商在蒙古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康熙帝答应了蒙古王公的要求,同意放宽对旅蒙商的限制。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将旅蒙商人的管理纳入了正规化的轨道,指定喜峰门、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归化城、杀虎口和西宁等地为出入蒙地经商贸易孔道,并设一卡对输入蒙地的商品进行贸易检查。规定,凡赴内外蒙古和漠西厄鲁特蒙古地区进行贸易的商贾,须经驻张家口的察哈尔都统、归化城将军、多伦诺尔同知衙门和西宁办事大臣等的批准,并颁发准允入蒙地的“部票”,又称“龙票”,在指定的盟旗境内经商贸易。“部票”用汉、蒙、满三种文字书写,注明人数、姓名、货物品种数量、返程日期。他们到达蒙地后,须在当地盟、旗官吏监督管理下进行贸易。凡无票照者,不得入蒙地进行贸易,已经进入者要予以驱逐和分别处以罚金或没收货物。凡部票时间过期者和实际人数超过票照登记人数者,以及未按票照指定路线和地区进行贸易者,均要予以处分。
“龙票”的颁布,意味着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商业管理的正规化。起初,只要提出入蒙贸易申请,一般都能得到,并领取到入蒙的通行证—部票。有着明代边地贸易经验和经济实力基础的山西商人,当然又是捷足先登,成为旅蒙商人中的主力军。虽然部票上有种种限制性规定,但反过来,部票又成为他们合法经营的许可证,深入腹地贸贩活动的保护伞。部票上赫然写道:“如因斗殴或其他原因被杀害者,一命二抵。”这就使旅蒙商的生命财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随着对蒙贸易欣欣向荣的开展,随着清政府对蒙政策目标的的逐步实现,清政府对部票的发放趋于严格。已经得到部票的除非有严重过错,一般都能领到新的部票,没有领到部票的内地商人严禁入蒙贸易,这实际上又维护了旅蒙商对贸贩利益的独占。清政府所以要限制部票的发放,除了便于控制与稽查外,也有鼓励和稳定旅蒙商人之意。晋商所以能够垄断对蒙贸易,原因即在于此。不过,天下的万事万物有一利必有一弊,进入近代后,随着沙俄获准进入中国内地交易,晋商在蒙古的市场垄断被打破,再加上在交通、通讯及组织制度建设方面的劣势,晋商最终去掉了蒙古市场。
大量汉人进入蒙地后,无疑会对蒙古族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避免双方因争夺资源发生冲突,巩固和蒙古族的结盟,清朝《理藩院则例》还规定:旅蒙商人不得在蒙地建筑房屋留居,不得携带家眷,不得和蒙古妇女结婚等。贩运商品也有严格限制,除铸铁锅和日常生活用金属器皿外,严禁将武器、铁等金属输入蒙地,并严禁向蒙人贷放白银。
尽管清政府对内地商人入蒙地经商加以严格限制和阻碍,但是“利厚的蒙古生意”仍然强烈吸引着那些甘冒风险的旅蒙商人。他们不顾清政府的禁律,利用驼队或牛车队载着货物深入到蒙古地区进行贸易—这种情况就跟沿海商民不顾政府禁令,私自出海一样。清政府在屡禁不止,且感到旅蒙晋商的行为有利于蒙古族的生活,有利于边疆巩固的情况下,也放宽了对旅蒙贸易的限制,同时也放宽了游牧民族深入内地交易的限制。旅蒙商遂以长城沿边地区的集镇为据点,循着通往蒙古各地的驿道,由近及远,由漠南蒙古逐步深入到蒙古各部。
相比较之下,沿海商民就没那么幸运了。清政府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越发担心沿海商民的南下会增强海外反清复明分子的势力,更担心西方殖民势力和海外反清复明分子联合起来,危害清政权的巩固,因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既防沿海商民之随意出海下南洋,更防西方殖民势力之进入中国内地,与“滨海奸民”勾结,危害清王朝的统治。
在促进山西旅蒙商事业发展方面,清王朝多次对蒙古、新疆用兵的作用不能不提。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多次平息准噶尔部噶尔丹的叛乱中,以及康熙朝两次派兵进藏,平息准噶尔部挑起的分裂战乱中,曾以山西旅蒙商人为主组成贩运军粮及各种军用物资的商队,随军行进,保障了军队所需生活日用物资的供给。《新疆志稿》卷二商务中做出了这样的归纳:
清朝以兵力削平西域,番汉杂处,联系弥合,多藉商力。当西征之始,北出蒙古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者为北路;西出嘉裕关至哈密、巴里坤者为西路。当是时,傀粮千里,转谷百万。师行所至,则有随营商人奔走其后,军中斗酒之犒、筐篚之颁、声色百妓之娱乐,一切取供于商,无行赍居送之烦。国不耗而足,民不劳而军赡。
利用商人随军贸易,居然使庞大的军粮等军需物资完全得以解决,“傀粮千里,转谷百万”,“国不耗而足、民不劳而军赡”,这的确是历史的创举,说明清王朝在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方面做到了何等的程度。清政府对商人的特殊依赖与使用,真是史无前例的事。由于军饷多用银两,又处在战争期间,物品匮乏,因此军中不论什么货物,价格自然比内地高出数倍至几十倍,随军商人理所当然地获得厚利,人人腰缠累累。清人纳兰常安在《行国风土论》中是这样描写旅蒙商人的:
塞上商贾,多宣化、大同、朔平三府人,甘劳瘁,耐风寒,以其沿边居处,素习土著故也。其筑城驻兵处建屋集资,行营进剿,时亦尾随前进,虽锋刃旁舞、人马沸腾之机,未肯裹足,轻生而重利,其情乎。当大军云集,斗米白镪十两,酒面果蔬,虽少售,亦需数金,一收十利,意犹未足。其货小其秤出,银大其戥进,官兵受其愚,恬不为怪。是以收利盈千万亿,致富不资。以其所获,增买橐驼,百金购一,犹云不昂。每自边口起发,一字尾行,数里不绝。一家所蓄,少亦盈百。至于赤手贫乏之人,伐薪刈草,亦积数百金。得之易,视之轻,骄奢淫欲日甚。及大军既撤,仅留守戊官军,食口既少,则所需不繁,货价大减。且需驼无人,一驼仅值二十余金,商贾为之色沮,落魄失业者,比比皆然。至不得已,以现有之驼,依然往返载运,运至军营,居住商民受之,分廛列市,零星转售,虽获利霄攘于前,然较之内地,尚有余饶。奈当大获利时,用度既奢,今所收虽减,而规模在前,怙侈如故,竟有入不敌出者矣。
这段文字反映出这样几个问题:其一,随军贸易商人多是山西商人,尤其是曾参与明代边镇贸易、熟悉边地土著情况的山西商人为多。其二,由于随军贸易既劳累又有风险,所以获利亦较高。即使没有本钱,靠“伐薪刈草”为军旅解决烧柴草料,也能积起数百两银子,所以随军贸易的厚利确实是很诱人的。其三,战争结束后,旅蒙商便转入草原城镇,“成立市廛,以广招徕”,或为坐贾,或为行商;也有留在原地继续为驻守军士贸贩所需物资,赢利虽不如随军作战时多,但仍比内地贸易的利润高出许多。[2]
随军贸易诞生了许多商业巨子,最大旅蒙商大盛魁就是在随军贸易中起家的。据孔祥毅教授介绍,大盛魁的创始人,是清康熙年间的三个穷汉,即山西武家堡的王相卿和祁县祁城村的张杰、史大学。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他们因生活无着,随着康熙征剿噶尔丹的部队进入外蒙古乌里雅苏台(前营)、科布多(后营)做生意。当时仅是肩挑小贩,蒙古人称为“丹门庆”(货部)。征服噶尔母以后,清兵移驻大青山后的武川,而部队供应仍大部依靠该部原驻防地山西右玉杀虎口。三人后来就在杀虎口开了一个名叫吉盛堂的商号。到康熙末年(亦说雍正初年),吉盛堂改为大盛魁,设总号于外蒙古科布多,以后又移总号于归化城(今呼和浩特)。[3]
类似大盛魁这样的旅蒙商,清代时能够长期在蒙古各地定居,建立总号、分号,南北东西任其所至,享有在蒙地贸易的特权,与当年随军贸易有功是分不开的。另外,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在边疆地区保留了许多驻军,建立了不少衙门,他们的军需供给仍需要晋商提供。鉴于在千里无人烟的大漠生存、经营不易,清政府对晋商格外优恤,因此,说山西商人是执行清政府边疆政策的有力工具,说山西商人是边疆清军的后勤部队,说清政府是山西商人的大客户,丝毫不为过。
旅蒙晋商的活动表明,政府的政策对民间商人的活动有着多么巨大的影响。改革开放初期,刚刚富裕起来的农民用这样的对联表示他们对党的好政策的感谢:“翻身不忘毛主席,致富不忘邓小平”,同样说明了政府的政策对于民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清政府开明的边疆政策鼓励了晋商的崛起,严厉的海禁政策却造成了海商的仰天长叹—眼睁睁地看着那么好的获利机会却不能去抓住,能不“长使英雄泪满襟”嘛!
二、如何在落后地区做生意
山西商人初去蒙古时,蒙古尚不流通内地的银两和铜钱货币,旅蒙晋商不论是与蒙古牧民的交易还是以后在蒙古大草原上与俄商的交易,主要还是以物易物。直到嘉(庆)道(光)年间,随着汉蒙贸易的发展,蒙古全境才通行银两货币,并以银两为物价本位(但不流通铜钱),从此结束了不流通货币的历史。咸丰之后,由于俄商深入蒙古许多地方,蒙古地区也有俄国卢布的流通。
在硬通货不足的情况下,旅蒙晋商是怎样运用以物易物方式在蒙古地区做生意的呢?
当时,茶充当了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作用。茶是蒙古族生活必需品,无论贫富都需要,所以可起到替代货币的作用。比如,“羊一头约值砖茶十二片,或十五片,骆驼十倍之”,所以“行人入其境,辄购砖茶,以济银两所不通”[4]。当时通行的交换情况是:—块砖茶相当于一张羊皮。又布一匹(蒙古人以八寸为方,四方为托,七托为匹),约值银一两二钱,易牛犊一头,并不带走,仍留原主牧养,过三四年,牛已长大,然后驱入内地,可售价四五十两。[5]
蒙古牧民手头不惟硬通货有限,其产品—牲畜的生产周期又长,无法做到现场交易,欲达成交易,非得实行延期付款的办法不可,而延期付款又潜存着很大的风险,搞得不好,还会被对方所挟制,就像银行不得不给一些负债累累的客户再输血一样。山西旅蒙商人通过精心的策划,将延期付款的风险降到最低,不仅未被对方所挟制,反而成功地将对方变成自己的长期客户。山西旅蒙商人是怎样做的呢?一方面利用蒙古族牧民对硬通货的追求,放款取利,以一年为限,超过—年就要提高利率。只是山西旅蒙商追求的并非货币产品,而是让牧民以手中的牛羊马驼等实物产品折价偿还。另一方面是赊销日用杂品,然后定期以牛羊驼马等折价偿还。前—种放款方法;实际上是以钱易货;后一种方法则是以货易货,为蒙民解决了不少生活所需和实际困难。山西旅蒙商人经常在春夏之交,载货送到蒙古牧民的营地,先把商品赊销给蒙民,当面以货物折合牧畜、皮毛数量,先不收取,迨至秋冬之际,牧畜膘满肥壮时,商人骑着马,拿着账簿,到蒙民驻地,收取牧畜和畜产品,由收购商出据盖有商号印记的“钱帖”(类似现在的会员证)付牧民收藏。待次年春、夏季,该商号载货车到达时,牧民再凭此“钱帖”(会员证)向商人选购其所需的各种货物。还有的旅蒙商人以少量低廉的商品,交换蒙民幼仔畜或瘦弱牲畜,交蒙人代为饲养,待数年长成大畜或膘满肉肥时,再赶回内地高价销售。[6]
至于赊销债务是否能全部收回,旅蒙晋商并非全凭个人信用,像大盛魁等许多旅蒙晋商就使用一种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印票”。它规定,凡赊购商品者,须持地方官负责担保并加盖地方政府章的印票。印票上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信用状况不佳者,蒙古王公不会给其担保;另一方面,蒙古王公一旦作了担保,就要负责追偿欠债,不然,就要拿自己的资产赔偿。由于个人信用和地方政府的信用结合了起来,旅蒙晋商当然不怕放债收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