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演变
我国“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其中,“二元”社会结构又是在“二元”经济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剖析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演变十分必要。
“二元”经济结构是片面发展城市工业的结果,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肇始于大规模的城市工业化。而大规模的城市工业化是建立在农业的强大支持基础上取得发展的。一方面需要大量增加农产品的供应,另一方面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取之于农业。1953年1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城市居民按人口定量供应粮食。从此,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城乡之间一条重要的商品交换渠道被国家统了起来。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在短时期内有效地建立起必需的工业体系。然而好景不长,这种情况并未持续很久。农村合作化过急、过快的步伐显然对农业生产力造成了破坏。1956年全国出现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片面、失衡的工业结构使工业发展自身缺乏生机,另一方面,本来基础脆弱、又处于被剥夺状态的农业无法更进一步地对工业化提供支持。从1956年开始,城市已无法更多地接纳从农村大规模流入的人口。1956年底到1957年12月,国务院连续4次发出“防止、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作了严格限制。它标志着我国当代城乡隔离制度和“二元”经济结构的正式形成。
在“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影响下,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相继形成。在产业分布上,现代工业集中在城市,传统农业集中在农村,城市享有丰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处在落后状态,由此形成现代城市和传统农村并存的区域“二元”社会结构,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城乡在政治、经济、生态、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越显突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越明显。
3.1.2 中国城乡发展中的城市偏向
“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差别的存在,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农业的原始积累开始的。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各农业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向城市地区和工业部门转移的过程。换句话说,工业化、城市化都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但其他国家这个过程较短,差距没有我国这么突出。因为,随着国家现代化实现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些国家工业和城市开始反哺农业、农村和农民,使乡村实现现代化。从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几个国家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20~30年。“我国从1952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至今52年,改革开放也25年了……但我们至今仍未改变‘以农补工’、‘以乡养城’的格局”(陆学艺:在2003年底中央领导听取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对《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建议座谈会上的发言稿。),继续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财政税收收支差、金融资金存贷差和土地征用出让价格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继续维系着这种城市偏向的利益格局。
第一,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统购统销制度实施的结果。195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公布,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1月23日政务院又公布了《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命令》,规定对农村粮食实行统购统销;1956年9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提高油菜籽的收购价格的指示》,10月6日公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11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1957年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棉花、棉布购销工作的指示》,3月22日公布《关于黄麻、大麻、苎麻收购价格不予提高的指示》等。所有这些规定,不仅对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而且陆续扩大到对烤烟、蚕茧、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桐油、楠竹、生漆、核桃仁、杏仁、瓜子、栗子、木材,以及38种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橘、若干产渔区供出口和供应大城市的水产品,由国营和合作商业统一收购。到20世纪80年代,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合同定购,农民累计做出的资金贡献高达7000多亿元。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定价,但粮食、棉花、蚕茧等大宗农产品购销市场化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同时,由于农业经营规模过小和国家取消农用生产资料补贴,农产品生产成本大幅上升。这说明在市场条件下,我国农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的趋势将长期存在,其理由是:(1)由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不断在土地上追加投入,边际效益递减;而农产品价格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因此,农产品价格必然逐渐低于它的成本,这是农产品剪刀差成为一个长期趋势的根本原因。(2)农产品价格的弹性小,农产品需求对价格的影响不大,它不因为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而增加需求,所以容易带来农产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3)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后果。我国小规模生产的成本普遍比西方规模化生产的成本偏高。我们可以用劳动力价格低来弥补,但是我国劳动力成本是呈上升趋势,其结果只能是,我国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农产品价格,市场手段、行政手段、国际贸易机制都会压低我国农产品价格(严瑞珍:2004年6月10日在浙江师范大学“长三角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三农’新问题”高层研讨班上的发言。)。事实证明,虽然国家基本放开了工业消费品的价格,但仍有一些行业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加上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还很大,农民每年向国家贡献1000多亿元。
第二,国家财政税收及对农业农村支出的收支差仍然存在。国家通过农村税收和支农支出收付相抵的差额从农村积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本,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21世纪初。2001年,我国农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四项合计481.7亿元,乡镇企业各税2308亿元,两项合计2789.7亿元;而当年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各种事业的费用为905.3亿元,即使加上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总共也不足2000亿元。说明财政税收收支差,农村每年仍然从农村拿走近1000亿元。在全国财政税收主要来源的东部省份,来自农村的税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办的乡镇企业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国家财政开支中用于城市和国有企业的占了大头,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明显偏少。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虽增长了10%,但仍然低于财政总支出增长10.4个百分点,仅占财政总支出的4.7%;农村的教育、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投入很大程度上还要靠农民自己集资来解决,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税收和“三提五统”的负担还相当重。目前,越到基层财政越是困难,乡镇一级日子最难过。到2000年底,全国乡村两级净债务352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
第三,土地征用和出让价格差上的城市偏向。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的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飙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土地出让的价格远远高于对农民的补偿。这是改革开放年代里出现的“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是政府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目前,政府每向农民集体征用一亩耕地,一般补偿费只有2万元左右,最高的也不超过3.6万元,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的补偿只有8000元,而政府在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出让时的价格高达每亩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近20年内,国家通过征地总共从农民手中拿走2万亿元以上,平均每年又是1000亿元。对此,农民心态严重失衡,征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民信访最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城镇边上的农村,大片土地被征用后,其补偿费根本不足以让“失地农民”在城镇创业和安居,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第四,农民工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巨大贡献。专家计算,每个农民工每年创造价值2.5万元的财富,而所得月为8000元,每个农民工每年的贡献为1.7万元,2002年9460万农民工的合计贡献为16082亿元。通过上述几项城乡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全国农民每年向城市作了大约2万亿元的贡献。
第五,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城市偏向。当前财政偏向主要表现在“七重七轻”,即重经济增长,轻就业扩大;重税收增长,轻百姓收入提高;重工业投资,轻农业投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治理;重投资者利益保障,轻劳工利益保护;重投资建设,轻公共服务;重地方利益保护,轻社会宏观效益。从国民经济几个主要指标来看,财政偏向问题十分突出。这几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都在20%以上,而GDP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幅只相当于财政收入增幅的1/3,农民收入的增幅更低,即使是在增幅有所回升的2001年,也不到财政收入增幅的1/5.另一个方面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差,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重吸储、轻放贷的现象,只要有足够的存款,上解到上级金融机构就可以过上赢利的安稳日子。这种体制和做法,造成了金融机构从农村吸储多、放贷少,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农业和农民办的乡镇企业贷款十分困难。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99371亿元,而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贷款余额仅占10%左右。
3.1.3 中国城乡发展中的不公平现状及问题
第一,收入分配不公平日益严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农村居民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拉大。就经济效益而言,总体来说,1978年以后的中国农村经济基本是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中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资源,包括农村社会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农业总产值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农民收入绝对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的增长并不是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且出现了农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农业经济效率提高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1971~1977年间,农民纯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最低,仅为0.7%;1980~1984年是农村农林牧渔业平均增长率最高的一段时间,相对应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也最高,达到14.5%;接下来的15年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平均增长率降低,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也下降了,仅为4.5%。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从1952年至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平均增长率是不匹配的。1971~1977年间,二者之比是0.33;1985~2000年间,二者之比是0.73;只有在1980~1984年间,二者之比是1.54.也就是说,只有改革开放之初的四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超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平均增长率。农村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分配是不平等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24逐步扩大到1995年的0.3415,然后略有降低,但到2000年又达到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另外一个高峰值0.3536.2001年又有所降低。基尼系数值的扩大,说明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全国范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也日益严重。据官方统计,2000年的基尼系数是0.417,超过90年代基尼系数的平均数0.338.据民间估计,近些年来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5.而0.4的基尼系数水平通常被作为判断社会收入分配平等与否的警戒线,超过这一水平的基尼系数说明社会收入分配极其不公平,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从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量来看,城乡家庭中的富裕阶层家庭与贫穷阶层家庭的金融资产相比,户均差距360.2倍,人均相差371.0倍。1999至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增加9.3%,而农民收入仅增加3.8%,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已经超过3:1.
第二,农民承担税费的不公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村税费制度仍然沿袭了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税费制度。例如,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税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农业税暂行条例》,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发生巨大变化的农村经济来讲是不适应的。从政府角度看,之所以不发生这样的改变,是为了使农民承受较轻的税收负担,这对于调节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轻税收”负担的政府政策取向,被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收费项目所侵袭,农民仍然承受了与经济发展、农户收入水平不相适应的税费负担。另外,在农村的“义务工”、“积累工”等劳役形式,也是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
从税制本身看,《农业税暂行条例》将农业税税率从《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掩盖了农村税收征收中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的产量和收入上的差别。相对于累进税率来讲,比例税率的公平性差一些。当前,农业税费制度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在农户的绝对收入水平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不管是哪一个地区或是哪一个收入群的农户,其负担绝对值都是增加的。
(2)无论是从农户家庭总收入水平,还是从农户家庭总支出水平看,中部地区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占家庭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税费负担率)越来越大,甚至超过西部农户家庭的这一比率。中部地区的省份多是农业主产区,这也表明,农业户承担的农业税费负担越来越重。
(3)在此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次高收入和高收入五个收入群体中,从低收入群体农户到高收入群体农户所承担的绝对负担值也趋于一致。基于税费负担差距不断缩小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可以判断,高收入群体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比低收入群体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要轻。这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4)城乡居民承担的税负不公平。与城市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相比,农民承担8.4%的农业税率水平是很高的,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800元起征点的,不纳税,相当于个人的年收入9600元为起征点。月工资收入超过800元起征点的部分,才纳税。例如,超过800元低于1300元的收入税率为5%,即相当于年收入为15600元的个人一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00——800)×5%×12=300元。其税收负担率为:(300÷15600)×100%=1.92%。农民每年的收入根本达不到这样的水平,而且农业税收没有设置起征点,但是其税率水平却远远高于城市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
(5)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税率水平相比,农户的税率也是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5%。这里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这里的应纳税额是个体工商业户的净收入。按照这一比例计算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为5000×5%=250元。如果以250元的纳税额与个体工商业户的总收入进行比较,那么,其税负水平更低。假定我们将个体工商业户的全年应纳税额加上个体工商业户的工资成本(尚不加入其他的成本和费用)9600元(全年最低的工资收入水平),那么,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率仅为[250÷(5000+9600)]×100%=1.98%。与农村居民的税收负担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别是很明显的。
第四,农民就业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机会公平主要指人们应当享有参与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并取得收入的平等条件,也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产的平等机会。公平的机会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得到,主要是由于人们的天赋条件、受教育的程度、家庭背景、拥有财产的数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是,经济学上的机会公平只承认天赋能力的差别、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并认为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合理的。而由于特权、垄断、出身等差别导致的经济利益差别是不合理的,需要政府的干预。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是单纯依靠经济手段对社会不公平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向那些天赋能力较弱者提供帮助,以缩小他们与天赋能力较强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这涉及到对政府建立的收入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罗尔斯提出了“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均等,社会必须对那些拥有较少天然资产的人和出生于社会地位不利的家庭的人,予以更多的关心”的“补救原则”。教育是保障公民机会平等的重要措施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实现社会公平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并进一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行,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国策。在中国,由于“二元”的社会结构和城乡结构,义务教育可分为城市义务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在当前农村人口和学生人数远远超过城市人口和学生人数的情况下,城市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要远远好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我们选择的评判机会公平有两个途径:
(1)农村儿童是否能够不受外力影响地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如果能够,那么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公平。
(2)农民是否能够享有自由择业获得收入的权利。如果能够,那么,农民享有的就业机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公平。
从小学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看,普通小学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的全国平均水平为625.45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841.11元,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215.66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519.16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06.29元;二者之比为100:134.5:83.普通小学生的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全国平均水平为378.72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515.27元,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136.5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310.58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68.14元;三者之比为:100:136.1:82.从初中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看,全国的初中生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平均水平为1102.5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1423.85元,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321.3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861.64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40.86元;三者之比为:100:129.1:78.2.从初中生的人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支出看,全国的平均水平为625.46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811.69元,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86.2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485.82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39.64元;三者之比为:100:129.8:77.7.
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投资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投资,农村义务教育更需要支持和发展。对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北京大学的王蓉在《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性差异研究》中利用县级数据、2000多个样本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区域性不平衡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其结论指出,在全国水平上,“小学和初中的生均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上的不平等更多是由省内差异引起的,而非省际差异。对农村地区的分析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我国各个农村县、区在教育事业性经费上的投入的差距也主要是省内差异引起的。小学和初中的预算外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大于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但是,对小学来说,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是决定事业性经费总支出的地区性不平等的主要因素。小学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地区性差异大于初中的地区性差异。小学和初中的不同还在于,对初中来说,预算内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在决定事业性经费总支出的地区性不平等上起着基本同等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初中生均预算外投入高的地区,预算内投入也较高,因此较高的总投入来自这两个因素;而对小学来说,总投入较高、预算外投入较高而预算内投入低的情况较初中普遍,并且在地方财力和学生人数占总人口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处于我国中部的很多省份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投入甚至低于西部地区”。以上的研究结论表明,加大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是相当重要的;而这些经费的来源又不是各地区能自行解决的,必须依靠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教育经费不足还造成农村义务教育中存在这样的问题:拖欠教师工资、贫困地区办学的基本条件难以保障。
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户籍制度还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空间固定了,使农民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生下来就是“农民”的身份。这种身份的烙印决定农民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人是不同的。即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但是这种身份特征仍然限制农民在城市中选择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待遇。许多岗位和职业限制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就业。1949年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写着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到了1958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就将农民享有的这一权利剥夺了。在我国,由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居民身份差异造成的农民机会不均等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就业、教育、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都处在被排斥的地位上。机会不平等使农民在获取社会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能力被削弱,结果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充分就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农村居民因无法充分就业,或者因为受到歧视而使收入一直处在低水平状态,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农民一直处在社会收入的底层,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五,农村公共品提供的不公平。按照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公共品的提供主体主要是政府。从区域分析,公共品可分为城市公共品和农村公共品。因此,无论是城市公共品还是农村公共品,政府都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是,相比之下,城市公共品提供体系相对完善,而农村公共品提供体系相对滞后,城市公共品相对丰裕,而农村公共品相对不足。在城市,有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热设施,有宽阔的道路,有完善的交通设施,有美丽的公园和设施完善的娱乐场所,有美丽的校园,有配套设施齐全的医院等等。总而言之,城市公共品可以说是应有尽有,而且公共品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然而在农村,这些公共品有多少,就是连最基本的农田水利建设在广大农村也是长年失修。由于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导致了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用电饮水难等等。这样,即使农民有钱也无法购买和消费工业品。此外,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短缺,还迫使农民自掏腰包建基础设施。无形中又侵蚀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他们的支出,削弱了他们的消费能力。这对农民是很不公平的。同时表明,我国当前并没有按照城乡经济公平与城乡社会公平协调发展原则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贵分析,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的是向城市倾斜的财政政策,近年来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更是如此。2000年,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129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致维持在8%左右,比1990年的10%约低2个百分点,比1980年的12%约低4个百分点,没有达到《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如果按世贸组织协议计算口径,把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财政支出、粮棉油糖价格补贴计算在内,1996年~2000年,我国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1826亿元、1709亿元和2200亿元,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发达国家的支持水平约为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增发长期国债,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用于农业(不包括林业、水利)份额很低。1998~2001年,中央安排国债资金共5100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为56亿元,占1.1%,仅能满足同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10%左右。
农村卫生事业,与城市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农村脏乱差现象非常令人担心,但又没有人去管理,农村的环境卫生建设几乎没有任何政府投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更是捉襟见肘,与城市相差甚远。如2003年暴发“非典”时期,我国政府最担心的就是“非典”蔓延到农村,一旦这样,后果则不堪设想,原因就在于我国农村卫生公共事业管理体系是个空白。据2003年6月30日的《中经网》提供的数字,我国农村有80%以上的农民病人死在家里,80%以上的农村婴儿出生在家里。这虽然与农民收入水平低有关,但也可表明,我国农村卫生公共管理严重短缺,说明在卫生事业方面我国城乡是不公平的。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至今,到了工业、城市反哺农业农村的时候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已经上升为我国新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