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度效率也得到了外国的公认。1997年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社会福利费用份额)为34.4%左右。1996年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约为1.236兆马克。其中将近1/3用于年金保险,1/5为法定医疗保险。国家以这些社会福利完成了基本法的一项委托。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包括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矿工们筹建了集体的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然而,直至19世纪末才为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石。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对社会保险业起了推动作用。工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保护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三餐难继,如遇疾病和事故则家徒四壁。这个社会问题使德国朝野震惊。当时的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开创了进步的社会福利法。此举的政治目的也在于为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当时的这一立法为现代的、对其他工业国也有指导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础。
通过1883年、1884年和1889年的法律,建立了直至今日对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险业产生影响的3项除了工人也包括部分职员在内的义务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以及当时被称为伤残保险的老年保险。1911年,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除此之外还实施供养死难者家属的孤寡抚恤金的帝国保险法。同样在1911年,随着职员保险的建立,出现了一种为职员建立的独立的伤残和老年保险。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专门的矿工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产生了失业保险。从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他们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被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福利保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与改善。1957年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同年的养老金改革使养老金与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如果雇员的平均收入增加,养老金也相应地提高(活动的养老金)。1972年和1992年再次进行了养老金改革。随着养老金改革法的通过,1997年下半年法定养老金保险已针对未来的挑战。
社会福利保障的全面措施从1990年起对原民德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都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于1990年为使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1995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它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
1.医疗保险
“人生病了最怕什么,最怕没有医疗保险。”这不是广告,而是一位德国专家在向人们介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时的开场白。在德国,几乎所有有收入的人都参加了医疗保险,不同的只是高收入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还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而低收人者则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法律给法定医疗保险下的定义是:“法定医疗保险的任务是维持、恢复或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它应以宣传、咨询和提供医疗待遇的方式帮助投保人并引导他们健康生活。”德国以此定义为基础,确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内容。
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者分为义务保险者和自由保险者。义务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投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由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这些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自由保险者,不得随意退出而转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保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不管是义务保险者还是自由保险者,都离不开社会医疗保险公司。
宣传材料说,德国1883年《劳动者医疗保险法》颁布后,就相继产生了乡镇、同业者及工厂医疗保险机构。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承担法定医疗保险职责的社会医疗保险公司主要有:普通地方医疗保险公司、手工业同业工会医疗保险公司、企业医疗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公司、农业医疗保险公司、联邦矿工联合会(德国矿工医疗保险的承担者)和海员医疗保险公司等。
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因此,政府没有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的机构,也不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率政策,费率的高低由各类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据了解,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平均费率为投保人税前收入的13.4%,由雇主、雇员双方各承但一半。
依据法律,社会医疗保险公司不隶属于政府,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按公司法管理的机构。理论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由投保的雇主与雇员来掌握的。基于这种理论,除前面的七大社会医疗保险公司外,德国还有300多家企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医疗保险互助组织。按照规定,如果一家大型企业想直接管理本企业职工的法定医疗保险,它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问申请,成立企业医疗保险公司。
强调法定医疗保险的自治原则,并不是淡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除了立法和答复法律咨询外,近年来,政府还组织实施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三步改革。
随着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加,缴费人口逐渐减少,法定医疗保险遇到不少问题。为了消除不合理的保险体系结构和错误的经济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互助与提高个人负责意识,政府和社会各界新的改革要求呼之欲出。
1989年,政府推出一系列措施,意在阻止法定医疗保险费率的不断上涨。这个法律于1991年获得议会通过。按照此法规定,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公司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市场开放,扩大被保险人群的范围。
1993年,政府推出《健康结构法》,指在加强职业医生人数的控制,调整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结构;同时,改革费用报销办法,限制医院、医生在治疗以及药物和康复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的费用承担比例。
1994年,新险种——法定护理保险诞生。它一方面减轻了医疗保险费用的负重,另一方面,将家庭义务护理社会化,为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开辟了新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