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结构理论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所有权结构差异决定着公司权力配置差异,不同的权力配置导致公司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行为方式导致了不同的公司价值。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关注,学者们对所有权结构理论的研究付诸了极大的努力。
2.1.1 股权分散公司管理层与股东间的代理问题Adam Smith(1776)
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写道,那些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们管理着他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可以料想,他们不会像那些私有合伙人时刻警惕地关注着自己的福利一样,去关注公司的福利。就好像一个富人的仆人那样,他们喜欢留心于主人无关的小东西,并放纵自己去获得。因而在那样一个公司的事务管理中,疏忽和浪费想象必然多多少少地盛行起来。第一次关注到了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一个多世纪后,Berle and Means(1932)在其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发现1929年美国2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44%没有持股份额超过5%的股东,因此得出了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结论。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股权分散企业的经理人在自己所作所为方面具有很大的裁定权,原因是股东太多,难以就监督和控制成本的分摊达成一致。因此受天性使然,经理人便会独享所作所为所能带来的收益,而股东却与此无缘。这些收益既有间接的也有直接的:间接的,如在职消费或偷懒;直接的,如将公司的资产重置到自己的名下。此外,控制权还能带来一些无形的收益,如身份,政治势力,有权支配他人等。公司治理文献通常将分散投资者所有权与管理者控制权分离导致的代理问题称为第一类代理问题。经理人在本企业所持股份越少,与股东的利益分歧越大,两权分离引起的代理成本越严重。
2.1.2 股权集中公司大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Demsetz and Lehn(1985)
对美国511家大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进行了统计,结果表明前五大股东持股之和平均值为24.81%,最小值为1.27%,最大值为87.14%。Holderness et al(1999)对1995年美国4200多家上市公司和1935年的1500多家上市公司的经理层持股比率(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持股比率之和)进行了对比,发现1995年经理层持股比率均值和中位数都高于1935年。其经理层持股比率均值从1935年的13%上升到了1995年的21%,中位数从7%上升到了14%。尽管两个时期最大公司有相似的所有权结构,但就公司规模加权平均的所有权比率而言,1995年要显著高于1935年。
在其他的富裕经济体中也发现更多公司存在所有权集中,如德国(Edwards and Fischer,1994;Gorton and Schmid,1996)、日本(Prowse,1992;Berglof and Perotti,1994)、意大利(Barca,1995)和七个OECD 国家(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1997)。在发展中国家,所有权更为集中(La Porta et al,1998)。这些研究显示,Berle and Means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是稀少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分散投资者持有公司的状况更为常见。Stulz(1988)认为,内部人持有大额股份给内部人提供了较大的扭曲配置资源的自由空间。持有大额股份的高管人员实际上是终身制。没有股份的管理者若有非价值最大化行为,要么是机构投资者不满通过代理投票权争夺被赶下台,要么是因股价低迷被敌意收购者驱逐出企业,而控股的高管人员就不可能遭此驱赶。因此,控股可使内部人恣意地享受控股权的个人收益,而小股份则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有所收敛,要使股价持续走高,这样,才能使机构投资者心满意足,使敌意收购者望而却步。公司治理文献通常将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外部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代理问题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
2.1.3 终极所有权视角下终极控制人与外部股东的代理问题La Porta et al(1999)
跳出公司的视野,追溯了公司股东背后的股东,通过对27个国家20家最大公司的经验研究发现,在20%的控制权划分标准下,除美英日等少数国家显示出较高的股权分散程度外,其他国家大部分公司存在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人通常通过类别投票权(multiple classes of stock)、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s)和金字塔结构(pyramids)三种方式来分离控制权和现金流权,通过金字塔结构来分离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情况最为普遍。平均26%的公司是由终极控制人以金字塔结构实现控制的。金字塔结构的终极控制人往往是家族和政府。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吸引了学者们广泛的兴趣。利用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更多国家、更大样本量的统计结果表明金字塔结构是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Claessens et al(2000)对东亚9个国家和地区的2980个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平均38.7%的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构建了金字塔结构,其中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构建金字塔结构的比例最高(分别为66.9%和55%),泰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构建金字塔结构的比例最低(12.7%)。Faccio and Lang(2002)通过对西欧13个国家的5232个样本公司研究发现19%的公司被金字塔结构控制,其中挪威和比利时终极控制人构建金字塔结构的比例最高(分别是33.9%和25%),芬兰终极控制人构建金字塔结构的比例最低(7.46%)。Bianchi et al(2001)发现意大利超过50%的工业公司是以金字塔结构形式存在的。Chernykh(2008)用2000~2002年435个样本公司数据表明俄罗斯51.7%的终极控制人应用了金字塔结构拓展控制权。
刘芍佳等(2003)第一次从终极产权的角度发现我国930家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有836家通过金字塔结构间接控制,金字塔结构比例达89.89%。赖建清和吴世农(2005)利用2002年底上市公司数据发现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比例占自然人控制公司样本的95.7%。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5)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底的213家样本公司研究发现90.19%民营公司采用了金字塔结构。总体表明,我国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大部分都被金字塔结构控制。
只要终极控制人在任一中间层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100%,金字塔结构下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必将产生分离。因此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通常被称作金字塔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也被称做金字塔结构的权益杠杆效应。权益杠杆效应是指终极控制人投入较少的资金获得较大控制权而产生的效应,参见毛世平(2008)。随着控制链长度的增加,终极控制人在中间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少,两权分离的程度将增加。在金字塔底层的企业,由于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比较小,容易形成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的一个后果是,终极控制人倾向于从这些企业“盗侵”资金,或是将之转入贴近塔顶的企业,甚或转成自己的股份。当终极控制人旗下企业很多时,可以采用企业间业务交易的方式来完成。因此,金字塔结构下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将导致终极控制人更容易损害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金字塔结构下代理成本更为严重的原因即在于此,而且长时间内被认为是终极控制人建立金字塔控制权结构的原因。但毛世平(2008)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不仅存在分离型金字塔结构,而且存在部分非分离型金字塔结构,即终极控制人在中间每层公司的所有权都为100%的金字塔结构。对于非分离型金字塔结构长期以来都被学术界漠视,关于分离型金字塔结构和非分离型金字塔结构差异原因的解释在文献中也鲜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