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形式,从其行为模式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看,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组织,是为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设计的,是对一揽子要素配置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跨国公司一体化行为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无论对投资国,还是对东道国都存在。本节着重分析给东道国带来的外部性。
4.5.1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外部性的含义及分类
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其意思是指某个经济主体或消费主体的一项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经济主体获得报酬或向其他经济主体支付赔偿。外部性分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当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好处,但该经济主体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个经济主体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收益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收益,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另一方面在很多时候,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该经济主体并没为此支付足够的赔偿,此时,这个经济主体为其活动所付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根据外部性的含义,在讨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外部性时,不是指参与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从中获得的收益,而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致投资国双方国家或社会,从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或损失。
拉格曼(Rugman)的有关外部性的论述主要围绕所谓“自然的”的外部性,尤其是信息与知识市场的失灵(Rugman,1981)。按照产生外部性的原因,这种自然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共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外部性。知识产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导致的“免费搭车”。二是由于知识的传播导致基于知识市场优势消散。首先,知识产品市场的不完善源于知识产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它易于转移而不易于被保护。所以,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知识产品可以免费被使用。知识的私人生产者无法通过市场对知识产品进行定价,进而占有潜在收益(magee,1977)。所以,第一类外部性是由于“免费搭车”导致跨国公司在占有知识价值上的效率降低。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占有问题,拉格曼指出当常规市场的使用成本过高或者根本不存在常规市场时,企业确定内部价格更有效率。其次,知识作为一种能产生外溢的资产,其内在价值等于它所产生的每一次收益现值之和。如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知识能够产生的价值收益的次数,以及每次产生收益的数额就直接决定了知识的价值。拉格曼认为,许可转让进程会涉及知识的传播,导致基本知识的市场优势消散,优势的消散体现为知识的生产者无法占有消散的租金,即可占有的知识价值的减少。所以,跨国公司要在内部利用知识技术优势并建立内部市场解决知识价值消散的外部性问题(Rugman,1979、1981)。可见,第二种类型的外部性是由于类似“拥挤效应”导致跨国公司基于知识优势的消散。
尽管拉格曼将以上两种外部性的原因都归结于信息知识市场的失灵,但是区分这两种外部性是由于它们降低知识价值的机制不同。两种类型的外部性,分别与这两个因素相对应,“免费搭车”问题与优势消散问题是同时出现的,所以“免费搭车”是导致跨国公司无法占有其知识产品全部收益的重要原因。
根据行为效应的影响范围,直接投资行为的外部性还可分为空间外部性与时间外部性。当制造外部性和遭受外部性的双方同处在同一时空中,即制造外部性和承受外部性同时发生的情况,即是空间外部性。当外部性的行为与其所发生的外部性的影响在时间上是分离的,就是说制造外部性和遭受外部性的双方处于不同的时空,外部性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即相对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性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这是时间外部性。比如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行为会给东道国带来就业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等空间正外部性,而随后带来的经济增长的长期效应表现为东道国经济结构的提升,即时间正外部性。又如,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一些项目给东道国带来资源过高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时并不是当年显现出的,或许是几年之后才显现出来并在以后若干年持续产生负面影响,即时间负外部性。
国际经济学和跨国企业经济学在对外直接投资外部效应方面的研究,是侧重于发达国之间资本流动对双方国家的影响,但是对资本流入对发展中东道国产生的外部效应的研究重视不够。钱纳里(H。B。Chenery,1966)等人的研究在这方面做了补充。他通过建立“双缺口”模型分析了资本流入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流入对外部资源的生产效率及其配置。但是我们认为,考察流入的外部资源对东道国的影响,仅仅研究经济增长是不够的,需要研究产业结构的变化,尤其需要考察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因为没有东道国制度结构的转换,外援资源往往不会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经济发展过程。正如国际经济增长中心的学者们指出的,一方面制度是发展的条件,土地、劳动、资本等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其功能。而技术创新与变革又以专利法、股份公司、政府资助等制度因素为条件的。另一方面,制度也是发展的特征,这是指发展的特征是由制度结构的变化所表现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趋势是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变、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由个体经营支配的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所以研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行为的外部性问题,不仅要分析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外部效应本身,而且要研究外部性在东道国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条件。
4.5.2 对外直接投资的外部性的分析
当代跨国公司为了获得战略性资产,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内生增长和高利润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给东道国带来的外部性是多方面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行为的外部性源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一揽子性质。跨国公司为了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与利润,通过资本运动,从一个国家向另一国家转移一揽子经营资源。在后起的发展中国家,经营资源相对于其他要素是一种短缺资源,从而具有较高的生产力。依照技术外溢效应的原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一揽子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不仅是资本的流动,而是包括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市场进入在内的一揽子资源的转移。(2)直接投资的一揽子要素从投资国特定的产业部门向东道国同一产业部门的特定的企业转移所带来的先进生产函数将逐渐普及和固定下来,从而对东道国产生一种生产函数改变后的比较优势。(3)对外直接投资所带动的一揽子资产是在特定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下产生的,各要素间存在不可分割性。在很多情况下,整体一揽子资产转移要比分拆的总和更有利可图。所以,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也不愿意将其优势资产分为个别要素进行转移。(4)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揽子性质,是把社会经济与技术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的资源。跨国公司在进行一揽子资源整体转移的同时,还利用其实力从东道国获得法律和政治方面的权利,以支持其投资活动。可见,正是因为跨国直接投资所包含一揽子经营资源的性质,跨国公司按照要素所有权及其稀缺程度决定的分配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的一体化的行为才会给东道国带来外部性。
1.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要素注入的正外部效应,具体表现在:
第一,带来国内引致投资效应。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可能引发国内的相关的投资,从而形成更大规模、更有效的投资机制。如外资项目带动国内投资需求,包括基础建设的需求和配套生产零部件的投资,随着东道国对国产化的要求上升,国内引致投资的效应会更大。
第二,人力资本溢出效应和技术的外溢效应。跨国公司在人才本土化过程中,国内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管理人才往往被吸引和延揽,参与到跨国公司的研发和管理行列中。跨国公司在为自己培训人才的同时,也为东道国培植了大量的人才,东道国由此获得人力资本溢出效应。至于技术引进的扩散效应早已为经济学家所发现,一方面国内的劳动力包括技术型的劳动力在外资企业的生产中学到了技术,人才的流动又使他们的技术转变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技术力量;另一方面,与合资企业相配套的相关企业必须适合合资企业的技术要求,这种供应链的关系也鼓励和促进了本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制度的外溢效应。制度及制度结构的转换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转移至东道国,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与垄断,有利于形成竞争制度。跨国公司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营模式为当地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另外,为吸引外资必须完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加快市场经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由此形成有利于提高东道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
第四,跨国公司带来的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使国内闲置的要素得到利用。一些落后的东道国存在着大量的过剩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最大的闲置生产要素,其产出率为零,而且维系其生存还必须消耗大量的生活资料。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困难之一。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零边际生产率的劳动力得到较充分的利用,由于任何一个正值的边际产出率都大于零,所以在这方面所获得重大的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第五,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带来外部经济的长期效应便是东道国经济结构的转变与提升。同时也带动了东道国的生产与出口。如1992年开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大幅增长,2001年达到442亿美元。随着国外直接投资的流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开始回升,1991年我国工业占GDP比重仅有41.6%,1992年回升到43.%,2001年增加到51.1%。1991年我国出口719亿美元,2001年增加到2436亿美元,外资企业出口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一半。可见,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为中国经济结构性增长创造了条件。
以上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行为的正外部性的分析,只是说明东道国在和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具有获得有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只要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就可获得一揽子资源的正外部效应,或者就是获得收益的最佳途径,因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行为对东道国也具有其外部不经济的一面。
2.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效应具体表现在:
首先,就是技术的内敛效应。跨国公司在一体化的国际经营中,建立与运用自己的核心资产优势,不断寻求和补充核心优势资产,逐步形成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会对东道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造成冲击,跨国公司还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控制向东道国技术外溢。
其次,是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企业的挤出效应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企业需要从事长期学习且成本很高时,外国直接投资会阻止或扭曲竞争性产业中的国内能力的成长。因为外国子公司也要在当地进行学习,以掌握和调整技术,并对雇员进行新技能的培训。然而,相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它们拥有更多的优势资源从事这种学习,对在不同的条件下如何学习也有更多的经验。在此情形下,拥有潜在竞争力的当地企业不能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竞争,就会产生“挤出效应”。如果挤出阻碍了东道国国内能力的发展,或延缓了当地企业创新基础的成长,就会对东道国经济造成长期成本。二是因为跨国公司拥有的声誉和规模,它们可能获得诸如资金、熟练人才等要素的有利条件,跨国公司因此提高当地企业的进入成本,或者是使当地企业不能得到最好的要素投入。这种形式的挤出效应反映了由于当地要素市场的分割,对国内企业造成的不平等条件。
再次,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不仅产生要素转移效应,而且还会产生技术适应性和管理与组织形式的冲突问题,其影响范围可能超过价值指标方面。因为直接投资把诸多经营资源结合在一起的一揽子性质本身,就包含着投资国和东道国在发展目标、经营理念与社会文化背景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最后,跨国公司一体化是对市场交易制度的一种替代,它把通过市场进行的分工转变为依靠管理决策而进行的企业内分工,把国际贸易变为公司内部贸易,所以跨国公司一体化意味着非市场交易的扩大,必然在更大范围内促使生产的集中和垄断,这又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冲突。目前,国际层面上对跨国公司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在全球市场中垄断与成本外部化等失灵现象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大。
除了经济学上的一般形式的外部不经济以外,跨国公司活动的外部不经济主要产生于它与东道国的力量对比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使东道国只能为获得国外直接投资而付出生产与经济的代价,蒙受外部不经济性。这种状况说到底是因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东道国在要素优势上的差异。
4.5.3 几点启示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一揽子性质,是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两方面因素结合在一起的资源,它的引入不仅给东道国带来外部经济效应,还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效应。如何使其释放并充分利用其正外部性,而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负外部性,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引进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探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外部性至少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要从长远的、更为广泛的角度看待跨国公司的一体化的国际经营行为。我们肯定跨国公司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方面的作用。但是,跨国公司一体化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只是它们追求的是长期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体现在其一体化战略中,对外直接投资是手段不是目的。所以,无论跨国公司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如何,其行为对各个东道国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
启示之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一揽子资产的不可分割性,要求东道国本身存在着相应的能力结构。在此强调国家层次的最低能力的积累对利用外部的资源、推动内生性发展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东道国能否获得直接投资的一揽子资产转移的外部经济效应,除了能够以适合的方式诱导跨国公司转移资源优势之外,还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很好地利用这些优势,对发展中的东道国来说,自身的增长要素的积累对此更具有实质性意义。无论是从直接投资的资本形成、管理与组织移植还是技术转移和扩散,增长要素积累不足是导致发展中东道国难以从直接投资中获得正外部效应的基本原因。从世界经济史看,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入后发展国家,使后者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获得某些国内经济发展要素的替代形式。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发展中国家对FDI的反映能力和从中获得收益的能力至关重要。而长期增长要素的积累,即人力资本增加,技术、管理、市场、制度结构方面的改进,构成了这种能力的基础。当然增长要素的积累是与一个国家的总体发展相伴相随的。
启示之三: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合作过程实际上是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双方的利益分配不仅涉及微观企业,而且与双方的国际地位密切相关,当双方地位平等时,利益分配较均衡;当双方地位不平等时,跨国公司一般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而处于弱势的被投资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利益较少。在接受外资时东道国考虑如何增强本国企业和国家竞争力是关键,否则,虽然国际直接投资对双方有利,但利益分配上差异的长期积累会使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
启示之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外部性的存在,使国家规制跨国公司行为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在跨国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并不一致,东道国要灵活地、有选择地对跨国公司的一体化经营进行干预,使跨国公司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最小化。在许多场合,还要在超国家的基础上,即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才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加以控制,约束其一体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