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看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在开始时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导致了德国联邦制内部一种矛盾性的发展:一方面,州的权力受到侵蚀;另一方面,州的参与权的不断扩大又使其获得一定的补偿,使德国联邦制既有的政治纠缠机制延伸到了欧洲政策的层面。尽管来自欧盟的调整压力以及来自国内的改革压力,联邦制自身仍然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其变化更多是对条约的修改、对欧盟发布的具体指令的一种反应,是一种“事后补充的欧洲化”。这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并没有以学习过程的形式发生,而是在德国联邦制本来就存在的行动和决策模式的框架内、通过复制现有的结构发生,联邦和州的行动者在变化中仍然以传统的联邦制权力划分模式为取向,这是一种典型的吸收过程。
由于地区在欧州一体化过程中地位的提高,同时也由于德国各州在欧洲和国际区位竞争中重要性的增强,欧洲制宪的过程同时也向德国联邦制施加了改革的压力。随着欧盟宪法而产生的制度改革同样会影响到德国内部的联邦制。在一个地区之间相互竞争的欧洲,德国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一种以竞争为取向的联邦制。欧盟和欧洲一体化的这些新发展无疑是2006年德国联邦制改革的重大诱因之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德国联邦制从单一化合作联邦制向竞争联邦制的转向。
因此,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一体化的深入、两德统一的冲击以及辅助性原则在欧盟各个条约中的日益突出,改革合作联邦制、消除政治纠缠、加强联邦制的竞争色彩提上了德国联邦制改革的议程。在此背景下进行的2006年联邦制改革尽管没有消除联邦和各州在欧洲政策方面的纠缠,但是,它们在国内政策方面的纠缠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少,竞争联邦制的成分得以引入,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划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以欧盟权力为参照,并对遵守欧盟《稳定和增长公约》作出了创造性的规定。这些改革不仅表明德国联邦制的进一步欧洲化,而且说明它正在发生一种真正的转型。改革开始成为一种学习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还将深入下去,2007年3月成立的联邦制改革联合委员会在2009年3月提交联邦上下两院讨论的财政方面消除政治纠缠的改革建议,就是一个明证。
在德国联邦制的讨论中,“欧洲能力(Europafhigkeit)”常常是联邦和州经常强调的一个概念。所谓欧洲能力,指的是在国内政治结构和欧盟实现自己欧洲政策利益的能力。此外,它也意味着能够最优地落实欧盟的法律,拥有与欧盟相一致的职权分配。成员国和地区之间在尽可能大地影响欧盟政策以及民族国家的欧洲政策方面的竞争,对联邦和各州的欧洲能力提出了要求。
迄今为止,联邦和州对于何为具有欧洲能力的联邦制国家还不能达成共识。相反,它们都努力加强自己这一方的欧洲能力。各州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努力扩大自己在布鲁塞尔的办事机构,建立专门的欧洲部门。为加强欧洲能力,财政较强的州已经投入了相当大的财力和人力。各州坚持在欧盟负担独立的责任,强调德国联邦制和多元的政治制度要求它们在布鲁塞尔自己代表自己的利益。联邦把欧洲能力界定为联邦政府的行动能力,把州在欧盟事务方面的权力视为对自己在欧盟代表德国的一种限制。它要求扩大自己的行动自主权,削弱各州既有的权力。
联邦和州在改革过程中的优先目标都是不放弃自己手中的任何权力,因此,消除《基本法》第23条在欧洲事务上纠缠结构的机会很渺茫。在联邦和州的这种合作随着欧盟扩大和深化的步伐失去其作用之前,实质性的改革是不可能的。现在对于双方而言,唯一途径是在现有的纠缠结构中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
德国著名政治学家沙夫早就指出,由于1992年之后德国统一和欧洲统一市场的“双重震撼”,德国联邦制度受到强烈的冲击,对于各州来说,既存在经济上的紧迫性,也存在政治上的机会,“协调其过去的职权,致力于按照欧洲竞争中地区的一切机会以及问题制定的产业政策为重点的区域发展项目”(Scharpf,1990:14)。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辅助性原则的确立以及《里斯本条约》进一步对辅助性原则所作的规定,州在德国联邦制中的地位得到一定的提高。在不断深化的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背景下,德国联邦制也有新的机会,但前提是“合理地重新划分各州”(Scharpf,1990:14)。特别是经济结构薄弱和财力不足的西德的萨尔州、石勒苏益格-霍尔斯泰因、不莱梅州以及原东德各州应该在地域上进行重组。在当前的联邦制下,区域发展政策存在三个障碍:具有发展能力的经济区域被辖地太小的州分割;联邦的统一规定占主导地位;即使在属于州单独管辖的领域,由于联邦与州的协调和合作,也倾向于一种举国一致的做法。各州如果能在地域上重组,建立起结构和财政同样均衡的新的联邦州,那么,财力不足的州依赖于联邦拨款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举国一致的做法也不再必要。
建立跨越民族国家的欧洲(经济)区域的趋势和必要性不仅要求德国各州在地域上的重组,而且要求建立新的(经济)区域和机构。自《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创建共同市场以来,到90年代中期,欧洲就已经出现了40多个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地区,其中15个有德国州的身影。其中最有名的一个地区是20世纪70年代末由荷兰南林堡省、比利时林堡省和列日省以及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组成的“欧洲马斯-莱茵地区(Euregio Mass Rhein)”。1986年,“由于地区跨越边界在欧洲进行合作的必要性”(Hahn,1986:108),德国的萨尔、法国的洛林和卢森堡之间开创了地区性的跨界合作。同年,坐落于萨尔布吕肯、梅斯南锡和卢森堡的一所欧洲大学成立,学校坐落在各国不同地区,但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
联邦议院和上院在1992年修改宪法时已经考虑到这种情况,根据新修改的《基本法》第24条第1a款规定,由各州所负责行使的国家职权和所执行的国家任务,“经联邦政府批准,各州可将有关主权转移给睦邻性国际机构”。
由于欧盟成员国内地区的性质千差万别,德国政治学和行政学家本茨认为,在这种跨地区合作的加强以及地区之间纵向的网络形成中显示出一种重要的发展前景,在未来会导致进一步的地区化:这种发展前景“产生于欧共体、民族国家政府以及地区之间非正式的合作关系的动力。地区越是被吸纳入政策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就越会使成员国给予其地区以必要的组织和资源框架。这将提高地区代表其利益的能力,结果是它们在欧共体结构中作为权力因素而越来越重要。在此基础上,它们也许能实现从制度上保证其地位的其他参与要求”。(Benz,1994:34)
由于这些趋势,不论德国的联邦、州还是欧盟委员会,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赫尔贝克将这样的调整评价为“对联邦制动力的一种新的确认”(Hrbek,1986:34)。一些政治学家和宪法法学家认为,如果州更多地利用对欧盟事务的非正式参与,它们未来所能获得的机会会比利用联邦上院的决议这一“联邦制锁链”(Tomuschat,1988:35)来约束联邦多得多。
欧洲一体化是一个远未完成的过程,它不仅极其复杂,而且充满了许多矛盾因素。州以及其他地区在欧盟寻找其角色的过程是漫长的,它远未完成。从总体趋势来看,欧洲一体化的过程是规制性的权力集中于欧盟,而执行的权力保留在各民族国家的过程。欧盟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制定和颁布框架性的规定,联邦和州再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在规制权向欧盟集中的情况下,由于德国联邦制的特殊结构,执行权实际上由各州保留,州依照《基本法》第83条执行联邦法律,对于欧洲的法律和规定同样如此。规制(立法)权越向欧洲集中,联邦剩下的权力就越少。正如弗洛温指出,“在统一市场形成的过程中,行政权移交布鲁塞尔的程度几乎不值一提。德国联邦州在行政上的强势地位不成问题。在立法权方面,损失主要都是由联邦付出的。”(Frowein,1989:300)因此,从长远看,州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更可能是欧洲一体化的“赢家”。
完全可以想象,联邦未来处于欧洲和州的夹缝中,成为一体化过程的利益受损者。当然,在21世纪也可能在地区、民族国家以及欧盟这三者间出现新的平衡。不过,未来到底如何,还要看各个层级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具体形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