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维新”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开始撰写他的“新民说”,在其中的一节中,梁启梁给国人描绘了一个诱人的“新民社会”乌托邦:“凡一国之中,无论何人不许有特权。”十年后,中国帝制寿终正寝,“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写入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的临时约法之内。但是,那个“无论何人不许有特权”的大馅饼掉下来了吗?地球人都知道,没有。特权是有两种的。一种是制度性的正式特权,比如依清制,轿子是有特权等级的,不可随便坐坐的,据晚清学者福格编撰的《听雨丛谈》记载:“亲王、郡王准乘八人肩舆”,“京官一二品汉大员,均乘肩舆,舁以四人,三品以下不乘肩舆,亦无二人肩舆之制”,“外官武臣均乘马,文臣督抚、使臣,舆夫八人,布政使而下至知县,皆肩舆四人”,“佐贰杂职只准乘马”。也就是说,亲王、郡王与地方督抚才有乘八抬大轿的特权;一二品京官与布政使、道员、知府、知县等地方官只可乘四抬大轿,“佐贰杂职”则是没有资格坐轿的。
当然标准是不是不打折扣地被执行,则另当别论。假如哪位县老爷的势力足够大,坐坐八抬大轿,虽然有违法规,但法规也是拿他没办法的。事实上,到了晚清之时,“佐贰杂职”乘二人肩舆已经相当普遍了,不过这又是不合制度法规的,用福格的话来说:“非制也。”这种“非制也”的“乘轿权”,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隐特权。隐特权尽管没有明明白白写在法律文本之上,却深深扎根于社会势力结构之中;尽管缺乏合法性的认可,却获得既成事实的默认。显而易见,制度性的特权,改写一下制度条文就可以废除了,而隐特权则因社会势力结构的根深蒂固而难以撼动。打个比喻,取消纳妾制很容易,但要阻止有权有势的男人养情妇、包二奶,那就难比登天了。我想引用蒲松龄辑录在《聊斋志异》中的“盗户”故事来说明这种隐特权:清顺治年间,山东的滕县、峄县,十人而七盗,官不敢捕。后来盗贼受招抚,县令为他们另立“盗户”名册,与一般民户区别开来。凡是盗户与良民相争,官府曲意左袒,因为生怕他们再起来造反生事。
后来,讼者便动辄冒称自己是“盗户”,而仇家则竭力揭发他是假冒伪劣。双方诉到县衙,往往不辩是非曲直,而先以盗名之真伪,反复纠缠。官府无奈,只得再三核查他们的户籍,再来裁判谁是谁非。到衙门打官司的人为什么争相冒用“盗名”?无非因为盗户受到官府的倾斜性保护,相当于拥有司法豁免与优先救济的特权。这种特权不可能出现在任何正式的红头文件上,只是得到当地官员心照不宣的默认而已。这就是隐特权,我们也不妨命名为“盗户特权”。观察一下盗户的特权,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盗户的势力。滕、峄两地,十人七盗,尾大不掉,连官府也顾忌三分,“官不敢捕”。也就是说,在滕峄小社会,盗贼或许声名狼藉,却处于势力博弈的上风,具有某种隐权力。第二,官府的势利。盗户受招安后,官府为他们另立户籍,对他们“曲意左袒”,因为怕他们重新造反。也就是说,盗户的隐权力得到了官府的承认。强者有势力,官方又势利,一种隐蔽的特权格局就生成了。
盗贼一般都是失势的社会边缘人,被正统社会遗弃,受统治阶级镇压,像滕峄盗户这样“得宠”的,毕竟很罕见。所以蒲松龄感叹道:“世局又一变矣!”--这世道变了!如果世局未变,则通常是士绅阶层才具备那种令官府另眼相看的隐权力。这一隐权力主要来源于两点:其一,士绅作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可以半正式地参与地方治理,在地方上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动员力;其二,他们与官场中人乃至朝廷高官保持着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能假此官之手左右彼官之仕途命运。因此,官府对待地方士绅,不能不礼让三分,按照“强者有势力,官方又势利”的道理,“盗户特权”就落到了士绅集团手里。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待遇上,有功名的士绅见官免跪,可站立听审,并且不受刑罚;在经济上,士绅可免纳丁税,还享有若干担粮的田赋“优免”。这些都是制度规定的正式特权,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稳特权。士绅的隐特权主要体现在:他们往往能够利用其财力、关系网、社会地位、个人权威、人情面子等隐权力去影响公共决策或官方态度,从而像滕峄的盗户那样获得官府的倾斜性眷顾与法外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