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事后讨价还价的效率,这个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时候,讨价还价的结果让公司治理体制影响科斯定理假定条件被违背的程度。因此,在参与方、协调成本的水平或广泛说来某一方资产变现被约束过程中,一套公司治理体制能够影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如果控制权被分割给大量的且分散的剩余索取者集合(如同绝大多数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一样),即使在产权已经明确界定和完全交易的情况下,免费搭车问题可能阻碍正在执行的有效率的活动(GrossmanandHart,1980)。同时,在补偿性转移必须决定的过程中,通过决定方向。控制权的配置能够影响效率。相对于事后的讨价还价而言。在某一方的流动性受到约束的情况下(AghionandBolton,1992),或者,在它面对着不同的机会去从事生产性的投资而不是将这些资源用于“寻权”活动的时候(RanjanandZingales,1996),补偿转移的方向是重要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有效的交易都可能不会达成。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可能补偿的那一方没有资源。在第二种情况下,因为交易(即使在本质上是有效率的)在“寻权”活动上浪费的资源可能比收益补偿更多。
我觉得在控制权持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上,事后的无效率是日益增长的。在工人的职业技巧、处于等级制中的地位和任期等因素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向工人分割控制权是高成本的。虽然汉斯曼没有提供这一关系为什么发生的规范模型,但是,他确实为在实践中控制权很少被分割给具有冲突利益的各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他的推测是令人好奇的,因为我们没有关于为何不同的公司治理体制导致事后无效率的不同水平的一般理论。然而,无须怀疑,无效率确实存在,而且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