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性,但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定制约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为所欲为,行政法律关系只能依法产生。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一,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厅、局、委、办等)。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实施,某些行政职权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予某些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例如,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核发村民用地使用证等,又如卫生检疫机构可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取得依法进行检疫的行政权力。
2.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十分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运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公民个人来说,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的作用无所不在。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
第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也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例如卫生主管机关依据《食品卫生法》对某一行政机关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后作出了处罚决定,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该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相对人。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办公机构(办公厅、室)和司法机关的编制、经费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这是它们成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因。
第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由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经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而组建的集合体。它们具有独立地位,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但它们的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四,企业、事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都是经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后建立的,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建立、发展或消逝都同行政权的运作紧密相关,它们必须接受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五,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本国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者,所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已上升到行政法的目标之一。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多是非隶属行政法律关系,公民还可能与行政机关产生隶属行政法律关系,如公民取得公务员资格后与人事行政机关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为有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他们依法享有行政法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广泛,但通常认为应包括物、与人身有关的精神成果和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且要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联系才能具体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存在及其活动的物质基础,或者说是主体双方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所在。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1.物。物指独立的、可由人们支配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哪些物能够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的,但实践中,一般物品都可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如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土地、货币等等。
2.精神成果。精神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而取得的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如商标管理机关根据商标使用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批准赋予其商标权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3.行为。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是行为。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其中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是最多的,另外还有相对人的行为,如申请经营许可证,等等。
首先,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对相对人实施的管理活动而作出的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又可分为行政检查与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详见本书第三编)。
其次,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或接受管理和监督的行为,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主体赋予自己某种权利和利益或者免除某项义务。同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此外,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种种行为也会引发行政法律关系。
无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还是相对人的行为,都直接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有关,它们都是基于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它们既包括合法的行为,也包括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前者法律予以保护,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行政法上的权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主张自己法定利益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可能形式,即权利主体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因他人违反法律义务而要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通过主体的积极行为才能变为现实的利益。
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国家通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一定行为又称作为,是一种积极义务,不得为一定行为又称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实现行政权利,取得相应利益的前提,是使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性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行政管理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主体双方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主体非经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为权责统一;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不可分离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一项义务,即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3.权利义务的不相同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由于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各不相同。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1.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首先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意志具有优先性。行政主体的权力即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和表现,故可表述为行政主体的权力。依据国家行政权的运作,行政主体的权力可以概括为:(1)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宪法和有关法律,特别是《立法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执行并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权的内涵宽广,它可细分为:行政决策权、行政委托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惩权、行政强制权及制裁权等。(3)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主体对被管理对象是否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是否执行行政命令等有权进行监督、检查。(4)行政复议权。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隶属的下级机关或者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管理错误的行为。(5)行政调解权和裁决权。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处理有关相对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
其次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前面已述,对行政主体来说其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故其权力的行使同时就是履行其义务(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责任):(1)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廉洁、公正、努力为人民服务。(2)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到依法办事。(3)坚持公开行政,遵守法定程序。(4)赔偿、补偿的义务。由于行政管理需要或者因自身违法或不当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
2.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行政管理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准则。
其一,相对人的权利:(1)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2)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3)申请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免除自己义务的权利。(4)对国家行政管理的了解权和个人隐私的保密权。(5)请求补偿和赔偿权。(6)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其二,相对人的义务:(1)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命令等。(2)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依法协助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
五、行政法律关系变动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任务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中完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有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行政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但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只规定了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它还需要直接的条件——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自然死亡等,后者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而发生,有善意和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是:
1.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地位相对优越,它们总以管理者和指挥官的身份出现,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决定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也可以单方为公民设定新的义务”。
2.相对人的行为,包括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例如闯红灯者被处罚,是作为所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纳税义务人无故逾期不缴税而依法缴纳滞纳金是不作为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3.法律事件。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增加、减少或者主体依据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改变。如行政主体的分立与合并都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另外,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修改、变更和废止也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同时改变应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这种变化多由法律的规定和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例如,罚款数额的改变的变化等。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化。例如行政主体用罚款代替收缴营业执照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变更。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诸要素的消灭,也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原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消灭。行政主体被撤销、相对人不复存在(如公民死亡)或丧失资格(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消灭。只限于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消灭。常见的有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活动或行政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实现了权利。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消灭。例如,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权人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专利的消灭而消灭。
思考题
1.试进行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比较。
2.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3.谈谈对行政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认识。
4.行政主体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5.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