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长期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本人不放弃,或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期限内具有效力,逾期自动失效的许可。如商标许可、林木采伐许可等。
6.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以许可的目的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项行为活动,不包括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业或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资格和权能,也无须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取得资格许可的相对人也就具备了从事此类活动的行为许可。
7.其他分类。以许可的目的和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
第一,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如公共娱乐场所营业许可,旅游业营业许可,印铸刻字许可、持枪许可,特种刀具生产及购买许可,出入国境、边境地区许可等。
第二,保障人民健康许可,如食品卫生许可、药品制剂许可、个体行医地区许可等。
第三,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如音像制品许可、经营许可、书刊发行许可等。
第四,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如机动车辆行驶许可、通用航空许可、飞行执照、机场使用许可、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等。
第五,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如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采矿许可、石油及天然气开采许可、农药生产许可、海洋倾废许可、土地使用许可、水资源使用许可等。
第六,调控进出口贸易许可,如粮食进出口许可、石油进出口许可、药品进出口许可等。
第七,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如城市建筑许可等。第八,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第九,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如外资企业许可、合资企业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审查;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核发或拒绝核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许可收费;许可的救济等。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1.申请。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和启动程序。行政相对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一,申请必须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外公布本机关有权颁发许可证的事项和权限。
第二,申请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应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事项。第三,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申请人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以满足国家行政管理对相关行为主体的要求。第四,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即以许可申请书的形式予以表示。
许可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个人、组织的详细资料、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证明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条件和能力)。附文件的许可证,当事人还必须提供必要的附件。行政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应签收或登记在册,并给予申请人签收或登记的凭证。
2.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须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不得无故拖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首先,形式审查,即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的初步审查,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合乎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许可的管辖范围,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形式上有缺陷、缺少必要附件的申请书,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如果还需要其他许可或批准作为条件的,行政机关应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程序指导,便于申请人办理前期手续。
其次,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申报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能力。行政机关应对审查事项进行审慎而公正的审查核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二)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
1.听证制度。各国行政许可程序中都普遍规定了听证程序,目的在于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保障申请人在可能遭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乃至许多行政行为中具有促进民主,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都规定了进行行政许可行为时须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举行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允许他们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在美国,行政机关作出颁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前,必须就听证事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举行听证的法律根据和管辖权;听证所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等。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一些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中也无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但建立听证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发许可或不予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对许可申请人、许可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上述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涉及不予核发、变更、终止许可等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理由等。听证会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审查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回避制度。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回避制度,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偏私、不公正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其主要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时,其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或者与许可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目前,我国一些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但该项制度对实行行政许可的公正目标意义重大,应当在今后立法中予以规定。
(三)核发或拒绝核发许可证
行政机关在对许可申请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审查决定,说明给予或不给予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相应的理由,对于不给予许可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今后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还包括申请回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查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给予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将许可证或其他已经许可的证明文件核发给申请人。许可证或其他已经许可的证明文件应有统一的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许可证应载明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应注意的事项,发证机关的名称及公章,发证时间和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许可证后应予以公告的,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行政机关应发布公告。
(四)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撤销
许可证的注销、吊销和撤销是使许可证丧失效力的三种形式,三种失效形式分别依据不同情况而发生。
1.注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予以注销:(1)有效期已过而未延展的;(2)许可持有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的;(3)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终止或者变更的;(4)法定许可条件改变而持有人不具备条件的;(5)许可持有人情况变化已不具备法定条件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进行公告,登记存档。
2.吊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吊销:(1)以欺诈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2)许可持有人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活动的;(3)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倒卖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吊销行政许可程序也应适用法定程序。
3.撤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1)行政机关越权核发许可,或者行政机关没有核发许可的法定职权而核发许可的;(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给予许可的;(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予许可的;(4)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给予许可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许可核发时即无法律效力。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在我国行政许可程序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行政许可的收费问题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类费用一般应限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活动的支出及必要的监督管理费用,且收费标准和程序应依法进行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在现实管理中,利用许可乱收费现象相当严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一些行政机关仅以收费为实施许可的主要条件,忽视了其他法定的许可标准,存在着滥发许可证、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许可不合法等错误情况。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的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化是目前行政许可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有利于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行政许可收费的规范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1.行政许可收费应遵循非赢利原则。行政许可收费应限于行政机关进行许可活动的物质消耗成本及需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必要的监督管理费用。
2.行政许可收费的范围、标准及额度应由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许可收费范围一般应包括技术检测费、公告费、许可证工本费、对许可证的年检费等,对某些行政行为应明确规定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等。
3.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程序亦须公开,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收费应通过银行收取,如需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的,须开具统一发票,并建立单独的行政许可收费专用账户。行政许可收费中除许可证工本费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行政许可收费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目前出现的拍卖许可证的问题,原则上应对经济效益较高且数量有限的许可证,在审查行政相对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基础上,以竞价拍卖的方式择优核发许可证,此类问题仍需由法律规范。
(六)行政许可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6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1条)都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未予颁发或未予依法办理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另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法律未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中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种类亦多种多样,如包括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自建立以来便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行政许可设定混乱,缺乏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机关设置不统一,许可权缺乏法律限制;各个具体行政许可制度极其多样、繁杂,缺乏统一的规范为核心及引领;行政许可程序不完善、不配套,执法人员的程序法定性观念不强,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亦不健全,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康发展。上述问题的根本症结就是行政许可制度缺乏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尽快地总结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发展中的宝贵经验,制定一部科学、合理、体系统一、程序规范的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体制度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性,行政许可法应就行政许可的目标、原则、设定、主体、权限、程序、收费、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的规范,而对涉及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制度则应留有一定的立法空间,实践中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可由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适当的自由裁量。
思考题
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2.试思考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并与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相比较。
3.谈谈许可法定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具体体现。
4.行政许可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5.试分析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