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论述科学思维的规律和价值时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学术论证,是理论思维体现在学术著作中的具体形式,它是运用科学资料来阐述学术论题、证明学术观点具有真理价值的论述过程,也是由无数前提推出结论所使用的推论方法和形式。
同一个论点,通常可以选用各自不同的论据来证明;从若干相近、相似的无数论据中,不同的研究方法又可能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因此,在一般人心目中,论证似乎成了可以随意捏塑的文字游戏。不少“写作学”的学者,也常常爱用一句佛教用语来概括写作的方法,那就是“文无定法”,只承认“大体则有”的写作法则。这种概括对叙述、描写、抒情一类的文学体裁,也许有一定道理;但用于“论证”尤其是“学术论证”,就并不确切了。因为,大凡论述性的文章(尤其是学术论文),其论证的基本方式,包括论证的逻辑方法和结构形式,都是具有规律性的,而且,学术论证(推论)必须处处切合逻辑规则。就这一点而言,应当说它是有“定法”的,有具体规则的。
法国著名哲学家卢梭说过,“通向谬误的道路有千万条,通向真理的道路只有一条。”这正好说明了学术论证的精确性原则。人们还可以说,“条条大路通罗马,但最直、最近的只有一条。”这正好说明了逻辑方法和应用技巧在学术论证中的地位和作用。那么,怎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学术推论能准确地获取真理,顺利地到达目标呢?那就是必须依靠严密的逻辑方法,组织雄辩的逻辑结构。即从思想方法讲,要具有严密而又辩证的理论思维方法;从写作行文看,必须选择简洁、明快、有力的逻辑推理形式。
学术论证的逻辑方法
要使学术论文的论证有一个严密的、富于雄辩的逻辑结构,首先必须掌握学术论证的逻辑方法。应当说,这是学术论文写作的理论基点。学术论证的逻辑方法,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守形式逻辑的一般规律,满足“同一律”、“矛盾律”(也称“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各种要求。落实到写作过程,针对学术论文写作中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我们在掌握学术论证的逻辑方法时,应重点注意如下问题:
一、怎样清晰准确地把握概念
有人发表了一篇文章,论题是《论白居易的批判现实主义精神》,乍看一眼,仿佛很新颖;细致一想,却问题严重。因为,“批判现实主义”是一个内涵十分确定的文学专用名词,它是指19世纪在欧洲文学艺术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文艺思潮,这种文艺思潮是资本主义内部矛盾尖锐化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批判现实主义文艺,是资本主义时代(确切地说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文艺发展高峰的代表。显然,论文作者是把“批判现实主义”和“批判现实”这两个概念完全等同起来,因而,作了一个错误的命题。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提出“批判和防止精神污染”的时候,一家高校学报刊登了这样一篇学术论文:论文作者认为,“文学理论教科书以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审美作用来概括文学的社会功能,这很不够”;应当把“精神污染作用”作为“文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即在文学的三个功能之外,再增加一个“精神污染作用”。显然,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忽略了“认识”、“教育”和“审美”这三个重要概念的外延,应当说,这三个词汇都属中性,它们都分别包含着正面意义和反面意义两个方面(即包括消极的认识和教育,也包括了“审丑”)。所谓“文学的精神污染作用”,即认识作用、教育作用的消极方面,实际上已经包孕在原来已有的概念之中了。这类过分贴近宣传时效和政治口号的立论,由于急于事功而忽略了常识,因此最容易出现类似的偏差。
并不是每一个词汇都只有单一固定的概念,许多概念使用在不同的场合,会具有不同的程度差异。因为,许多概念都具有“广义”、“次广义”、“狭义”之类的等级差别。例如“文化”一词,就有四个级次的意义:一是指文字的表达意义,我们所说的“初识文化”都属于这个级次;二是行业划分的界定,即如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文化行业”;三是指同社会的“政治”、“经济”相对应的“文化事业”,它还包括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内容;此外,最高层次的“文化”概念,其含义同“文明”一词大致相等。关于文化的最后一个义项,《现代汉语词典》基本沿用了《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在写文章,许多人很喜欢选择《××的文化意义》之类的命题,如果不清楚文化概念中关于上述四个层面的完整意义,就难免出错。
在学术论文的论证中,如果对处于重要地位的这类概念不进行必要的逻辑界说和限定,也常常容易产生逻辑错误。著名学者郭麟阁先生在《关于写学术论文的几点体会》中,曾这样论述“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性:
首先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因为第一手材料,没有经过别人改动,比较可靠。例如,有人根据裴松之注,证明刘备在三顾茅庐前就认识诸葛亮。这是第二手材料。根据第一手材料,那就是诸葛亮的《出师表》,证明裴松之的注不可信。因为诸葛亮明确指出:“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这段论证的目的是要证明“刘备在‘三顾茅庐’前不认识诸葛亮”,但所用资料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因为诸葛亮的“躬耕于南阳”,“不求闻达于诸侯”,只在于表明他过去不愿意结交任何人,或者,充其量可以证明他事先不认识(确切地说是“没有见过”)刘备。然而,作者要否定的是“刘备在三顾茅庐之前就认识诸葛亮”这一观点。细致研读这段论述,可以发现两个逻辑错误:
其一,对“认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未作确切界说。从内涵讲,认识有深浅之分:见面深交,算认识;未见面而有一般的了解,也算认识。从外延讲,认识是双方都可以单独存在的人际状况:甲、乙双方互相认识,是一种情形;单方面了解对方,亦在“认识”的范围之内。在平时的生活交往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对话:(甲)“我们是第一次认识”;(乙)“只是你不了解我,其实我早就认识你了......”这是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因此,凭“三顾茅庐”前诸葛亮不认识刘备,丝毫也不能排斥刘备认识诸葛亮的可能性。依照人情事理,刘备事先是认识诸葛亮的,不然,如何会有“三顾”之举呢?当然,如果将“认识”改为“见过面”,那又当别论了。其二,“第一手材料”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等级差别。从材料来源看,可以用“是不是本人所言”来判别;从时间上看,有先与后的差别;从质量看,有真与假的区分等等。诸葛亮《出师表》中的这段话,有许多“自谦”的成分,有不完全切合实际情况的一面。其实,在若干年前的《隆中对》里,诸葛亮面对刘备信数天下英雄之得失,慷慨陈辞:“将军(指刘备)即帝室之胄,信义著于四海,总揽英雄,思贤若渴??将军身率益州之众出秦川,百姓孰敢不箪食壶浆以迎将军者乎?”由这些说法不难看出,诸葛亮不但对刘备的出身、品行、性格和追求了若指掌,连他与天下百姓的关系也一清二楚。再者,裴松之的《三国志注》是第二手材料,《三国志》也当算是第一手材料了吧,其中又如何交代呢?《三国志·诸葛亮传》云:“时先主(刘备)屯新野。徐庶见先主,先主器之,谓先主曰:‘诸葛孔明者,卧龙也,将军岂愿见之乎?’先主曰:‘君与俱来。’庶曰:‘此人可就见,不可屈致也。将军宜枉驾顾之。’由是先主遂诣亮。”可见,由以上两个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仍然可以说明“刘备在三顾茅庐之前就认识诸葛亮了”(只是尚无见面的机会)。
此外,关于“第一手材料”在学术论证中的作用和价值,还应当用辩证思维的方法来判别:历史材料也未必是越早见诸文字就越可信。孟子不就对《尚书》中关于“武王伐纣”的记述提出置疑和否定吗?一部《宋史》可以说是错乱无数,今人顾吉辰先生就写了一本50多万字的《〈宋史〉比事置疑》,对《宋史》中有疑义的地方一一提出来。如果我们把《三国志注》当做“第二手材料”不敢使用,那么《〈宋史〉比事置疑》之类的书不就更不可信了吗?再举个典型的实例:毛泽东同志精于诗词,他的作品改了又改,我们到底以他的第一稿为“真实”呢,还是以他修改后的本子为“真实”?他的《沁园春·雪》,第一稿墨迹中写为“原驰腊象”,以后的手书中又改写为“原驰蜡象”,我们能说他后来的手书“写错了”吗?所以,尽管“第一手材料”更为可靠,但要鉴别材料的真伪,还不能仅仅用“是否为第一手”来判定。而应当辩证地、综合地、发展地看待和认识。
可见,对所用概念作精确审定和必要阐释,在学术论证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它是论证逻辑的最根本的一环。一篇学术论文,是若干知识环节有机联系的论证系统,每个知识环节又有若干知识点,每个知识点都需要使用若干精确的概念,容不得忽略和含混。福楼拜有句名言:“我们无论描述什么东西,要说明它,只有一个名词;要赋于它运动,只有一个动词;要区别它的性质,只有一个形容词。”这个观点,正好从概念的精确性这—角度,有力地证明了“通向真理的道路只有一条”这一学术论证的重要原则。我国古代的诗文大家提倡“炼字”、“炼意”,究其实,便是诗人力争在写作中达到福楼拜所说的同一标准。杜甫有句名言:“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未休。”这种精神是学术工作者应当认真效法的。任何文章的写作,都应当严格地推敲文字。学术论文写作更是如此,必须细致审定所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弄清重要概念可能包孕的各种义项,严格地将论题限制在—个适当的范畴之内,从而确定论证的逻辑安排和论述的准确方向。
二、如何消除推论中可能隐伏的歧义
学术论证是一个又一个严密的逻辑推论过程,因此,一篇学术论文中的全部论证,一定要保证结论推导的万无一失,力避逻辑推论过程可能产生的“节外生枝”的种种毛病。
在论证过程中,由于思维习惯定势的支配,有时作者容易偏执一端地进行结论推导。一位学者曾撰文论及鲁迅先生“迅”字的基本用意,文章引用《尔雅·释兽》中的古代生僻义项:迅为“狼子之有力者”,由此断定鲁迅以“狼子”自称,意在表现自己对封建主义的叛逆精神。迅字的义项很多,白话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便是“迅速”、“迅猛”,“迅”字即为快速、便捷之义。周树人在日本参加同盟会,主办过进步刊物《浙江潮》,辛亥革命回国后,一直从事文化教育工作,“五四”运动之初,开始以“鲁迅”为笔名发表的短篇白话小说,第一个白话短篇《狂人日记》,便揭露封建宗法制度狼一样“吃人”的本质,并以此揭开“白话文运动”的历史序幕。依鲁迅先生所言,他自此便“一发而不可收”地创作白话短篇小说,以后又转而运用杂文这一“投枪和匕首”般的武器,同封建文化势力展开短兵相接的论战。无论从鲁迅这一笔名的首用,还是从鲁迅终身的写作实践和鲁迅风格的特质来分析,“鲁”与“迅”合用为笔名,“迅”字均清楚显露出“迅猛”这一义项。硬要从故纸堆中觅出“狼子”这个早已绝迹的义项来作“孤证”,这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现代文学研究界极少有人同意这一见解。
有时,作者为了充分说明问题,寻求充足的客观依据进行逻辑推论,可是,由于视线过分专注而带来局限,往往容易产生盲点,反倒在自己的推论中隐伏下歧义。20多年前,学术界曾经开展过一场关于《满江红》[怒发冲冠]词创作归属权的热烈讨论。著名历史学家邓广铭教授的文章在讨论中最具说服力,在《再论岳飞的〈满江红〉词不是伪作》一文中,邓老列举了岳飞所写的若干题记、诗篇,借以证明它们与《满江红》词同属于一种“无差别境界”,除岳飞外,非他人所能伪托。但是,邓老选择了这样的论证方式:“把这样一些语句加以洗炼,并使用虚实并举的手法,重新排列组合一番,用长短句的体裁并写出来,岂不就是那首《满江红》吗?”显然,作者没有注意到,如果改变推论的方向,采用同样的方式去推导,正好也能得出“他人伪托”的结论来。因为,作者正好把这种容易借以伪托的“加以洗炼”、“重新排列组合”的方法都说得一清二楚了。据此,只要改变推论方向,同样可以推导出相反的结论来。这样的论证方式,就难于发挥推论自身应有的逻辑力量。正确的方法是,应当选择创作心理分析的方法,将岳飞的诗词和题记进行既符合人物经历、又合乎作者独特心理的分析,从而证明他人“无法重新排列组合”,“无法伪托”。这样,才能恰到好处地证明:岳飞是那首《满江红》当然作者。
要消除推论中可能隐伏的歧义,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论证技巧的问题,它要求作者在写作前要保持清晰的理论思维线索,在写作中,尽量不要使用那些概念不够确定或者自己理解不透的学术语汇,完稿后要尽量采用“八面受敌”法反复推敲,借以检验推论的科学性,删除“节外生枝”的歧义。
三、应当保持论证和论题的同一性
学术论文论题的确立,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限定,一是对论证范畴(即论题外延)的确定,二是对论证实质(即论题内涵)的揭示。在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论题与论证的同一性,即要使全部论证同论题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一致,避免“小题大作”或“大题小作”的偏向。
一位作者写《论白居易的文学批评思想》,通篇涉及的内容和引证的依据均没有超出白居易《与元九书》,这就难免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似乎除了《与元九书》,白居易就没有其他的文学创作思想和批评观点了。这样,论证就比论题狭窄多了。像这样的论证,若不能进一步弥补论据、充实论证,就只能收缩论题的外延,改为《谈谈白居易〈与元九书〉中的文学批评思想》之类,以求得论题同论证的和谐统一。
由于“假、大、空”的形式主义文风的长期影响,由于某些别有用心的空头学者的渲染和提倡,科研领域(主要是社科领域)存在着一种偏向:不少人喜欢脱离实践的所谓“超前理论”和“宏观视角”的选题,论题看上去很宏大,立论依据却给人以“鸡毛蒜皮”的感觉,论证显得脆弱而浮躁,缺乏说服力。要排除这种文风的影响,在学术论文选题上必须量体裁衣,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选择适当的论证范围,不妨从“读书笔记”之类的“豆腐块”文章写起,广泛积累材料和经验,循序渐进地深入钻研,逐步拓展和深化学术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