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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7)

在处理哄抢行为时,还要把这种行为同抢夺罪和抢劫罪严格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起哄闹事,抢得的财物数额又巨大的首要分子,应当按抢夺罪论处;对其他参与哄抢的分子,则应按哄抢行为处理。如果在哄抢公私财物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应该以抢劫罪进行处罚。如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或者先用酒将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灌醉;或者用药将其麻醉,使其无法抗拒,再乘机哄抢的;或者在哄抢财物时遭到制止或者追赶,为了抗拒逮捕,毁灭证据或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抢劫罪论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哄抢数额较大;多次进行哄抢的;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有哄抢前科劣迹的等情形。

(四)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乘人不备应当被界定为乘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注意时,当着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公开夺取其财物。

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抢夺行为。虽然出于故意,但只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进行挑衅活动而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该按寻衅滋事行为论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抢夺数额较大;驾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进行抢夺,未使用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或强拉硬拽方法,且未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造成受害人受轻微伤或财物损坏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有抢夺前科劣迹的等情形。

(五)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使用逼迫手段对付受害人,给其造成心理的恐惧;或者以其家属利益受损威胁受害人,使其不得不交出财物,至于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之内。

2.行为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具有此目的的行为,如债权人使用带有某种威胁性质的举动,讨回债务人所欠债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侵占公私财物的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较大数额,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侵犯数额能否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是区分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标准。

2.与诈骗行为的区别。本行为主要是靠威胁方法恐吓被害人,使其感到害怕而被迫交出财物,其中也含有诈骗的因素。如诈称损害发生由被害人引起,如不给钱物,就要给予报复。认定违法行为时不能因为有欺诈的因素在内,就按诈骗行为论处。认定这类行为的性质,关键是看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是靠虚构事实欺诈还是靠威胁、恐吓。如果主要是靠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应认定是诈骗行为。如果主要是靠威胁、恐吓手段获取财物,即使有欺诈的因素,也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曾被处理过的等情形。

(六)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是指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毁坏的是普通财物。如果毁坏的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财物,如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则应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论处;如果故意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则应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论处。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损坏是指行为人采取砸、毁、打的方式使财物丧失部分或全部的使用价值。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领导人住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等情形。

项目六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这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了较大的危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点之一。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构成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活动

社会管理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威性。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

卫生、环境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管控。行为人实施的妨害行为都必然程度不同地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予以处罚,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

(三)行为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在妨害社会管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构成。而有的行为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如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的主体就只能是房屋的出租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必须由故意构成,个别的也可由过失构成

在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中,多数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如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等。有的行为则既可以是故意构成,也可以是过失构成,如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

具体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侵犯的是社会原本井然有序的生活秩序。一种具体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通过某种明确的行为去抵制,也包括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政府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紧迫的、十分危机或危险的局势,对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这种紧急状态可能是自然灾害引起的,也可能是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

3.行为的主体大多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反映在行为上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了执法主体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尚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对于有的群众对政策不理解或者因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的争吵、围攻顶撞、纠缠甚至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不但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本行为。对此行为应当采用政策疏导的教育方法来解决。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阻碍执行职务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种车辆和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3.行为的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而设置障碍故意阻碍。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

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听人民警察的制止,强行冲闯、跨越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现场秩序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3.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五)招摇撞骗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某些单位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2.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它既包括骗取物质性利益,如金钱或其他财物;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如骗取他人的羡慕、情感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行为人所给他人呈现的一定不是真实的自己的身份。可能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假扮、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的、记者的、名人、明星等等。这样既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也危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为了向他人展示自己的“社会地位”,满足个人虚荣而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此行为。

(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用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七)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是指故意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八)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凭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机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从违法行为中牟取利益。本行为是选择性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主观动机是为了牟利。但是否获利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

(九)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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