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佐(2004)提出将教育成本核算项目设置为工资、行政事业费、教学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人才教育培养的科研费、与学生有关的费用等6项。这一设计思想基本上是比较完善的。
综合上述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根据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的经济内容而将其分为人员经费成本、公用经费成本、资本性成本、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成本和其他成本5个项目是较为适合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项目设置方法。
(1)人员经费成本
高校为在职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性费用,如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构成了人员经费成本的组成内容。
(2)公用经费成本
高校为提供教育服务所发生的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讲义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实习费、毕业设计费、招生费、体育用品购置费、教学实验用的实验材料费等项支出在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支出构成了公用经费成本的组成内容。
(3)资本性成本
资本性成本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校对固定资产都不计提折旧,现有的账簿记录只能反映出在用固定资产的原值,却反映不出现值。而在尚未实施的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要求。这其中必定包含了对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的考虑。这是因为教学用固定资产耗费的价值,是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重要项目。为了把固定资产耗费合理地计入当期教育成本,需要对在用的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确定其现值和折旧年限,计算出当期应计提的折旧费。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成本
指高等学校向个人发放的包括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在内的各项补贴。
(5)其他成本
除了上述各项成本以外的其他与提供教育服务有关的支出,如高校的隐性支出——养老保险支出等。
(五)不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支出项目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定义将教育成本严格限定为提供教育服务所耗费的资源。因此,构成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只能是高等学校投入的用于教育服务的各种教育资源,如果是用于其他目的,而非用于教育服务的,则这部分投入就不能构成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因此,在教育成本的归类与计算中应将那些与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无关的费用,列为不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项目予以剔除,这些项目所消耗的教育资源的价值主要反映在学校的非教学活动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校办企业支出
校办企业是企业法人,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因此,高等学校在校办企业上所发生的那部分支出只能算是一种投资行为,与学校的日常教育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按照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
2.后勤服务部门支出
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高校所属后勤服务部门所提供的膳食服务、招待所、车队、维修等服务是直接面向社会的,因此它所发生的支出及无偿占用学校的房屋、设备和学校为其负担的人员工资等与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在计算教育成本时也应予以剔除。
3.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经费支出
我国的高等学校目前尚未建立养老统筹制度,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高校自筹解决。按照教育成本核算要求,离退休人员支出是以前教育成本的积淀,并不是为提供当期教育服务而发生的支出,与当期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无关,因此,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不能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另外,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所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同,建立较早的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而新建或建立较晚的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则相对较少,负担较轻。如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味将这项费用计入教育成本,则难以进行教育成本的横向比较。因此,最佳的方法是采用一套统一养老费的计算方法,模拟计算学校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而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各项支出则不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
4.高等学校有特定用途或委托科研项目支出
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种类繁多,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决定此项科研支出是否应计入教育成本。对于那些有特定用途或委托科研项目的支出,由于是与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无关的,因此也就不能将其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成本。
5.与教学无关的学校附属单位的支出
学校支付给校医院、幼儿园、附属中小学等的费用,原则上应独立核算,而不应计入教育成本。但如果这些单位服务于本校教师及其家属时,这些服务又可被看成是给予教师的福利性质的隐性工资,此时,这部分支出便与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对这些单位所支付费用中的为教师及其家属服务的部分作为教师工资性支出计入教育成本,而为其他社会成员服务的部分则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6.赔偿、捐赠支出、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捐赠支出、灾害事故损失属于学校非正常性的费用支出,与教学无关,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八、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要素的计量
由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考虑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要素的计量时,就必须对会计核算所涉及的会计要素所采用的相关计量属性予以充分了解,从而为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要素的计量属性的确定提供必要参考。
(一)当前会计核算所涉及的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从会计角度,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实际成本,就是以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价值作为某项资产的入账金额。
2.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下,对于某项资产,在计量其价值时,应以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价值作为其入账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盘盈固定资产的计量多采用重置成本。
3.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某项资产,在计量其价值时,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作为其实际价值。可变现净值通常应用于存货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4.现值
现值是指对某一项资产,在计量其价值时,可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并运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作为其实际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现值通常用于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价值的确定等。
5.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时所共同认可的金额。公允价值主要应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等。
在以上各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中,历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资产或者负债过去的价值,而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通常反映资产或者负债的现时成本或者现时价值,是与历史成本相对应的计量属性。
《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要素的计量
结合上述会计要素所涉及的相关计量属性,结合高等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高等学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所耗费的资源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也就是按照根据高等学校取得该资源时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入到教育成本中。按照该原则,高等学校不能自行调整各类支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固定资产,由于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长,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其耗费的价值则以它们在该期间的折旧来计量。但如果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不能准确反映其价值,并且由此可能导致计算出的教育成本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差距,则应对计量基础作相应调整,以现行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折旧费的基础,如果现行的市场价格无法获得,则可以采用评估的方式,以评估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费的基础,以保证计算出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