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伴随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日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支出。虽然这部分支出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关系无法明确确定,但仍是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支出,因此应计入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
(5)学生成本
学生成本是指高等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支出。
对于发生在学生方面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经济资助支出是否应计入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学生的经济资助是一种转移支付,学生在取得后会将其用于生活和学习,本质上是一种对学生收费的抵减,类似于折扣性质,不是教育成本的构成项目,应该从教育成本中扣除,而不应作为教育成本的一个构成项目;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各类经济资助,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优秀素质,而针对学生的这种优秀素质的培养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看做是整个教育过程的一种必要投入,因此,对学生的经济资助应该是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构成项目。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比较认可的是第二种观点,因为虽然经济资助是支付给学生个人的,但对于高等学校来讲,这部分支付形成了高等学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进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时,理应计入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
由以上五个成本项目组成的成本为完全成本的概念,既包括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直接成本,也包括成本核算期内各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间接成本。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工业制造业一般产品成本核算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单独核算期间费用。因为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水平,而不是通过收入配比来计算损益。因此,进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时,应将那部分类似于制造业产品成本核算属于期间费用范畴的支出计入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2.按照与核算对象的关系分类成本
按照其与特定对象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对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是十分重要的。在企业的成本计算中,对于特定的对象而言,属于对于这一对象的那部分直接支出,可以作为该对象的直接成本,直接计入该对象的成本计算单中;属于间接支出的部分,则必须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并以分配后的数额计入各成本对象的成本计算单中。
高等学校在履行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使命时所发生的成本包括与特定的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综合成本,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这些成本也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
美国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OMB)在《A-21通告》中,从联邦政府的角度对大学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作了相应的定义,定义的标准为该成本能否与一些特定的政府资助项目、教学活动或者大学的其他活动相关。该通告具体定义为:“直接成本是指那些可以明确归属到或者能以较高的准确度直接分配到某一特定的政府资助项目、教学活动或者大学的其他活动的成本。”在该通告中,将间接成本称为“设施与管理成本(FacilitHigherschoolandAdministrativeCosts)”,并将其定义为:“设施与管理成本是指那些不易被明确地归属到某一特定的政府资助项目、教学活动或者大学的为了公共目标或者共同目标所发生的成本。”
美国教育部财务总监办公室下属的间接成本组(IndirectCostGroup,ICG)专门负责对间接成本进行管理和指导,它对间接成本所作的定义为:“间接成本表示(组织)进行的对组织的综合运作以及进行的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但又不能与一项特定的拨款、合同、项目或活动明确相关的业务活动的费用。”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在其“财务管理指南”中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定义为:“间接成本指那些不能追溯到某一特定的部门或项目的成本。……任何可以追溯(到某一特定的部门或项目)的成本都是直接成本。”
英国政府也对大学成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归属到某一特定项目、或者几个项目共享的成本的直接成本;另一类是执行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必须的但是不能直接归属到某一特定活动或项目的成本的支持成本。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RogerG.Noll将直接成本定义为:“直接成本是指可以明确地与一个项目相关联的成本。”
美国西北大学的WilliamP.Rogerson则将间接成本定义为“间接成本是不能明确地归属到任何特定的项目的多个大学活动的联合成本。”
由此可见,不论是政府、学者,还是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不论是从广义的角度亦或是从狭义的角度对高等学校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作出相应定义,其共同出发点都可归集于成本的归属性,或者说成本的指向性。综合各方面定义可知,相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其直接成本指的是高等学校发生的能够直接归属到特定成本对象的各项支出;而间接成本则是指高等学校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到特定成本对象的各项支出。
(四)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
1.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原则
由于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必须是在教育活动中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而高等学校的支出并非都是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因此,只有把那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开支从教育成本的计算中剔除出去,才能正确计算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项目是为了提高等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提供便于教育成本分析和控制的信息而在核算教育成本时设置的构成教育成本的费用类别。设置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有用性原则
成本项目设置应体现教育成本的经济内容,提供管理所需要的相关经济信息,提供便于教育成本分析、控制和评价的资料数据。
(2)完备性原则
成本项目的内容涉及应全面,所有应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都应在所设成本项目中得到反映。
(3)连续性原则
各成本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应保持相对的连续性,以保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各类可比的成本信息。
(4)简单性原则
各成本科目设置不必过于复杂,以利于各项支出的归集和分配,并为成本核算提供便利。
2.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
对于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一些学者提出了他们各自不同的设计思路:
王耕(1988)设计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差额补助费、折旧费、其他费用等在内的11个成本项目。这一设计过多地考虑了与当时会计制度的联系,过于繁杂,并且其中的几个项目也不是教育成本的内容,应该取消或调整,如离退休人员经费。闵维方、魏新、官凤华(1994)从体现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支出功能和经济用途的角度出发,基于改进政府的拨款方式,针对教育经费拨款目的,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划分为包括教学费用、公共辅助教学费用、行政费用、学生服务费用、建筑维修费、后勤服务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在内的8个成本项目。这样的划分,从教育成本核算角度来看,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其中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后勤服务费用等属于应予剔除的非教育成本的内容。
王善迈(1996)将高等教育成本分为包括学校教职工工资及福利性支出费用及学生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支出费用在内的人员成本;包括学校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在内的公用成本及包括高校的建筑物、房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公用设备的折旧费在内的固定资产成本等3项内容。这种成本项目的划分与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基本一致,应用操作性强,有利于高校在编制经费预算,考核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工作,但存在成本项目设计过粗的不足,因而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肖玉秀(1996)的设计是三个成本项目:直接费用、辅助费、管理费用。这一设计与其他设计相比,又显得过于简单,不能反映成本项目的功能,从中无法得到人员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等管理所需要的内容。
袁连生(2000)提出设置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5个教育成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