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期间与高等学校事业支出核算的会计期间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单独设置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系统进行调整。高等学校在核算教育成本时,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等学校事业支出核算的信息系统和会计体系,从中直接获取相关数据并对部分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同时采用一些必要的辅助手段,设置必要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辅助账簿。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自每年9月份开始,将高等学校的事业支出数据经过相应的加工整理后,转入所设置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辅助账簿,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并于次年8月末,即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期间结束时,将教育成本从成本核算辅助账簿中转出,使教育成本账簿8月末余额为零。
采用上述方式,高等学校事业支出仍可以按照公历年度进行核算,同时又可以按照学年度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这样,既能提供准确、可靠的教育成本信息,满足了社会各界对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信息的需要,同时也简化了成本核算工作。
4.货币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会计人员在处理日常的会计核算业务时应以货币为记账单位并将其作为交易的计量尺度;二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前提是假定货币价值不变或变动幅度很小而可以忽略。货币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货币价值不变、币值稳定。因为只有在币值稳定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同时期的资产价值才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的成本费用才能进行比较,才能计算确定其经营成果,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状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币值变动是经常性发生的,甚至有时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某个时期内,其货币价值可能发生急剧变化,甚至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计量的结果会导致会计信息的扭曲,就需要引用物价指数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货币计量的准确性。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遵循这一规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也应当以人民币为计量基础。货币计量是任何会计记录的基础,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相应的也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基础进行的。与上述内容相对应,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将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发生,使教育成本在可比性上受到相应影响,但为了能够继续发挥教育成本在信息考核、控制、预测、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可以通过价格指数、最好是教育物价指数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后,再进行进一步的比较;二是由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在通货膨胀时期一般会大于其历史成本,而从折旧方面考虑,在通货膨胀发生时,按照历史成本入账所提取的折旧费会明显低于重置价值下提取的折旧费,从而造成了计算出的教育成本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致使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出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不能完全补偿真实的资源耗费——主要是固定资产的耗费。因此在以教育成本为基础确定学费、教育拨款时,还应考虑以物价指数矫正历史成本计量的不足。
(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其他假设
1.学生人数的可折算
假设由于目前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的层次较多,最常见的就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夜大生、高职、网络、自考等,各类学生所涉及的专业类别也相对较多,由于所学专业类别不同,完成相应教学任务所发生的相应支出就会有所不同,因而出现了在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上教育成本方面的差别,若要按各层次类别单独进行核算,难度很大。因此,必须作出一个假设,通过此假设可以使所培养的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够按一定的比例折合为无差异的学生人数,类似于企业成本计算中的约当产量,我们姑且把它称为约当学生数,并在此前提下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相应研究。
2.学生接受教学服务的质量一致
假设高等学校所提供的是教育服务,它所提供的这类服务不同于企业制造产品之处在于:企业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决定了它所生产产品质量的好坏,而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它的服务对象——学生,所接受到的高等教育服务的质量不但受高等学校对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的控制的影响,同时还受到诸如心理素质、努力程度等学生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只能假设学生在校期间所接受的教育服务质量一致,并在此前提下进行成本核算,而很难考虑到学生接受到教育服务的质量等级差异。
3.各学年教育成本均等
假设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类别层次不同,由此各类学生的培养周期就会有所不同,如本科生学制4年,研究生学制3年等;另外还存在着每年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的不同,因此在各年所付出的教育成本实际上是不一样的,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只能以学年为单位。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研究只能假设各学年教育成本是均等的,并在这一前提下进行相应研究。
4.教学所耗资源价格相对稳定
假设为了保证所计算的教育成本结果的可比性,必须假设各学年内物价水平能够保持相对稳定,没有通货膨胀,所有的资源耗费都不考虑价格指数的变化,并在此前提下进行相应研究。
四、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是会计人员在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处理时所采用和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具体来说主要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收到或支出为判断标准,相应地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一种方法。按照这个原则,对于所实现的某一项收入或支出,其认定标准是这样的:按照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将所得收入确认至收到款项的当期,所支付的费用确认到支付时的当期,而不论它们是否应归属于本期。也就是说,凡是本期收到的收入或支付的费用,无论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反之,凡是本期未收到的收入或未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当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由于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的,因此又称为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
权责发生制是在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的一种方法。按照这一原则,对所发生的收入或费用作如下认定:对于某一会计主体,它所形成的收入或发生的费用,只要是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无论该收入是否实际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予以确认;对于所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费用的确认标准,无论该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在此原则下,由于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因此又被称为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
对于上述两种会计基础来说,在现实的会计业务中都各有运用,并且都各有其优缺点。对于收付实现制来说,由于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与货币资金收付密切相连,因此能较好地反映现金流量的变化,并对会计主体现实的支付能力予以充分反映,对于收入、费用的计算相对也比较简单。但无法正确地进行收入与费用的相应配比,从而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各个时期的成果水平和经营业绩;而权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来讲,对各种资源的取得与耗费及成本或费用的关联与合理分摊考虑得相对合理,因此采用此种原则,对经营成果的反映比较客观,但在确认收入和费用尤其是在计算方面则显得较为复杂,对资金流量的状况也不能予以完全反映,进而会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及时性方面受到影响。另外,采用此原则,还可能增加人为操纵的因素,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根据我国相关会计制度: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外,其他业务均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基础
在我国,高等学校一直被看做是非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并且在会计核算方面基于国家预算管理与考核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由于成本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摊,要做到合理分摊,只有采用权责发生制。但由于我国高等学校普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而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之下对于当期的实际收入和成本费用又不能正确地予以反映,最终导致不能得到真实的教育成本数据。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国家财政拨款仍是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教育经费又呈现出社会资本投入、借贷资金等多渠道来源状况。这样就使得高校在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时,要兼顾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政府下拨的预算经费收支情况,确定预算收支的余超及便于相关部门检查国家预算中有关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为了能够全面考核学校目前的经济效益、加强学校的管理,又需要进行必要的教育成本核算,科学地计算教育成本,而去考虑建立以划清经费的发生和受益期间、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制度。从而使协调权责发生制与现行的收付实现制的矛盾成为进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等西方部分国家的高等学校已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就美国来说,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要求大专院校的收入和支出均采用应计制基础确认。其具体做法是:对于预收的学生的学费、培训费等,暂记入“递延收入”科目,待实际发生时再确认为当期收入;通过设置诸如“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付账款”“应付债券”等科目,用以核算高校应收应付而实际尚未收付的各种款项;对于高校正在修建但尚未完工或转入改良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那些因接受捐赠投资而持有的长期有形资产的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对发放给学生和老师的贷款计提坏账,并通过“备抵坏账”科目进行核算。通过这样的处理,达到最终目的: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就这一问题,我国学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学者王耕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两种选择方法:第一,实行双轨制核算即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内采用两种会计原则、二套会计制度并用,即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反映教育成本情况;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反映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在按现行制度设立的总账科目基础上,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累计折旧等四个明细科目。日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明细分类核算,只是在期末(或定期)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通过编制调整表对相应账户进行必要的调整,使月末、年末总账和各明细账与现行制度保持一致。袁连生则建议运用混合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与费用支出相关的业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则采用收付实现制;对那些与费用支出无关的业务,一律采用收付实现制。王耕提出的双轨制核算加大了高校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袁连生提出的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只在涉及费用支出的时候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涉及收入的时候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有效地实行配比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的绩效情况。王耕提出的第二种混合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虽然得到了权责发生制下的教育成本信息,但对于财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所需要的收付实现制下的信息的获得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在涉及会计基础问题上,高等学校可采用下述做法:并行设置两套账户即高等学校日常会计核算账户和根据成本核算需要单独设置的教育成本核算账户。高等学校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在日常会计核算账户中进行,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单独设置的教育成本帐户的核算,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样,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就可以充分利用高等学校事业支出核算的信息系统和会计体系,直接获取支出数据并转换成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所需数据,为教育成本核算提供了直接的便利条件。
五、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
高等学校实行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是实行教育成本核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会计人员进行成本核算的基本准则。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在进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是对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所作的具体要求。在这一原则下,要求教育成本计量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教育成本核算的相关要求对高等学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予以如实的记录和反映。对某些存在不确定性而需要估计的经济业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合理的判断,避免主观随意性;会计人员对所有会计程序的选择、会计数据的获取、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等都应是可验证的,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当符合各类信息需要者的要求,并按这一要求提供准确、详实的成本信息,以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管理者及社会各界对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
(三)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高等学校对所取得的各种资源应按其最初取得时的成本,采用一定的方法记入相应教育成本当中,并且不得随意调整其价值。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使得不同时期的教育成本信息具有了可比性。
(四)一致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