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几年中,内蒙古地区的形势比较复杂:既有中、东部的老解放区,又有西部和平解放的新区;既有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又有由绥远、热河、察哈尔、宁夏、甘肃等省管辖的地区。在中东部老解放区,已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各级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社会民主改革。但在和平解放的新区,各级人民民主政权还没有建立或刚刚建立,农村、牧区的封建势力还没有被摧毁,土匪、特务和反革命势力还没有被肃清,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就未能开始实施。由于解放前国民党统治者对内蒙古地区的反动统治,解放初期的内蒙古,尤其是和平解放的新区,蒙汉各族人民之间还普遍存在着较深的隔阂,严重影响着各民族群众之间的团结。因此,当时在内蒙古地区,尤其是和平解放的新区,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及实行党的民族政策,消除民族隔阂,增强民族团结,任务非常艰巨。
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引下,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稳步地向前发展。在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讨论了内蒙古的行政区域问题。毛主席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逐步实现东西部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领导机关先由乌兰浩特迁到张家口,待绥远解放后移至归绥。乌兰夫:《忆周总理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与发展》,《乌兰夫回忆录》,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这一意图的含义很明确,就是撤销绥远、察哈尔、热河三个省,建成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彻底改变国民党政府对内蒙古分割统治的状态。从1949年5月至1950年8月,先后将原属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原属辽北省管辖的哲里木盟、原属察哈尔省管辖的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为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察哈尔省。1953年底以前,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由乌兰浩特迁至张家口,再迁到归绥市。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1954年1月28日,绥远省正式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4月25日,带有歧视意味的归绥市改名为蒙古人民喜爱的呼和浩特市。
“蒙绥合并”之后,又于1956年撤销热河省建制,将原属热河省管辖的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和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将甘肃省的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内蒙古族自治州划为内蒙古自治区。至此,圆满完成了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任务,开始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崭新历史时期。
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彻底消除了历史上由于反动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和分割统治而造成的蒙汉各民族人民之间的矛盾、隔阂,为增强民族团结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内蒙古境内的蒙汉各族人民,将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中,互相帮助,密切合作,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迈进到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内蒙古蒙汉各族人民已经形成了民族平等、亲密团结、友爱互助、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同时,也在积极落实其他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工作。鄂伦春是内蒙古地区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世代游猎生息于大小兴安岭的莽莽丛林之中。1951年10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正式成立,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少数民族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使鄂伦春族人民实现了民族自治权利和由本民族管理自己事务的愿望。
根据居住在呼伦贝尔盟境内的索伦、通古斯、雅库特等旗人民的意愿,经过调查研究,决定把这三个族群统称为鄂温克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8年8月1日,鄂温克自治旗正式成立。
达斡尔族长期以来一直不被视为单一的民族。新中国成立以后,许多达斡尔族干部和群众向党和政府提出了该族族称的问题。内蒙古党委和人民政府专门组成了工作组,对达斡尔族的族源、族称及其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1956年4月正式确认达斡尔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单一民族。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呼盟盟委、盟公署开始了达斡尔族自治旗的筹建工作,于1958年8月15日,成立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在建立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三个自治旗的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还先后建立了15个少数民族乡,其中8个鄂温克民族乡、3个达斡尔民族乡、3个满族乡、1个朝鲜民族乡。这些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管理本乡各种事务,实现了这些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为这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和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内蒙古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在1958年对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作了一系列的调整,使之更利于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更符合该地区的历史与现实情况,也便于对生产建设的领导。
原属察哈尔省的商都县,在历史上是察哈尔蒙古族地区的牧场。清末以来,随着土地开垦的扩大,这里逐渐迁来大批内地的汉族农民,形成了蒙汉杂居、农牧交错的局面。1952年察哈尔省撤销时,该县划归了河北省,造成河北省与内蒙古自治区犬牙交错的状态。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这里出现了较为突出的农牧矛盾,影响了民族团结,也不利于双方的生产建设。为此,1961年中共华北局组织有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门工作组,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受到了当地干部和群众的热烈拥护。随后经中央批准,商都县于1962年7月正式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彻底解决了当地日益尖锐的农牧矛盾,加强了民族团结。
2.结束“旗县并存、蒙汉分治”
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内蒙古地区长期推行民族压迫政策,造成了许多妨碍蒙汉人民团结的历史遗留问题。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境内的“旗县并存、蒙汉分治”的问题,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所谓“旗县并存、蒙汉分治”,就是同一个地区,分别由旗政府和县政府管辖,即“旗”管辖蒙古族人民,“县”管汉族人民。这样便形成了蒙汉分治、一地二主的局面。旗县并存制度最早产生于清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加以沿袭,前后延续200多年,是反动统治阶级推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的产物。这种政制的存在,使广大蒙汉人民受着双重的剥削和压迫,同时又加深了农业和牧业之间的矛盾。农牧矛盾进而导致蒙汉两族人民群众之间的隔阂,严重影响了蒙汉两族人民的团结。绥远境内多为蒙汉两族人民杂居的地区,因而这种政制极为普遍。
建国初期,由于各项社会民主改革尚未进行,改造旧政权的工作刚刚开始,加之蒙汉两族人民群众之间长期被分割统治,所造成的隔阂,需要经过一个时期方能消除,因此,中共绥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旗县并存、蒙汉分治”的政制采取暂时维持现状的方针,并采用旗县双重领导、协作办公、加强团结、稳步前进的过渡形式。这样,不仅蒙汉两族群众易于接受,而且也有利于当时各项工作的进行。
随着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开展,特别是向蒙汉两族群众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蒙汉两族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有了提高,民族关系得到了改善,民族隔阂逐渐消除。及至各项社会民主改革工作结束,绥远地区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旗县并存这样一种政策的继续存在,就不仅妨碍民族团结,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各项行政管理的进行。特别是当国家已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这种双重政权形式严重妨碍着蒙汉群众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因此,结束旗县并存制度势在必行。
为了妥善解决旗县并存这一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共绥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在各种条件基本成熟的基础上,绥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结束旗县并存制度的重要原则,即“承认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根据这一原则,从1952年到1955年,绥西、绥中、绥东地区先后结束了“旗县并存、蒙汉分治”。至此,绥远地区延续200多年的旗县并存政制宣告全部结束。
旗县并存制度的最后结束,彻底解决了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所采取“分而治之”,制造蒙汉民族矛盾的历史遗留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内蒙古西部地区蒙汉民族间的团结互助。
3.新解放区农村的蒙汉联合土地改革
内蒙古新解放区的农村主要在和平解放的原绥远省。原绥远省是蒙汉杂居的地方,土地占有状况比较复杂。绥远地区自元代以来一直是蒙古族居住的地方,他们主要从事畜牧业,农业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除少数地方外,一般很小。许多地区农业的大规模发展及大片农田的出现则是在清朝末年。在绥远地区农业大规模发展的过程中,交织着蒙古族人民被压迫被掠夺的惨痛历史。清朝政府的“放垦蒙地”、北洋军阀政府的“移民实边”和各个时期反动派的“派兵屯垦”、蒙古王公的“出荒放垦”,都迫使许多蒙古族牧民离开自己的牧场,迁移到边远草少水缺的地方,部分蒙古族牧民不得不由牧业转向农业,蒙古族封建上层中的一部分人则转化成地主。汉族的“二地主”以极低廉的地租,从蒙古王公贵族和地主那里租来大量土地,然后再以高额的地租转租给汉族农民。这样,既增加了汉族农民的负担,又导致了蒙汉民族间在土地问题上的矛盾。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绥远地区,尤其是蒙古族居民较多的蒙旗地区的土地问题和民族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里的蒙古族农民一般占有较多的土地,由于他们从牧业转向农业的时间比较短,农业技术水平较低,并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因此,很多蒙古族农民靠出租一部分土地来维持生活。在这里,一方面存在着蒙汉两族农民同蒙汉两族地主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存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民族矛盾。长期以来,蒙汉农民群众之间不能团结,并且互相歧视,有些地区蒙汉两族群众之间还经常发生一些纠纷。为此在这里进行土地改革,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合于当地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政策和措施,才能保证土地改革运动取得胜利并加强民族团结。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中共绥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为土地改革运动作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在各方面条件成熟之后,中共绥远省委决定在土地改革中采取适合民族特点,调整民族关系,加强蒙汉各族农民的团结,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通过民族形式,发动起广大蒙古族群众参加土地改革;实行蒙汉农民联合的土地改革,团结农民阶级的力量,摧毁封建土地制度。
1951年11月,中共绥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绥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办法》。随后,由8000多名各族干部组成土改工作团,深入全省各地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旗县并存、蒙汉杂居的地方,都组织了蒙汉联合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和土地改革工作团,互相配合进行工作,工作团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蒙古族干部。各地普遍组织了蒙汉联合的农民协会,大量吸收蒙古族农民担任领导职务,还认真向各族农民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合理地处理民族纠纷。
土改过程中,根据中共绥远省委的指示,各地在充分发动蒙古族劳动群众的基础上,在完全取得蒙古族劳动人民同意的前提下,才开始在蒙汉杂居的村子里进行土地改革。在发动蒙汉群众的方法上,采取了共同号召,分别发动,联合斗争,先斗汉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斗争蒙古族地主时,以蒙古族农民为主、汉族农民协助的方法,减少了地主阶级利用民族关系进行挑拨、破坏土地改革的阻力,保证了民族杂居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发展。
在土改中,还充分考虑到蒙旗地区农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蒙古族农民尚处于从牧业向农业过渡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划分蒙古族农民的阶级成份时,不以占有土地数量为主要依据,而以实际剥削数量为主要依据。对蒙古族地主采取按大、中、小三个等级划分,并且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缩小了打击面,照顾了蒙旗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在分配土地改革果实时,还特殊照顾蒙古族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无地和少地的蒙古族农民比汉族农民多分得一份至二份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此外,还通过协商的方法,划定耕地与牧场的界限,既保护了牧场,又保证了农田不受牲畜的损害。
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绥远省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从1952年10月至1953年3月,又进行了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解决了土改中的遗留问题,纠正了某些偏差和缺点。故这次土改,没有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左”的倾向,团结了90%以上的蒙古族农民,不仅没有因为搞土改而起新的民族纠纷,而且还解决了长期以来蒙汉民族间的隔阂,加强了民族团结。
绥远省蒙汉各族农民经过土地改革,由政治上的团结很快发展到生产上的互助。土改后,在一些地区,缺乏劳力的蒙古族农民同劳力较多的汉族农民首先进行互助合作,不久在全省许多地方,蒙汉两族农民纷纷组织了蒙汉联合的生产互助组。绥远省蒙汉联合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为民族杂居地区进行社会民主改革,加强民族团结,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4.农业合作化中的民族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