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在承运人全部、正确履行运输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按照规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314条、第315条)。
2.承运人的义务
⑴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312条)。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1条)。
⑵承运人的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无法通知,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3.收货人的义务
⑴及时提货。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及时提货的,承运人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这主要包括无入主张自己是收货人,通过现有证据也无法确认谁是收货人;以及虽有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即是收货人等情形;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的孳息归收货人所有,提存所生费用也均由收货人承担。
⑵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始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⑶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货物运交收货人后,收货人负有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310条)。
七、货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⑴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⑵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⑶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
2.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8条)。
(第三节)运输合同范本
一、一般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元)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人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到达地点
起运地:___路___号
到达地:___路___号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⑴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址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⑵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人收取运杂费。否则,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2.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⑴承运人的权利: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人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人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⑵承运人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3.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⑴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⑵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本忠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侧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⑶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⑷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密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⑸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费用。
4. 承运人的责任
⑴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
⑵承运人如弄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⑶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⑷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
⑸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货物的合理损耗。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有关单位给留一份。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_____年_____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