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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德法相济(2)

凡是被认定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行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民事内容和民事客体三个要素。所谓民事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至于与当事人毫不相干的权利和义务则不是民法调整的内容;所谓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亦称民事法律关系“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概而言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就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如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罚上一律平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等。而民法也有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规范和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规定,任何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民事责任或侵权民事责任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这些民法基本原则中,首要的核心的原则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以大压小,以强凌弱。其他民法原则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坚持的。例如,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今天,诚信原则成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

因此,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讲究诚实、信用,不得言行不一、出尔反尔、任意毁约、尔虞我诈、有意损害他人。

三、关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制度

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这些权益都是普通公民、自然人、法人的合法的私权,任何侵权行为必负法律责任。

物权问题。物权是民法中极为重要的权能。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或他人所有的价值物享有直接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分为占有性质的物权和所有性质的物权。

例如,王某租赵某三居室,那么,王某在租住期间即占有了它,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间,赵某无权剥夺王某的住房权,即占有权;后来赵某欲出卖此三居室,王某便向银行贷款将此房屋购买到手,于是便从对该房屋的占有权转化为所有权。然而,王某便成了银行的债务人。债便是这三居室的抽象物,一旦王某到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有权拍卖此三居室,使抽象物权变成为实物权。物权的特征是:(1)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包括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2)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之物;(3)能够为人们支配之物,至于说日、月、星、云等虽然也属于物质,但非民法上的物。当然,随着科学发展进步,当太阳能的利用、海水淡化等普遍应用时,民法的物权范围将被拓宽。

债权问题。债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当财产由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的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形成或多或少、时间或长或短的债务事实。债作为抽象物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作为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如债券、公司股份、知识产权等,都能够像具体物那样在人们之间转让,被买进卖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物、发现埋藏物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为保证债务的给付,常见的担保形式为:第三人担保、给付定金、违约金、以物抵押、占有对方财产(置留权),或以动产质押与权利置押。

人身权问题。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随着人们的民事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公民的名誉权、公民的荣誉权等民事诉讼案件在屡屡发生。我国的民法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责任形式的适用是比较谨慎的,既要注意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酌情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赔偿,又要避免将人格金钱化。

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法律确认的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关于知识产权的性质:(1)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非物质财物)双重性;(2)它具有时间和地域之限制,例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3)它具有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否则就是侵权,要负法律责任。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突显,致使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较为庞杂而具有特殊性,故今后修订民法典时,很可能不再寓于民法之中,改立为《知识产权法》。

综上所述,民法统称为私法,它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大众。广大公民通过学习民法知识,知道怎样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如何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提高寻常百姓的生活质量,这也是我国“普法”的重要内涵。

原载于《军休之友》2003年第4期

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知多少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方面,《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和规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然而,现有一些老同志仍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究竟规定了老年人哪些合法权益,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仍不知向哪些机关或组织请求法律保护。

现就老年人的主要权益略谈如下:

(一)宪法助老保障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种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被赡养与被扶养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的法律义务。法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扶养是指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该扶养而不扶养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绝不能因为被赡养或扶养而受到限制,身体条件允许的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三)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至今,仍有许多老年人再婚受到消极的传统道德观念、社会环境和家庭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顾虑重重,思再婚而却步。

(四)老年人有法定住房权。老年人的房产权,包括房屋租赁、使用和居住权均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些法律规定是老年人财产权的重要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老年房产权保障的规定更为明确,即“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可见,老年人的财产(包括房产)不容任何人,包括子女、亲属侵犯。

(五)老年人有立遗嘱和依法继承遗产以及处分个人财产权。

关于继承老年人的财产权问题,分类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凡遗嘱继承成立的,则法定继承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老年人在世时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请他人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老年人同样有依法继承自己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和遗赠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和遗赠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人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六)老年人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该法还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等。

(七)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工作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视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八)老年人有要求法律救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目前,许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适用诉讼权利的并不多,往往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作为老年人应了解自己有哪些法定的权益,当法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主动进行维护,向有关的机关团体或组织依法请求给予解决。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因此,老年人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载于《军休之友》2001年第12期

讨回这笔老债有希望

时下,许多朋友,特别是年长的朋友依然操守着我国“道、德、仁、义、礼”的信条,在亲朋挚友的钱财挪借上不留字据、不计利息、不讲借款时限,致使日后赖账现象时有发生,最后造成反目成仇。我在《法学杂志》编刊时,就有位老先生向我刊咨询这样一桩借款纠纷。

1999年5月初,他的表侄从贵州的老家来信说,家庭经济拮据,而且又要购买它现在租住的房屋,欲借人民币2万元,借期两年,不付利息。老人家接此信后立即如数寄去借款。2002年年初,老人去信索债。对方于当年5月25日寄来5000元人民币。并来信称:“我于1999年5月向您所借的2万元,先还5000元,余下的借款来年一并奉还。”2003年4月,老人去信向表侄索要余下的1.5万元债务时,对方竟在回信中说:

“我于2002年已向您还清债务,不欠您的钱了。”对于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老人十分气愤!咨询是否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我耐心地向这位老先生说:“您作为债权人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凡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案子,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规定看,老先生的这桩债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债权债务关系超过2年的,是否还有诉讼时效,应看有没有诉讼“中断”和“中止”的情节。凡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诉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只涉及时效中断问题。老先生的表侄向老先生借钱距今已4年有余,从时间上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因对方曾于2002年5月先还了5000元债款,并于当月25日来信说,余下的款项1.5万元来年奉还。这说明债务人当时曾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故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老先生又有2年的诉讼时效,若对此案提起诉讼,一定要抓紧时间在2004年5月25日前提起诉讼,否则就失去了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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