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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普法文萃(10)

一、人口流动的正负作用。人口流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反映,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缩小工农差别,以及城乡一体化都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如上所述,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年代,始终保持城乡二元化的生活格局,户籍制度十分严格,农民很少有机会进城暂住,各省的居民进首都必须经过当地有关部门许可。因此,流窜作案很少发生,小量的流动人口管理起来也十分容易。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很快,带动了亿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生产资料、生存空间有了新的选择。20世纪90年代起,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二元化生活格局被亿万农民进城打工潮迅速突破,他们涌入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有的打工、有的经商、有的从事服务行业。以北京为例,个体服装和制革业为浙江来京者所占据;保姆和家政服务为安徽农民所占据;长途贩运粮食为东北人所占据。这种大流动,既带来正面影响也带来负面压力。从正面来讲,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动,弥补了流入地的劳动力不足,满足了城镇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加快了第三产业发展的步伐。农民进城劳动带动起来人口流动,不仅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且还成为广大乡镇中劳动密集企业,以及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广大农村也因人口流动为脱贫致富培养了“明白人”和不断地从外地汇回家乡建设的财源,这是人口流动的正面价值和好的影响。但是从社会治安来讲,人口流动带来的副作用也不能低估。由于流动人口成分复杂,一些不法分子混迹其间,给城镇的社会治安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使城市犯罪跃居全国犯罪的首位,而农村的犯罪在全国犯罪中不再占主要地位。城市化使整个犯罪率不可逆转地增长。应该说,这就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城市的犯罪率的迅速增长的现实。

二、流动人员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已成为犯罪预防的难点与重点。正常的流动人口是指那些离开户口常住地,在外地居住3个月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的暂住人口。现在的问题是,流动人口不是小规模、有目的地流动,而是大量地流动,其具体流向流量难以掌握,在出口与入口地都处于失控状态,破坏了社会正常运作状态。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流动人员犯罪比例,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仅以广州市为例,自1991年以来,该市外来人口的犯罪活动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均呈上升趋势。1993年查获外来犯罪分子占当年查获总数的64.3%,而1994年上半年就占68.1%。他们查获的“三陪”

女郎当中90%以上是外来人,制黄贩黄案件当中60%以上是外来人,贩毒分子90%以上是外来人。外来人口的主要犯罪形态的主要特点:第一是以侵犯财产型犯罪的盗窃、诈骗为主,且有比例增大的趋势。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2002年在海淀区外来人口犯罪类型中,涉案犯人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占侵财罪人总数的73.2%,占外来犯罪人数的52.8%。

流窜犯罪分子一般以跑业务、做买卖、搞推销、包工程等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内部,一旦得手,“抓一把”就逃之夭夭。还有的手持假身份证、大学假文凭,四处行骗。外来人口犯罪团伙作案中表现出“专业性”、“智能性”的特点。例如从事盗窃、诈骗的流窜作案犯,已不是往日的破衣烂衫人,而是西装革履、穿戴整洁者,住着大饭店。也就是说,今日之流窜犯生活条件与生存方式不同昔日,使之有极大的隐蔽性,致使很多善良的人们上当受骗。第二是结伙、团伙犯罪比例增大,犯罪节奏加快且连续作案。在计划经济年代的盗窃,主要是单干、小偷小摸,而现在的盗窃多以团伙作案为特征。团伙共同犯罪,对他们有利,进行诈骗时,有人主骗,有人当托;盗窃时赃物到手,马上可以转手隐遁;暴力犯罪时有更多帮手。当前以同乡、同族、亲戚关系为纽带结成团伙进行盗窃、诈骗、抢劫和集体劫持出租车等犯罪甚为嚣张。有不少团伙的首犯的骨干是流窜犯罪,与本地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集多种犯罪形式于一身,即犯罪的随意性强。第三是具有作案的连续性和凶残性。有些流窜作案分子都是作案“老手”,在一地频频作案,难以罢休。有的流窜分子或有前科,或负案在逃,于是偷盗、抢劫时遇有被害人反抗,当自身难逃时,便以暴力相对,致人伤残,杀人灭口为止。

三、对待流窜犯罪的治理对策是打、控、管三结合。第一,强化打击流窜作案的力度。由于我们国家大、人口流动加速,致使打击流窜作案的难度加大。为此,要强化公安机关打击流窜作案的指挥体系,还应建立跨地区案件线索协查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整体作战的传统优势。对于大案要案,要密切配合,各级协同,打好总体战。对于不予配合,或者懈怠、敷衍、推诿等行为,要严加追究,严惩不贷。1999年,公安部统一组织全国“网上追逃”的计算机系统和情报制度,加大了打击流窜犯罪的信息度,重点人一旦露面就会被罩于恢恢法网之下。因此,今后必须进一步注重流窜犯罪情报资料的汇集、整理,加快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力争实现跨地区乃至全国的联网,使负案在逃者无藏身之地,也无作案之机。第二,全面控制流窜犯罪。流动人口经常出现于车站、码头、港口、旅馆、饭店等地点。对于这些重点部位,要增加公开与秘密巡逻力量,监视可疑迹象,强化作案现场控制。

流窜作案容易得逞的地方往往是废品收购和旧物典当及物资调剂行业。

而涉案流窜犯罪分子隐身的地方,常常是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美容厅、洗浴室。公安行政机关应对上述特种行业依法严管,并与业主签订警民共管责任书,并对他们进行守法、执法教育。针对流窜犯作案快、出逃快的特点,公安机关应闻警而动,在追、堵、卡、截等环节上以快制快,使流窜犯罪难以完全得逞。对于“网上追逃”犯的流窜,切实做好他们家属的思想工作,以争取主动归案,求得宽大处理。第三,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实践证明,人口盲目流动是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盲目流入陌生地方的人员,因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生活来源,致使他们可能滋生邪念,走上犯罪道路。为此,流动人员流出地的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富余人员的管理,达到有序、合理流出。当地的“重点人”零星流出时,应及时如实地向流入地反映,做好接茬帮教工作,防止失控。对于流入地,应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措施,即对外来人口聚居地应按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完整的、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的管理网络。用人单位应签订治安责任书,谁用人谁负责;对零星的外来人口,有关管理部门除与之签订责任书外,当地派出所还应同租赁房主签订对流动人员加强管理的责任书,并经常监督检查。

组合社会资源,形成预防重新犯罪体系

所谓重新犯罪,从刑法意义上讲称作累犯,即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行的总称。大多数罪犯受过刑罚处罚后,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刑释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也确有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久,又犯新罪。一般讲,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从严惩处。还有,对于那些没有收监,仍在社会上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释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继续犯罪的,称作继续犯。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重新犯罪状态同在。这类继续犯罪通常是在社区矫正过程发生。我们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组织社会资源,形成预防重新犯罪的体系,通过社会和群体控制,杜绝或减少这类人员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做好预防重新犯罪工作主要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法定期限内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五种人实施社会矫正,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总的看,通过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对上述人员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是在新形势下,重新犯罪问题仍呈上升和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因找不到适宜的社会位置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漠视生命,仇视社会,致使他(她)在重新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尤其是在抢劫、盗窃犯罪过程中遇有受害人反抗,必导致杀人灭口;(2)昔日犯罪恶性未改,重新纠合所谓的“牢友”结伙犯罪,在一地连续作案,稳定性、持续性都很强。这种犯罪团伙在“两劳”人员重新犯罪中占很大比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往往造成一方的社会不宁;(3)由于刑释人员都经历过公安机关无数次“预审”

和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的过程,因而在他们重新犯罪时都有一套反刑侦的招数,即所谓犯罪的“专业化”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同时,在“牢友”间经常暗中交流作案“经验”和反侦破“手段”,如作案时戴手套、作案后破坏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百般抵赖,给公安、司法机关侦破、庭审带来许多困难;(4)重新犯罪人员释放后多数没有固定性工作和收入,甚至无固定住所。他们的重新犯罪多呈现流窜作案形态,涉案范围广,破案难度大。

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自1999年以来,每年重新犯罪数量都占犯罪总数的20%以上。1999年占20.94%,2000年占21.82%,2001年占22.60%,2002年占22.94%。当前,重新犯罪比例上升,其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工作节奏加快,加上价值取向向市场倾斜,致使基层的“帮教”工作时断时续,甚至有断档现象,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处于无人管的处境。二是刑满释放人员,以前长期在大墙内生活,衣、食、住“供给制”,出狱后已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职业难求。他们将在狱中对社会的期盼与出狱后的窘境相对比,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致使一些人重操“旧业”,重新犯罪。三是社区矫正刚刚试点,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在社会矫正工作未正规地建构起来之前,重新犯罪会持续上升,这是客观形势发展所决定的。故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尽快采取相应对策,构建重新犯罪的预防体系,将重新犯罪的浪头堵住,把问题消灭在发源地。

消灭重新犯罪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进行社区矫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加强思想教育,以及帮助他们就业。从2003年起,国家司法部已将北京列为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之一。北京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现已取得很好经验,许多街道、乡镇已开始适应矫正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他们把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禁刑执行变更执行的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放到犯人自己家中生活,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助、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帮助他(她)们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我国的社区矫正虽然处于初级阶段,但正充分显示着它的重大意义。社区矫正的初步实践证明,它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可以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体现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罪犯自己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开展社区矫正还有一项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提高刑罚执行率。

对于帮教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问题,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狱内改造教育只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基础环节,而做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回归社会的工作才是预防重新犯罪最为关键的环节,凡是安置、教育工作跟不上的,重新犯罪率就高。因此,有关部门应十分重视刑释人员初出大墙、回归社会的出入口处接茬工作,让他(她)们体验到社会对他们的善意和温暖,巩固狱中改造的成果,重新成为现代社会合格的公民和劳动者。这样的社会关爱,对于预防重新犯罪是必不可少的。刑释人员的主要帮教力量是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基层的治保委员会、单位的保卫部门和管段的民警等。总之,我们要组织好相关的社会资源,形成预防重新犯罪体系,齐抓共管,使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不发生重新犯罪的现象。

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培养和道德教育

犯罪预防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使其自觉地守法、自觉地抵制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大力加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教育呢?

首先,要加强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我国《宪法》的这条规定,既是公民的学习权利,也是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教育义务。通过学习《宪法》,促使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准,即通过五个“主义”的教育,让青少年达到“五爱”的精神境界,自觉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袭。只有抓住宣传教育这个根本,才能真正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蔓延和发展。

与此同时,还要以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用以案说法等鲜活的形式,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教育。通过对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让广大青少年划清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因为不懂法、不守法而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的严重后果。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时,还应针对他们可塑性强和涉世不深的实际,多搞一些形象化教育,既讲了案例,又全面地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刑事、民事诉讼和经济司法领域的执法活动。在普法过程中,还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宣传,帮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的公正和严明,培养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态度和积极定势。这种定势一旦在青少年心目中形成,必会使他们终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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