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更新制定法规和政策的观念。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机构设置时,工作重点真正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利益协调等方面。同时,需要规范执行行为,遵循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淡化所有制概念,不惟出身成份,不应再按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私营企业、民营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不应按所有制性质来设置行政机构,还非公有制企业国民待遇,让一切经济活力竞相迸发,消除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切实保护民间资本投资的合法权益。以此,完善现有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完善政策体系。政府应当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把它纳入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中,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到实处。围绕引进人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吸引外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关系济南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研究制定更有吸引力的政策。为民间投资创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明确法规和政策的清理范围。一是清除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二是废除与中央和省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歧视性条文,制定鼓励民营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企业发展的政策。
第四,落实鼓励非国有投资的各种政策,在财政贴息、税收政策、户籍管理、人事管理、法律纠纷各方面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和整合工业小区等办法,为民营投资新一轮发展提供新载体。
第五,对非公企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济南市政府部门都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监督和管理民间投资的领域中,需要强化服务功能,推动监督改革;实行形式审查,建立便捷高效率的登记程序是改革政府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方向。
2.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行政许可有两个特点:一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前置审批以及顽固的行政惯性;二是部门利益。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功能越强,行政许可则少。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信用机制、企业自律机制比较发达,行政许可在市场经济国家会逐步淡出。在我国,特别是济南市属于内陆城市,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深度及效果均不如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完善的地区,行政许可在一定时间内会在多数领域中长期存在。
第一,重新审视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该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出现行政管理上的“真空”。
第二,改变政府施政理念。建立市场取向的行政许可制度,改变政府的行政许可观念,设定行政许可要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一批不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对其自身行为负责,市场中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民事责任机制解决。其次明确政府实施许可也是有成本的,政府对行政许可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同时需要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机制,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目前的行政许可制度,绝大部分是同部门利益和权力联系在一起,因此,济南市应明确规定,凡行政许可审批,除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即可缩小行政权力,也可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采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执法部门和行政许可监督部门三权分离;彻底贯彻行政事业收费和支出两条线管理,禁止财政与行政收费部门搞地下协议。只有采取以上措施,才能消除行政许可与权力和利益挂钩,为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扫除障碍。
第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2007年是济南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年,当年度全市先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95项,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62.4%;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27个;对21件涉及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审批事项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市审批中心正式运行,全市10个县(市)区也相继建立了审批中心或政务大厅。所有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出件,一个窗口收费的“一站式”服务。但是,行政审批的诸多环在实践运行中还是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济南市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简化工商、税务、土地、计划等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尤其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要简化对民营经济的审批报批、注册和年检手续等制度。让民营企业按市场规律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担风险,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这些审批制度存在,无论宪法、法律如何强调对非公经济的财产保护和开放准入、平等竞争,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因为审批制度的存在而得不到贯彻。除涉及用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少数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凡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并且不得随便改变登记备案事项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投资项目由事前审查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如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均应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审批程序和环节一律精简。政府有关部门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做法,改善机关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实现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用地审批手续外,都应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服务、报批、登记中心,减少社会投资项目报批环节。同时,对确立经营意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必要的核准登记、土地征用、建筑审批、人才招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支持与协助。例如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可采取分期注入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审批等问题。
第四,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提高办结时效。同时创新审批流程,推进“一表式”登记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济南市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授权于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依法受理、审查,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签发。对不需集体讨论、现场踏勘、专家认证、前置审批、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都实行“一审一核制”。同时,应该借鉴济南市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经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条件限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尽快实施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市政府尽快制订这方面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今后除禁止类和限入类项目外,民间投资不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只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济南市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近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同时,应该借鉴河南省的有关经验。2005年7月28日,河南省政府颁布了《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外,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该文件改革了注册资金审验办法,实行企业注册资金入资专户缴存制度。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只需到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金专用账户,缴存货币注册资金即可,无须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今后企业年度检验时也不必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河南省企业的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业务将就此取消。据介绍,这是目前全国有关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改革力度最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六,改革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在经营范围上作宽泛抽象规定,把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目前在经营范围上一直采用具体罗列的规定,有的因经营项目太多,造成在营业执照上打印不下;还有的企业一年内在经营范围上变更几次。这不仅给注册登记工作和企业带来诸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限制。笔者认为,在注册经营范围时,只设定:“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需审批、许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后,从事经营”。如若企业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从事经营的,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另外,在登记审查上,采取书式合法性审查和申请人对其提供书式材料承诺相结合。负责注册登记的经办人主要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出承诺,一旦出现虚假,由申请人和协助做假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这种审查既合理又快捷,体现了权责一致、罚责分明的原则,也有利于注册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企业诚信经营。
第七,完善用地审批制度。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的《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合理调剂用地指标;减少建设用地报件内容;缩短建设用地审批时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报件运转周期;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对原来分别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论证、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压矿审核、地质灾害评估,一并调整到建设用地预审一个环节办理、一个文件认定。对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对于无矿业权设置、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域不进行压矿调查。对于城市分批次用地,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济南市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地审批制度,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增加民营投资的发展空间。
第八,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要实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的,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点,在于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分解,运用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实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奖优罚劣,对违法执法人员予以追究,并且把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评定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实践表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统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二是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政务公开是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人员、以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予以公开。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注册等事项的,要公开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行政收费的,要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
3.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的制定
自从新36条发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准备酝酿“鼓励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出台民间投资产业目录的办法,给投资者以清晰的指引。在这份产业指导目录中,将考虑就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医疗、教育服务等)、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以及垄断行业六个领域公布明晰的准入标准,明确准入时限,并拟定分行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措施。同时,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酝酿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即重新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的内容,缩减政府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以明确“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行业”以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实现吸引民间投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