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民告官”现象逐渐多了起来,这一方面说明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在 “民告官”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少有被告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他们或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或是干脆置之不理,不派人出庭,法院不得不作缺席判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是自高自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一些行政领导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他们总以领导者、管理者自居,不愿放下 “官架子”,不能与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讲平等。一位局长说,我一局之长,和老百姓平起平坐打官司,成何体统!法院的办案人员顶多和我手下的股长平级,我怎么能接受他们的审问。我派个股长去应付一下就够抬举他们的了。
二是自恃有理。有的行政领导认为,反正我们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既然理在我这一边,法院自然会明察秋毫,出庭不出庭都能胜券在握。因此,不仅本人不出庭,甚至连个代理人也不委托。
三是自知理亏。有的行政领导也知道自己的行政行为有违法不当之处,甚至毫无道理可言,因而不敢出庭与原告对簿公堂,尤其畏惧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的一些既合理合法又非常尖锐的言辞。因此,便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或律师代为出庭,或者干脆不出庭。
四是公务繁忙。不可否认,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事务十分繁杂,时间紧张,这也是他们不到庭的一个因素。现在,许多工作都要一把手亲自过问;许多会议,都要一把手亲自参加。一些行政领导被各类检查、会议弄得心力交瘁,无暇顾及诉讼。
我们认为,面对 “民告官”,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应作为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出庭的,须向案件审理的审判长请假,并要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 (也可是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虽然 《行政诉讼法》规定,处于被告地位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在目前不少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坚持让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接受具体而生动的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它至少有三方面意义:
1.丰富各级行政领导的法律知识。通过出庭参与法庭调查,开展法庭辩论,接受法庭宣判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等于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律洗礼。这远比有关部门对行政领导象征性地进行法制培训或 “普法”考试效果要好得多。它能够大大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他们真正明白本机关的执法行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违法的,为什么胜诉,缘何败诉,从而进一步提高其行政水平。
2.增加高级行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程序意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普遍缺乏程序意识,而一定的执法程序,则是保证执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受严密的司法程序熏陶,各级行政领导的程序意识将大大增强,从而逐步避免行政活动的随意性。
3.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必须树立司法权威。只有切实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证各级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开展有效的司法监督,从而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现象,制止 “三乱”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行政领导亲自参与诉讼,能直接体现对司法活动的尊重,增加与审判人员的交流,提高履行司法裁决的自觉性,切实树立司法权威。如何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
当前,改革和发展进入攻坚阶段,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出来,群众上访也随之增多。如何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发展环境,是目前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1.从远到近,防止 “背靠背”。群众上访,一般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要求解决实际问题,一个则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首先,思想上要 “下高楼”。要从 “高高在上”的环境中解脱出来,把接待上访群众当作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情的重要途径,当作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 “形象工程”、“窗口工程”;要从 “自以为是”的观念中跳出来,把接待上访群众的过程当作吸取群众智慧、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要从 “习以为常”的观念中摆脱出来,不可简单粗暴,应付了事,或置之不理。其次,感情上要 “出深院”。做上访群众的工作,是感情双向交流的过程。心心相印,感情共鸣,才能春风化雨。各级领导面对上访群众,一定要满腔热情,平等待人,切忌冷漠傲气。要善于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对群众的每一次上访,都应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最终形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再次,行动上要敢于 “闯雷区”。面对上访群众,必须克服畏难情绪,果断地与群众正面接触,面对面交谈,面对面解决问题。敢于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勇于接受群众的批评。尤其是对集体上访,领导要亲自出面,慎重果断地处置,防止矛盾激化。
2.由虚入实,防止 “空对空”。接待上访群众切不可以虚对实,做口舌文章,几句话应付了事,几个字打发了事。这样既伤害群众的感情,又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容易造成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最终于事无益。而应由虚入实,实话实说,实事实办。该讲的政策要讲明,该讲的道理要讲透,该办的事情一定要办好,让上访群众抱怨气而来,怀信心而归。要做到这一点,一要察实情。要广开言路,营造宽松的谈话环境,让上访群众畅所欲言。二要说实话。接待来访群众,谈话时,要注意朴实无华、真实可靠、明白无误。宣传政策法律,解释疑点问题,答复处理结果,要做到言之有理,查之有据,切忌信口开河,发语无端。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要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使来访者 “满意而归”;不能立即解决的,要作出合理的解释,不擅自表态,以免使问题复杂化。三要办实事。化解上访群众不满情绪的根本途径在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把群众的疾苦挂在心头,能办的,尽力而为;一时办不了的,要区别情况,解释清楚。惟其如此,才能让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密切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
3.以柔克刚,防止 “硬碰硬”。上访群众有的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的因矛盾未得到妥善调处,有的因反映的情况未得到充分重视,难免心怀怨气,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甚至围攻闹事。遇到这种情况,必须沉着冷静,处变不惊,而不能恶语相加,横眉冷对,以硬碰硬,那样只能将事情弄僵弄大,使问题复杂化。正确的方法应是以静制动,以缓对急,以细应粗,从而达到稳定事态、双方满意的目的。所谓以静制动,就是冷静观察,冷静思考,冷静解决。当群众正在气头上时,应耐心地让群众把 “气”放完,然后再让他们静下心来,讨论研究问题。切不可唇枪舌剑,争高低,论是非,这样无异于火上浇油。所谓以缓对急,就是面对急于要求解决问题,甚至死磨蛮缠的上访者,在认真听取其申诉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不能立即答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复杂的问题,最好是承诺一个最短的解决问题的期限,这样可使他们冷静下来,不至于再有新的过激行为,不急于争输赢。当然,承诺的时限要短而明确,把握性大,不可含糊其辞、遥遥无期。所谓以细应粗,就是面对态度粗暴、言语粗鲁的来访者,要轻言细语,耐心细致,按照 “可散不可聚,可缓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风细雨,以消除采访者的怨怒和郁结,达到 “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处理群众性事件如何慎用警力?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领导者在妥善处置这类事件时调动和使用警力是一个重要手段。但警力用得好,能平息事态;用得不好,就可能于事无补,甚至激化矛盾。因此,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领导者一定要慎用警力。
1.慎用就是不要滥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有的领导者做群众工作时也要带几个警察做 “保镖”,显示威风;有的不选择时机在现场抓人;有的不分析了解事件原因,不划分责任,动不动就命令警察滥抓误抓,导致警力滥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领导者一定要慎用警力,防止警力的滥用。这是因为:滥用警力,必然破坏党群、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本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若在使用中把握不当,容易误伤群众,会引起群众怨恨。滥用警力,也容易激化矛盾。警力的威慑力在大部分情况下虽然可以震慑闹事者,促使其停止违法行为,但也容易增加人们的抵触情绪,激化矛盾,造成更尖锐的对抗,甚至流血事件,留下再次引发更大规模事件的隐患。同时,搞警力压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思想问题,即使一时被平息,今后可能再闹事,并且计划性、预谋性、组织性一般会更强,规模会更大。因此,发生了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和政府领导下,先由主管部门出面处理。对一时难以把握性质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置,待查清内幕后,再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要动不动就把警力部署到第一线去。
2.慎用就要选准时机果断使用。总结以往的经验,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要果断使用警力。一是在事件中出现 “打砸抢烧”行为时。“打砸抢烧”对社会破坏性大,影响恶劣,不坚决打击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二是查清是政治性事件时,因为政治性的群体事件实质上是一种企图推翻我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活动,属敌我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危及社会大局的稳定时。这时不动用警力就难以控制局面,会引起事态的扩大蔓延,危及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3.慎用就要讲究方法策略。这些方法策略主要有:一是全警动员,分次投入。群体性治安事件,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或成千上万人,而我们的警力有限。为此,当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当地公安机关要全警动员,包括企业公安、经济民警等都要动员起来,准备投入工作,同时要报告上级党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全警动员并不是全警投入。当地所有的警力要处于临战状态,但投入第一线时要分期分批进行。要在作好预案的基础上部署好警力,特别是部署一定的秘密力量和机动力量,用以观察事态发展和弥补既有方案的不足。二是突出重点,合理布警。现场指挥员一旦进入现场,便要实地观察,确定重点,合理安排警力。重点地区应当包括:党政首脑机关、通讯枢纽、车站码头、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现场周围制高点、十字路口、金融重地等。在确定重点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利用手中掌握的警力进行布控。一般说来,交通枢纽、十字路口由交警控制,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位由武警控制,金融重地由经济民警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由消防警察控制,事发地制高点由便衣警察控制,当地公安派出所及保卫部门负责对社会面的控制。此外,指挥者手中还应掌握一定的机动力量,以防不测。在控制了重点地区和部位后,要组织一部分民警到现场中心,处理矛盾,维持秩序,接触为首人员。三是显示威力,大造声势。对一些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掌握其行动计划后,应调集足够的警力,公开摆在其活动区或街面上,造成一定声势,使一部分人受到震慑而退出,使妄想挑起事端的人不敢轻举妄动。当群体静止下来时,立即组织警力合围,形成一个包围圈,封闭起来,以保证群体队伍不受外界冲击,并切断其内外联系。所有现场警察都要密切关注闹事为首者的一举一动,为今后的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领导干部怎样理顺群众情绪?
古人讲,天下之势,常系民心。民心顺了,就一顺百顺;民众安了,就一安百兴。当前,改革进入 “深水区”,社会处于转型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种矛盾也日见增多。我们只有切实做好稳定民心、理顺群众情绪的工作,才能保持国家稳定,顺利推进改革和建设大业。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重视并善于理顺群众情绪。
1.理顺群众情绪,要热情关注民情。关注民情,了解群众,各理顺群众情绪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要掌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了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愿、所盼,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理顺群众情绪的工作。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热情关注民情变化。另一方面,对于群众在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和热情的关注。不要因为群众的生活问题是 “小事”,就不屑一顾。“百姓之事无大小”,群众正是从我们对他们眼前的、身边的小事的关注。关心和关爱中,感受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群众是通情达理的,我们只要与他们打成一片,关心他们,往往一件小事就可以把他们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