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朱元璋还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够严厉,又先后在全国发动了两次大规模打击贪污的行动,第一次则为“空印案”。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九年(1376)。“空印案”的爆发,与朱元璋所制定的财务月报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财务月报制度是指朱元璋规定各府州县要把本地方的户口、钱粮、学校、讼狱等方面的统计数字以报表形式,逐月上报。由于制度本身的不便,洪武六年便改月报为季报和年报,类似于现在的中期会计报表和年终会计报表。除了地方逐级上报外,各府、州、县和布政司每年还要将各地情况汇总成年终报表,上报户部,接受国家审计。在明初,这种国家对地方的财务检查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为了以示公正无私,所汇总数据的准确无误,所有的会计账目都要求精确到分厘毫丝。这和我们今天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保证官员不能从中舞弊,朱元璋还规定了地方账目与户部账目要完全吻合。所以,如果地方的账目一旦不能与户部账目完全一致时,户部就会驳回,要求地方重新填写。
遵循这一规定,每年地方都要派专人到京城汇报,并与户部的账目进行核对。为了确保公正,地方上报的数据汇总造册后,须加盖地方衙门的大印才能有效,以示上报数据与户部的数据无二。但是,仅靠少数人力就保证数据统计的正确,是不可能的。所以经常会出现地方数据与户部数据之间有出入。如果这时候要求地方官员返回地方重新填写,有的人要往返上千里,乃至万里,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延误上报。所以,各地官员们的权宜之计,就是带上事先盖好官印的空白文书,以备不时之需。很难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大家都这么做,又让人觉得是在情理之中。
洪武九年,这件事情被朱元璋发现了。他对这件事感到了极大的震惊与愤怒。他觉得,自己被各地官员甚至是中书省、户部的官员欺骗和愚弄了。这样一群中饱私囊之徒、奸诈之辈,竟当他在开国之初的戒饬为耳边风。这和掘他大明江山的根基、无视他这个皇帝的存在,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于是,朱元璋下令逮捕了各地方衙门的主要官员,特别是掌印官员,将他们统统处死。有关联的官吏杖责一百,充军戍边。其中包括方孝孺的父亲方克勤,他是当时公认的好官。
很明显,这些被认为是从中渔利的官员们是冤枉的。朱元璋不分忠奸地大兴“空印案”,目的就是要杀一儆百,以达到他理想中的惩恶扬善、激浊扬清。在如此大的高压之下,中书省和御史台那些官员们,又有谁敢站出来澄清这一切呢?
“空印案”后,终于有一个布衣百姓勇敢地站了出来,上书向朱元璋讲述了事情的原委。这个布衣百姓名叫郑士利,为“空印案”当事人之一,时任湖广按察使佥事郑士元的弟弟。在“空印案”中,郑士元因参与考校钱谷册数,被系狱。郑士利的依据就是考校钱谷的册书,必须是两缝印,一印一纸不被允许考校钱谷册数。且各地编造钱谷册所凭依据在各府县都留有存根。因此,各地的钱谷之物不管在当地合计,还是到省城合计,都无法作弊。再者,带空印文书在身上,实为一种权宜之计,朝廷并无法令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现在朝廷突然降重罪于这些官员,不分青红皂白,就被冠以欺君之罪名,让人不能心服。
虽然郑士利的上书把“空印案”的原委讲得很清楚,但朱元璋志在以重典治贪,为后世立下榜样,来杜绝奸诈之徒,又怎会理这个布衣平民呢?郑士利上书之后,即被下狱,并严刑拷问指使之人。不过,朱元璋自知理亏,并没有要他的命。但该杀的不该杀的都已经杀了,还能怎么办呢?最后郑士元兄弟俩都被判以重刑,也算是朱元璋对他们“皇恩浩荡”了。
(第五节)郭桓案:整治严厉,史所罕见
朱元璋对全国第二次集中打击贪污的行动,就是“郭桓案”。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案中主要人物郭桓为户部侍郎。在这年三月,郭被人揭发,说他伙同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员坐盗官粮。朱元璋十分重视这一案件,下令严刑追赃。根据当时刑审案例汇编《大诰》的记载,户部侍郎郭桓卖放浙西秋粮,应收四百五十万石上仓。但郭桓等实收数目仅为六十万石,钞八十万锭入库,抵二百万石秋粮,这样就与应收数产生了一百九十万石的差额。郭桓等便把它分摊到军卫输粮上去。黄父、沈原等便私吞了这一百九十万石秋粮。郭桓本想把他盗卖的这批秋粮,以填补军卫输粮亏空的名义张榜公布。但这一百九十万石又数目过小,他恐怕浙西人民不信,便虚报了七百万石,以三年戍卫输粮亏空的数目报榜文张贴了出去。假如其余的仓分与十二布政使司相私通同谋盗卖现在的仓粮,按每次均受贿钞五十万贯,每次均盗卖一百九十万石秋粮;再加上如果应征收的各色杂税,鱼盐等项也都存在这种情况,其数目折成精粮来算的话,就会有二千四百余万石。在这个庞大的数字中,还不包括像承运库官员范朝宗偷金银、广惠库官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贯的盗用库存宝钞金银的数目。
由以上可以看出,郭桓等人的确侵吞了国家的财产,应该予以严惩。但要是照上述所推,则天下诸司皆犯了贪赃之罪,于是这个案子被扩大化了。朱元璋对贪污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对于郭桓这一干人等的非法行径,当然是眼里揉不得沙子的。于是,朱元璋下令,此案必须追查到底,追赃必须追出根底缘由,要顺藤摸瓜,无论是六部、布政使司,还是州、县,或是百姓,只要涉及,就一概缉拿到案。朱元璋还曾就此对臣下说:“在国家开创之际,像这种害民之奸徒,怎么能让他逃脱制裁呢?任何奸臣一定不要放过!”在这种寻根问底、严刑逼供的追赃办法下,六部以及各直省的大部分官吏,全部牵连了进去。因为扩大面非常之广,所以一些富室,特别是江南的一些富室巨甲,也都被牵扯了进来。
整个“郭桓案”下来,郭桓本人于五月被处死,包括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等高级官员也被牵连在内,几个部的尚书及侍郎以下的官吏数百人也被全部处死。其他被涉及的各直省官吏,被逮捕判刑处死的达到数万人。凡是被认为窝藏赃物的中产人家,也大抵破产了。
“郭桓案”是一场比“空印案”牵涉面更广的血案。它延续了“空印案”的作用,也达到了“空印案”没有达到的效果。朱元璋通过“郭桓案”,不仅打击、震慑了贪官污吏,而且,他也借此机会打击了地方豪强富甲。因为,这些人平时横行乡里,投机居奇,一旦有一天要是富可敌国的话,便会危害社稷。所以,打击他们是必要的。尤其是江南这些曾经支持过张士诚的富商巨甲,对于他们更是一个也不能留。
朱元璋在明初对贪污问题的治理上,是卓有成效的。他以“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恐怖做法,对贪官污吏进行整治,使明初清廉之风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明初,从布政使司到府衙州县,几乎没有能买得起马的官员,只能以毛驴代步,更没有人敢乘轿招摇过市。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的行动,得到了广大百姓空前的拥护,也受到了后世统治者们的赞扬。《明史》的纂修者们,对明初的清廉吏治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明太祖整治了自元末以来吏治纵弛的现象。针对民生凋敝,采取了以重典厉刑的整治贪官污吏的做法,使各地官员无不遵守规章制度,守法律己,洁己爱民。明初吏治较元末以来相比,已经焕然一新。
另外,吏治的肃清,客观上也为恢复农业发展、商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整治贪官污吏,能够保障农民有一个较稳定的耕种环境,不必为鱼肉乡里的地方官吏剥削而担心。在维持自己生计的基础上,能够为再生产作出足够的准备。通过打击贪官污吏和与之相勾结的奸商,也保障了商业的正常发展,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正常的竞争环境,保证商品流通,为稳定全国经济起了一定作用。肃清吏治,极大地提高了明初政府工作机制的运转效率,上行下效,为后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经过明初十几年的整顿与发展,其社会经济整体水平已经有了明显上升。尤其是在江南一带,已经恢复到元代时的水平,其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朱元璋惩治贪官的措施,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