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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校方责任保险(3)

编号:101101002

【情况介绍】

2007年3月21日,某小学学生贾某参加学校组织的阳光伙伴训练活动。在活动中,参与者的双腿相互用绑腿捆绑,共同向前冲,扑向软垫。训练中,贾某位于队列边际,软垫面积小,前扑时前额碰到硬胶地面,导致鼻腔喷血。学校立即带贾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硬膜外血肿(额、左)、颅骨骨折(额、左)住院8天。学校先行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金。2008年3月,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去学校先行支付的赔偿金的2万元外,还要求赔偿医疗费、护工费残疾赔偿金等550493元。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收集材料,并为学校安排法律顾问,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赔偿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合计63881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学校还应向贾某支付4388137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贾某参加的训练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软垫的铺设面积、奔跑节奏的把握及活动的指挥、参与者的配合稍有不当,极易造成危险。学校虽在活动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家长,但学校在组织活动中仍有欠缺和不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编号:101101003

【情况介绍】

2006年11月21日上午,某小学体育课上,王某按照老师要求进行折返跑,在跑步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导致三颗上牙冠折。王某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学校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2007年12月,王某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补牙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10548元。

【理赔结果】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9048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课绝大部分时间是在运动中进行的,体育运动本身含有一定的风险性。本案中,学校的操场跑到系水泥方砖所铺,加大了学生受伤的风险,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编号:101101004

【情况介绍】

2003年10月15日,某中学下午第三节化学实验课时,李某与另外两名同学在同台实验桌上实验课。做实验时,同学以烧杯倒扣代替木块垫高酒精灯进行实验。同桌同学操作不慎,碰倒酒精灯,引起桌面及李某身上的衣服燃烧,致使李某烧伤。学校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烧伤3%深Ⅱ度。烧伤部位:颈颌部,左右耳部,手。经住院治疗痊愈后,李某颈部留有烧伤痕迹。为此,学校支付医疗费、护工费14834元。此后,李某先后在三家医院购药。因李某与学校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存有分歧,故李某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672715元。

【理赔结果】

法院判决,学校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护工费外,另外再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510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李某在学校上学期间,双方形成的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因此对李某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在学校的化学实验教学活动中,进行化学实验的学生本身就存在着人身危险。学校应该教育学生安全操作,防范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3个学生进行同台实验,不利于化学实验的操作及人身安全。学校未能够足够注意,未及时调整落实分台实验的学生。在实验中,老师未严格监督指导学生正确操是作。学校疏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发李某的烧伤事故,学校主观有过错。根据此次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程度,比较原因力的大小,学校负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编号:101101005

【情况介绍】

卢某是某中学高中一年级的学生,2007年6月10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卢某到学校的乒乓球室打球,在卢某打球的球台旁竖立着一块长方形木板,卢某打球跑动时不慎撞到木板上,木板倒塌,将卢某压在下面,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左侧腓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1417792元,卢某家长就医疗费用向学校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在卢某治疗结束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获得医疗费用1417792元的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一)中约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乒乓球台旁边放置大块木板,明显成为安全隐患,卢某在正常活动中致伤,学校负全部责任。

编号:101101006

【情况介绍】

姜某是某中等专业学校一名住宿生,2009年4月10日,姜某下课后返回宿舍,推宿舍门时用力过猛,宿舍门上的玻璃掉下破碎,划伤了姜某的手臂和面部。宿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姜某送往医院,进行伤口清理、包扎和缝合。共花费医疗费用4960元。

【理赔结果】

经北京联合调查,发现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门上的观察窗面积过大,相当于整个门面积的二分之一,在强烈震动的情况下极易脱落。最终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80%。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一)中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的学生宿舍门上的观察窗面积过大、安装不牢,是发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姜某是住宿生,24小时都处于学校的管理中,学校应该保证学生宿舍的生活设施和设备绝对安全。但考虑到姜某已经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因此,学校承担80%的责任,姜某承担20%的责任。

编号:101101007

【情况介绍】

2006年10月17日,某中等音乐学校学生李某吃过晚餐后,去教学楼上晚自习,上楼时由于楼梯处没有照明设施,李某不慎从台阶上摔下,摔伤脚踝,被同学发现后,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拍摄某光片结果显示脚踝处没有明显骨折,诊断为双踝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疗费用820元。

【理赔结果】

李某通过学生意外保险报销医疗费用587元,其余233元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案例评析】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第721条规定:“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在这起事故中,因学校在楼梯处没有安装照明设施,致使李某在晚上光线不好的情况下摔下楼梯,学校应负全责并立即加设照明设施。

编号:101101008

【情况介绍】

某郊区一农村小学,学校规定学生中午放学后回家吃午饭、休息,下午一点到校上课。一名二年级学生赵某提前到校,当时未到开校门时间,学生在校门口附近玩耍。距校门口50米处的学校院墙边码放着一人高的砖,据称这些砖是村民在此暂时存放,该生不慎碰到砖垛,转垛发生倒塌,该生被砸在砖垛下。附近村民发现后立即上前清理砖块,把赵某从砖垛里救出,并通知学校将其送往医院,去往医院的路上,赵某停止呼吸。公安机关调查后出示的尸检结果显示“头部严重创伤致死”。赵某家长向学校索要死亡补偿金30万元。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最终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赔付赵某家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8万元。学生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赵某为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就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20年,赵某的死亡赔偿金全额赔付为172400元。

【案例评析】

教育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出台《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等被列为工作重点明确提出。就校方责任来说,学校对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应及时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应负全责。

编号:101101011

【情况介绍】

张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8年6月12日早上上学时,张某推着自行车进入学校的车棚,车棚的铁门一角上的铁板掀起,将张某的脸部划伤,血流不止,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到医院缝合5针,伤愈后又到整形医院进行疤痕修复。共花费医疗费用593362元,张某家长就医疗费用和疤痕修复费用向学校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在张某治疗结束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获得医疗费用593362元的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一)中约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车棚铁门是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每天必经之地,铁门破损明显成为安全隐患,本次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编号:101101012

【情况介绍】

江某系某封闭式教学学校的一名学生,该学校所有的学生在校住宿。2009年3月10日,江某晚上就寝时爬到上铺,连接上铺和下铺的是金属梯子(按照学校规定,金属梯上要包裹防滑垫,江某自行把梯子上的防滑垫拆下),江某脚上有水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宿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姜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右踝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3900元。

【理赔结果】

经北京联合向学校调查,学校宿管老师每天早晚对宿舍进行卫生和安全的检查,但没有留意到江某把防滑垫拆下,在本次事故中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最终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60%。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一)中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梯子上的防滑垫背拆下,老师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是发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且江某是住宿生,24小时都处于学校的管理中,学校应该保证学生宿舍的生活设施和设备绝对安全。但姜某已经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因此,学校承担60%的责任,姜某承担40%的责任。

编号:101101014

【情况介绍】

2010年4月17日,某中学李某下课后去食堂用晚餐,食堂门口的电灯当天出现故障,天黑后灯不亮,食堂门口没有照明,李某上台阶时不慎扭伤脚踝,疼痛难忍,被同学送往就近医院,拍摄X光片结果显示右脚踝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1320元。

【理赔结果】

李某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全额赔付,共计1320元。

【案例评析】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第721条规定:“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在这起事故中,学校虽然在食堂门口装设了照明设施,但照明设施故障后没有及时发现和修理,致使李某在晚上自然光线不好的情况下,摔倒在台阶上,学校应负全责并立即修理照明设施。

编号:101101015

【情况介绍】

某郊区县职业学校进行校舍加固,并在学校内修理地下管道,但挖出的管道沟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围栏将施工地点围起来。2010年9月12日,学生曹某在课间经过施工地点时,不慎跌入管道沟内,老师发现后立即将曹某从沟中拉出,送往就进医院。经诊断,曹某左手骨折,共花费医院费用1550元。

【理赔结果】

曹某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全额赔付,共计1550元。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一)中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在校内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将施工地点围起来,存在着很大安全隐患,是曹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所以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安全管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所列第九条第二款“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编号:106201002

【情况介绍】

2009年12月26日星期六,某县三中高中部学生补课。下午16∶45放学后,学校秩序井然,师生离校期间未发现任何异常。17∶00左右该校副校长突然接到高二几名学生报告,称高一级学生马某与高三级学生李某发生矛盾,被对方打倒在楼道中。副校长和值周老师立即赶到现场并将马某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17∶30左右转往当地人民医院抢救,18∶00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李某投案自首。

【理赔结果】

案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向北京联合和保险公司报案,并成立了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在第一时间对遇难学生家属进行慰问安抚。马某家长向学校提出近十万元的索赔要求,北京联合主动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进行协商,并与保险公司沟通,快速确定赔付金额51300元。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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