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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2009年教育行业责任风险管理报告(3)

(2)责任保险有所创新

早期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设计缺乏与教育机构的充分沟通,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界限不太清晰,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2002年6月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列举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并确定了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即使校园方不存在过错或是责任难以判定的情况下,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2009年在部分开展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地区对保险责任进行了创新,将“无过错补偿”责任纳入到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以附加险的形式为中小学校在无过错情况下仍有可能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提供保障,满足了中小学校的现实需要。

(3)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随着各方参与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程度的不断深入,无论是承保机构还是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都在不断丰富。保险经纪机构作为客户利益的代表,利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以及对市场和保险产品极为熟悉的有利条件,通过索赔谈判技巧、丰富的赔案处理经验,代表学校和学生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保证了出险案件快速、合理的处理。而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建立起了快速理赔通道,安排专门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沟通机制不间断地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馈相关信息,在互相沟通交流中不断充实丰富了售后服务。

2存在的问题

(1)发展不平衡

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明显快于东部地区;二是公、民办学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公办学校基本参保而民办学校远远落后;三是保障程度的不平衡,东部某发达地区的保障额度甚至低于西部的每一个省(区)。

(2)认识不到位

责任保险,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都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职能,校方责任保险更是如此。在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方责任保险的认识比较片面,甚至有的认为只要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在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后对责任大包大揽,使学校和相关的保险机构陷入尴尬。

(3)法规不完善

目前用于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处理一起具体的学校意外事故,往往会涉及多方利益,牵扯到学生本人、监护人(家长)、其他亲属、学校领导、有关教师以及其他学生,责任认定时也会涉及各级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弹性,各地在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司法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也表现出一定差别。

(4)理赔仍困难

由于少数保险机构仍然存在重投保轻理赔的现象,一方面造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保险服务质量的担忧,另一方面对于没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学校和学生家长来说,索赔确实难。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无疑会给校方责任保险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

目前国内开展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少数地方由教育部门或学校直接向保险机构投保,采用这种方式的往往是“一投了之”,放松了组织和实施“风险管理”;另一种方式是大多数省市目前正在操作的模式,即由教育部门负责,通过聘请免费的保险经纪机构作为风险管理顾问,在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将学校风险管理纳入工作议程,同步推进。

后一种方式在管理上体现出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统一领导。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教育部门负责校方责任险的实施,统一组织,按照省、市、县各级进行逐级落实,确保校方责任险工作稳步开展;风险管理顾问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服务;承保机构信守承诺,及时赔付。二是规范运作。各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组织学校实施,不参与校方责任险的市场运作;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机构负责保险市场运作。我们认为,这种方式完全符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的“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

以“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为原则的管理机制建立之后,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行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都在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又简洁、高效的运行方法。在运行过程中,不仅使投保学校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手段取得了与其自身情况最适合的保险保障,而且极大增强了投保学校的风险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和风险管理顾问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到了校园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非常有效地减少了风险隐患,从而使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率和伤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大幅下降,并将其最终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取得较好实施效果的各地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在整个校方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由分管领导挂帅,由所涉及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或风险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风险管理顾问的选择、保险方案的确定、承保公司的招标或谈判、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以及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风险管理顾问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是风险管理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沟通,使各项具体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受委托人监督,对委托人负责。但是,确实也还存在一部分地区的机制亟待完善或是还没有建立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这样的情况不仅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也存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完整的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是既要包括城镇,也要覆盖农村,不但要为公办学校提供有效保障,也要为数量众多的民办学校分忧解难,这是教育公平的需要,更是建立全国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要求。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本级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好事办好,切实使学校、老师、学生及家长感受到风险管理服务为其带来的好处,确保该机制的每一项措施都能最终落到实处。

2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保险市场是横跨教育界和保险业的一个综合系统。在这个市场上,教育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不能进行市场操作或经营,他们是风险防范的主体;保险公司经营的重心是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事故发生后经济赔偿的主体;在保险中介机构中,作为保险公司产品推销的保险代理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担当投保人风险顾问的经纪公司则要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因此,既熟知教育、又懂得保险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更为适合担当教育保险市场的市场主体。

有效的管理机制,要求参与主体各司其职、责权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委托人、是被服务的主要对象。风险管理顾问依照委托人要求,结合当地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向其推荐适当的保险方案和承保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投保后,在风险管理顾问的协助下组织区域内学校投保,积极支持风险管理顾问开展风险管理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公开和公平的原则选择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对于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的服务经验、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的综合实力都要进行反复比对和认真考察。教育行政部门一旦确定了风险管理顾问,就应充分发挥委托人的作用,对风险管理顾问的各项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尽量避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保险方案制订、承保、理赔以及保险经纪服务等各项工作,共同维护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的良性运转。

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财政部门如果提供专项经费,应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应发挥其监管职能,促使承保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甚至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认真调查,快速处理,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3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

若要使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运行流畅、稳定,各参与主体就必须严格按照分工协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桥梁作用,切不可因为自己的部门利益,多重管理或管理不作为、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制造障碍等,破坏机制的正常运行。

首先,各参与主体应当正确认识保险经纪机构作为教育风险管理顾问的意义和作用。保险经纪机构的参与是要寻求与保险机构之间更专业的分工和合作,从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创造更大的服务价值。参与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的承保机构,应以此为契机,遵照监管部门关于提升保险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文件要求,积极响应市场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改革自身传统营销、服务体制,降低过高的运营成本,逐步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为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机构共同参与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无序现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剖析深层次根源,出台必要的指导性文件,为落实三部委文件精神,创造良好的保险市场经营环境,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奠定必要的保险监管制度基础,确保广大学校和师生真正成为校方责任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再有,保险经纪机构必须努力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风险管理服务质量。保险是一个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服务行业,保险经纪机构要向教育、保险两个领域提供优质的校方责任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就必须了解和熟悉校方责任保险的设计、承保原理、索赔程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理解、掌握教育管理制度和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且具备娴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丰富的校方责任保险风险管理经验。只有具备以上能力,保险经纪机构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了解保险、认识保险、使用保险;才能够真正消除他们对于保险服务的后顾之忧;才能够使保险从一个单纯的商业产品真正转化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日常工作息息相关,与我国相关教育管理制度相匹配的保险机制;才能够使保险深植于教育行业,真正发挥保险服务教育、保险服务社会的作用。

作者简介: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操作要求、经费来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校方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保障学校和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陈小平,硕士,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铠,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

胡喻山,硕士,高级会计师、研究员,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黄伟坚,硕士,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刚,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姚芳芳、张家玮、李小蓉、秦娟,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技术部。

理 赔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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