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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论民主(1)

卢梭作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和平民阶层的代言人,其从根本上否定当时贵族统治阶级的“文明”,他认为自然是美好的,出于自然的人是生来自由平等的,因此,应该以自然的美好来代替“文明”的罪恶。卢梭倡导平等,宣扬天赋人权,其民主思想在当时以及后世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社会形态

起初,人类在原始社会,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毫无疑问,他们是独立的、自由的。但由于生存的需要,他们不得不结合起来,拥有足够赖以生存的力量。由此,他们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在社会状态中,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本能被正义取代,他们的行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而与此同时,人类也失去了……

论古老的社会

卢梭认为,家庭是所有社会中最古老的自然社会。而家庭又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父亲的形象代表首领,孩子的形象则代表人民,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但事实如何呢?在政治社会中,统治的乐趣取代了统治者对人民所缺乏的那种爱……

毫无疑问,家庭是所有社会中最古老的自然社会。

在家庭中,孩子只有在需要父亲来保护自己的阶段,才是与父亲密不可分的。当这种保护的需要停止之后,孩子对父亲自然的依附也就消失了。

这个时候,父亲不必再照看孩子,孩子也不必再服从父亲,父亲和孩子都进入了独立的状态。

即使他们仍然结合在一起,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已不是自然的结合,而是自愿的结合,而家庭本身只是靠协议来维系。

之所以如此,完全是由于人的本性的作用。

简单而言,人的第一要义在于保全自己。无论是谁,首先关心的是自己,当一个人到了懂事的年纪,当他能自己判断什么样的方法适合保护自己的时候,他就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所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父亲的形象代表首领,孩子的形象则代表人民,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人们只有在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时,才会转让他们的自由。

以上是家庭和社会最明显的共同点,而家庭和社会最主要的区别则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孩子的爱,是通过父亲对孩子的呵护来体现的;但在国家中,统治的乐趣取代了统治者对人民所缺乏的这种父爱。

格劳休斯否认,一切人类政权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他以奴隶制为例。想来,格劳休斯的言论,对那些暴君更为有利。

如果按照格劳休斯所言,那么,到底人类是属于一百多个人的,还是这一百多个人是属于人类的,就非常值得怀疑了。

在格劳休斯所写的书中,他似乎更倾向于“人类是属于一百多个人”的观点。如此,人类好比被分为若干群的牛羊,每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而首领之所以看护他们,是为了吃掉他们。

非常明显,牧人的素质要高于其羊群,首领作为人类的牧人在素质上也要高于他们的人民。据费隆所述,卡里古拉皇帝就是这样认为的,他从这一类比中得出结论:国王是神;或者说,人民是牲畜。

由此可见,卡里古拉的推理与格劳休斯的推理不谋而合。

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说过,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一些人生来就是统治者,而其他人生来就是被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的话很有道理,但他却把结果当成了原因。

事实上,所有生来为奴的人,是为了做奴隶而生的。他们在枷锁面前失去了一切,甚至失去了挣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甚至已经麻木地喜欢上了这种被奴役的状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之前就有这种违背了自然的情况。

毫无疑问,实力造就了最早的奴隶,奴隶的懦弱使他们永远沦为奴隶。

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对“最强者的权利”作了简要的分析,旨在说明: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毫无疑问,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大到永远做主人,除非他们能够将他们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

所谓“最强者的权利”,表面上看来,好象是一种讥讽,但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原则。

但是,直到今天还没有人为我们解释一下“最强者的权利”这一名词。

在我看来,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而强力的作用不可能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而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它最多只是一种比较明智的行为而已。

那么,从什么意义上来说,它才能是一种义务呢?

现在,我们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但在我看来,其结果不过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谎言而已。

因为,只要是强力形成了这种权利,其结果就会随原因而改变。

也就是说,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

事实上,只要能不服从而不被惩罚,那么,人们就会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

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而消失的权利,又算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

倘若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由此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说:“你应该服从权力。”倘若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

试想,如果我们在森林中被强盗劫持,不仅是由于强力我们必须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们能藏起钱包来,我们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那么,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论奴隶制

在卢梭看来,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即使是小孩子,他们的自由也只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即使是他们的父亲)也没有任何理由转让他们的自由。正因为此,卢梭批判奴隶制度,认为其是不合法,而且是极其荒谬的。卢梭告诉我们,无论是谁,都没有任何权利奴役他人,更没有权利奴役一个民族……

无论是谁,对于自己的同类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种天然的权威,而且强力不可能产生任何一种权利。

因此,我们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契约是人类形成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如果按照格劳休斯所说,每一个人都可以转让出自己的自由,使自己变成他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出他们的自由,使他们臣服于某个国王呢?

这里有一些隐晦的词语需要解释,如“转让”一词。

所谓“转让”,是指卖出或送出。

倘若一个人把自己卖出去(并不是把自己送出去)而成为他人的奴隶,这样做,也许是为了自己生存的需要。

如果是这样的话,尚可以理解。但是,一个民族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这样的情况是多么让人费解——国王远远不能供应其臣民生存的需要,反而只能从臣民那里获取他自身的生活上所需要的供养。

难道臣民们在献出自己身体的同时,国王还要掠夺他们的财产吗?那么,臣民们还能剩下什么为自己所有呢?

或许有人会说:“专制君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的安宁。”

即使如此,那么,接下来又会怎么样呢?

专制君主的野心所引发的战争、专制君主贪得无厌的欲望以及专制君主的官吏们不断地骚扰……如果所有这些使人民感到负担更加沉重,那么,他们又能做什么呢?如果人民所享受的这种安宁本身就是一种灾难,那么,他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呢?

打个比方来说,地牢里的生活同样也很平静,难道那就足以让人们渴望搬进去生活吗?

如果说一个人毫无理由地将自己转让出去,那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倘若真的有人这么做了,那么,他一定已经丧失了应有的理智。如果说一个民族将自己转让了出去,那么,可以想象,这个民族的人民一定都已经疯掉了。

退一步来说,即使每一个人都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那么,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的自由。因为,孩子生来就是自然的、独立的人,他们生来就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即使是他们的父亲)都无权转让他们的自由。

事实上,如果一个人放弃了自由,那么,他就不能为人了。也就是说,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为人的义务。

这样的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是相违背的,且放弃了自己意志上的一切自由,同时也意味着取消了自己行为上的一切道德规范。

所以,最终我们所建立起的就是一个没有意义而且自相矛盾的契约:缔约的一方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另一方则只能是永远地服从。

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利向他榨取一切的人,我们对他并不承但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明摆着的事情吗?在缺乏等价交换的情况下,难道这些条件本身不就蕴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

原因在于,按照上述逻辑,我的奴隶无论依据什么样权利来反对我,由于他的一切都属于我所有,当然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所以说,这样一种“以我自己的权利来反对我自己”的话,不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吗?

格劳休斯等人指出,战争是这种所谓的奴隶制的另一个起源。他们宣称:胜利者具有杀死被击败者的权利,但被击败的人可以用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回自己的生命。而且,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契约似乎要合法得多,因为它对缔约双方都是有利的。

实际上,这种设想的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绝不会是从战争的状态推断出来的。当人类生活在原始状态的时候,他们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绝不存在任何稳定性的关系,当然也就难以构成所谓的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

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是天生的敌人。引发战争的原因,并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因为,战争状态并不是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仅仅产生出实物的关系。

因此,私人战争(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也不可能存在于社会状态之中。因为自然状态下还根本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不会引起战争;而在社会状态下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也不会引起争执。

毫无疑问,那些个人之间的争斗,都难以形成一定的气候。而那些经国王的敕令批准且以“上帝的和平”为名义的私人战争,仅仅是封建制度的滥用职权。如果说它在过去是一种制度,那么,它本身也是一种荒谬的制度,因为这种所谓的制度是违反自然权利原则的,更是违反一切良好政体本义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战争绝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战争中,人与人之间成为敌人,是出于偶然,他们不是以自由人的身份,甚至也不是由于公民的身份,而仅仅作为士兵才成为敌人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才成为敌人的,而只是由于作为不同国家的保卫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存在任何真正的联系。所以,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其中的个人为敌。

所以说,宣战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政权的宣战,更是向另一个国家臣民的宣战。

而在战争中,君主在敌人的土地上,可以放手安排或占有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他应该尊重个人的生命和个人的财产,因为他们的权利有着与自己一样的依据。

很显然,战争是为了摧毁敌国。战争中,有权杀死敌国保卫者,这是由于他们手中有致命的武器。但是,只要他们投降了,放下了手中的武器,他们就不再是敌人,因为此时,他们已经又成为自然的、单纯的个人了。重要的是,任何人也不再具有杀死他们的权利。

除了最强者的理论之外,征服的权利就没有任何别的基础了。如果战争本来就没有赋予那些征服者相应的权利,让他们去杀戮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那么,他们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也就必然是不存在的。

因此,奴役敌人的权利绝不是源自杀死敌人的权利。相应地,让人以出卖自己的自由为代价为赎回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权利来处置的生命,这本身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

根据奴役的权利来确定生与死的权利,又根据生与死的权利来确定奴役的权利,这不就显然陷入一个恶性的循环之中了吗?

总之,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奴役他人。这不仅仅因为它不合法,还因为它非常荒诞。

“奴隶”和“权利”,这两个词是互相矛盾的,而且它们之间又是彼此排斥的。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和你订立一个契约,责任负担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只要我喜欢,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会守约。”这当然是荒唐的。如果一个人对全体人民说了这样的话,同样也是荒唐可笑的。

论最初的约定

卢梭的话语,处处透着智慧,他的民主思想迎面扑来、跃然纸上,即使是在今天,仍能让人深受启迪,感悟颇多。

现在,即使我对之前我所反驳的一切观点予以肯定,我想,专制主义拥护者的处境也不会因此而得到改善。

事实上,征服一群人和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如果一个人征服了很多独立的个人,无论这些人的数量是多么地庞大,这个人和他所奴役的人,根本不可能是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而仅仅是主人和奴隶的关系。

他们或许能聚集在一起构成一群人,但他们绝不是一个人民的联合体,因为他们之间既不是一个政治团体,也没有什么共同的利益。

即使这个人奴役了再多的人,他也仍然只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他的利益仅仅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所奴役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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