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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就业权益维护(6)

案例一打水漂的保证金

某高校学生在进行就业准备时,偶然从报纸上见到一则“湖北某医药公司在天津招代理商”的消息,觉得很有发展前景,便与该公司联系接洽,并办理了各项事宜。不久他来到湖北武汉该公司签订了县级代理合同,并交付保证金3万元,一星期后,被通知可以签订天津市市级代理合同,遂又从家中筹钱交付了7万元保证金,以后便没有了下文。

在多次电话催促后,医药公司称此项业务已转到公司另一人员刘某手中,刘某负责天津市场,会主动和他联系。可接下来又是数月没有消息,再打电话时,对方称此项业务又转到了鄂方启手中。而鄂方启以公司上市需要内部调整为由一再推脱,最终他等到的消息是,公司不打算在天津做代理了,要做医药公司,让他独自去销售药品。直到这时他才知道可能上当了,他从互联网上与河南、山西、江苏等地医药代理联系发现,该公司在各处几乎采取了同样的手段,已敛走了近100万元保证金。

点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毕业生已经缴纳了此项费用,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也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来源和持续劳动的原始动力,同时是劳动者短期内最实惠的物质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这一条款,毕业生除了要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补贴等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与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内容以外,还必须掌握一个大的原则,即劳动报酬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及劳动者有无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警惕用人单位用“责任底薪”等模糊概念来克扣甚至拒发劳动者报酬。曾经有位求职者宋某到某种某网络公司应聘,合同注明工资是责任底薪800元加业务提成。一个月之后,该求职者宋某因为经验等原因未签到任何订单,但把所联系的客户资料都上交给了公司。但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却被公司告知“责任底薪”不是“保底底薪”,没有签订业务合同的没有任何报酬。此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求职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包括工作的岗位、性质、范围以及完成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毕业生而言,一定要明确就业岗位的具体约定,尽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岗位的条款,同时还要提防用人单位利用对岗位的粉饰包装来诱骗求职者。

北京某工科大学的一个毕业生在求职时,合同上写的岗位是“物流管理”,但实际做的却是仓库保管工作,虽然也属物流管理范畴,但却浪费了人才;湖北有一位女高材生,高薪应聘某公司的“网络营销”职位,到公司后才知道原来是从事非法传销,此“网络”非彼“网络”,不但聪明才智无法发挥,还掉入陷阱难以逃脱。

还有许多毕业生就业后,发现同原来约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大出入,偏离了自己的预定目标,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因此,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就业具体岗位清楚、准确地写入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将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认,以免耽误了自己的前程。

5.社会保险

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参加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明“除月工资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条款。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与毕业生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现金工资会比原基础略高),也是不合法的。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双方协商解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则任何一方都不必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此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其中,第一种情形在毕业生身上发生最多,用人单位往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间将毕业生辞退,这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对方出示可以“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也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来判定自己是否确实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都有详尽规定。

毕业生也应该了解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7.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有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如其中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要视其情节、后果及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通过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形式来完成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前三条属于赔偿金范畴,与实际损失相一致;而违约金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也没有禁止设定违约金。因此,大部分的地方性劳动合同管理法规都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还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给劳动者违约金。

而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这两种情形,而且只有那些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可约定服务期,一般员工提前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目前,浙江省和江苏省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8.试用期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可视自身情况而定。如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关试用期的内容之前已有详尽叙述,不再重复。

(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为权利和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所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如下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中,通过协商而解决纠纷的情况有很多,效果良好。但协商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调解

调解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单位、职工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属于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申请仲裁。

(3)仲裁

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讨论:

被当成廉价劳动力的经历

张玲到杭州某家广告策划公司应聘做行政助理,面试出乎意料地顺利。面试临近结束的时候,经理对她说,由于公司出于扩建中,正缺人手,让她当天再推荐几个同学过来面试。

张玲回到学校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大家都觉得像是中了头彩一般幸运。毕竟试用期是正式就业的一次最佳机会。

张玲带着5个同学来到公司。经理很爽快,随意问了大家一些问题后,接着说第二天就可以上班,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800元一月,试用期结束后就签协议。经理很诚恳地对她们说:“公司在杭州刚起步,你们是招进的第一批员工,等公司稳定下来后,你们都是公司的元老了。”本来六个人都还有些顾虑,觉得工作来得太容易,听到这句话后,也都放心了。

上班头一天张玲就觉得有些异样,除了他们新来的六个人外,连经理带员工就4个人。经理解释说总公司在宁波,杭州只是子公司,刚起步,所以人不多。公司当时正接手了一个广告生意,张玲被派去负责文案策划,而不是公司一开始给她定位的“行政助理”岗位。在公司里,六个人什么活都干,跑腿,打杂,做策划,甚至去拉广告。大家想,现在公司缺人手,分工也还没那么明确。于是,尽管每天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可大家都尽心尽力地去干。

工作满一个月了,经理一点也没有提起工资的事。张玲问起经理工资的事,经理让大家等等,两个月后一起发。大家觉得反正都干了一个月多了,干到两个月再发工资也可以接受。

两个月后,公司差不多稳定下来,经理又去人才市场上招进了一批人。这次经理很主动地把两个月的工资单给打了出来。张玲一看,她们的工资全变成了300元。张玲和她同学一起去问经理这是怎么回事,经理说她们六个人全都是以实习名义来到单位的,也没签协议,实习生本来是没工资的,但公司考虑到他们干得那么辛苦,所以才给每个人发300元的工资。

张玲她们这时才明白过来:公司根本就没有聘用她们的诚意,只是由于公司刚建立,要找几个廉价劳动力罢了。大家协议也没签,多说无用,只好愤愤不平地离开了公司。

国家规定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毕业生最好是在工作之初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此案例带给你哪些启示?求职过程中,你将用何种方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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