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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人力资源(2)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1.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下列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特别要求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1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果低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理应补足。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应包括哪些收入呢?对这个问题不加以明确,就无法判断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会由此引起不少的误解与纠纷。

根据2003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范畴。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国目前由于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还难以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产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支付和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以及受处分后人员的工资支付。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天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小时数或天数。工作时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1995年3月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进一步缩短了标准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有时确实需要加班的,在一定限度内,还是应允许的,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计发方式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实行计件工作的工作时间计算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对劳动者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在每日8小时或平均每周40小时之内能够完成的工作定额,不能把劳动定额确定过高,超过劳动者每日8小时之内的劳动能力或平均每周40小时的劳动能力。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当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造成违约时,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是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这也是对方的首要权利。继续履行的责任一般只有在以下3种情况下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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