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释计名
【釜底抽薪】釜:锅。薪:柴火。从锅底下拿走柴火,后比喻抓住关键、要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计用于军事:对敌作战,不可直接对面抗击,应避其锋芒,抓住关键时机,抓住主要矛盾,抽去其主力,攻击其弱点,使敌方不战自乱,不战自火,或者不堪一击。
古今着作常用:《儒林外史》第五冋广如今有个道理,是‘签底抽薪’之法。只消央个人去把告状的安抚住了,众人递个拦词,便歇了。”
叶圣陶《城中》:“这当然可以,可以。不过,根本的对付方法,还是釜底抽薪。”
延伸到经济领域:在双方经济合作的关键时刻,一方采取不良经营行为,抽去资金或设备、人才、技术,以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有的边加边抽,造成对方一时难以觉察。
二、军事计由
【釜底抽薪断粮草 军心焕散吃败仗】
公元199年,袁绍率领10万大军攻打许昌。此时曹操据守官渡(今河南中牟北),仅有3万多兵力。当袁绍攻打白马时,曹操佯装放弃白马。谁知曹操又突然回袭白马,袁军失利,颜良身亡。后两军对峙了很长时间,双方粮草供应都成了大事。
袁绍从河北调集粮草一万多车,屯集在大本营以北40里的乌巢。曹操得知决定偷袭,截断袁绍的粮草供应。当时,乌巢无重兵把守。曹操亲率五千精兵,打着袁绍的旗号夜袭乌巢。等到袁军弄清真相后,曹操早包围了粮仓,釜底抽薪,一把大火将一万多车粮草烧得尽光。袁军粮草断绝,军心涣散。曹操乘机全面出击,袁军四分五裂,袁绍带兵突围,才杀出一条生路。
三、市场计谋
釜底抽薪短设备 AB合作终究停
某企业决定与境外某公司合作。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最后签订了共同投资引进一条涤纶生产线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投资该线的总金额为1145万美元,A方(境外企业)现汇出资701万美元,B方(境内企业)现汇出资444万美元。这样,A方在合资中占股51%,B方占股49%;相应的董事会席位:A方3名,B方2名;职位分配是:A方任董事长、总经理,B方任副职。
同时,A方老板仲先生有个条件:设备得由他来经手购买。仁厚质朴、经验匮乏的农民企业家们,不但答应了仲先生的要求,而且与之签订了由仲先生一手导演的合同。从买卖关系来看,表面上是合情合理的:A、B双方出资,委托仲先生洽购一条生产线设备;仲先生找到了实力雄厚的C公司(境外某工程公司)。
其实,C公司是一个“莫须有”的公司。在当地登记机关压根儿找不到这家公司的登记材料;所谓的。公司总经理施某,其真实身份是台湾某公司的总经理,是生产线小部分设备的供应商。也就是说,C公司只是A方的一个“影子公司”。这样,问题就来了:A方以付款保证书到S家的“铺子里”进货(连发票都是自己开的),天知道究竟花了多少钱?
然而初期,B方是不知道个中“底细”的,他们满怀希望,盼着花大钱买来的一流设备能早日进关,投人运作,早出效益。他们哪里想到,对方施展了釜底抽薪的计谋。
A方施展釜底抽薪之计,并未让人一眼识破。按合同规定,牛产线设备应与当年10月前全部到齐。等到10月份,设备只到了一小部分(3批),余下的设备零零星星的直到来年的4月底才到“齐”(18批)。技术人员在安装中,发现这套所谓的原装进口设备,原来是个拼装货,而且缺胳膊少腿。技术文件也不全:已有的资料,照图安装,明显不符,需要返工;没有资料的,需摸索着安装,费时耗料;应有的备品备件,没有到齐。B方并不傻,认为A方设备迟迟不来,肯定是在釜底抽薪,自己的投入不但无效益,得来的却是一堆废铁。因此,B方要求仲先生补足,否则领导权就不能移交(当时领导权在B方),A方不干。于是双方互责违约,争执不休。
一日,市商检局接到一份某市转来的流向单,发现A方有逃检违法行为。办案人员不怕威胁,不受利诱,克服重重困难,终于弄清了生产线设备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主要有:①设备主件、备件、技术资料严重短缺,导致全部48个纺位中有16个纺位无法投人试运转;②纺丝箱体制作粗糙,有的未按图纸加工,致使组装精度达不到合M规定的技术要求;③干燥系统部分设备的质材不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④气缸漏气,联苯阀门漏联苯,搅拦叶断裂,部分机件损坏;⑤干燥设备的出料切片含水量、纺丝设备的温度控制、卷绕设备的卷绕速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⑥设备可生产的产品规格、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⑦设备产地与合同规定不符,属台湾拼装货;⑧卖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履行技术服务。此外,还有两处明显违约:一足生产线发票短缺的情况下,发票已开到1183.5万美元,与合同价1145万美元严重不符。其实设备只有发票的一半价。
这时,B方发觉自己跌入了A方设置的陷阱。B方向商检局提出了对该设备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商检局依法受理了申请。
四、评议计策
釜底抽薪在别人 谨防上当靠自己
在A方釜底抽薪的过程中,B方深知:A方的人关设备,是一套缺胳膊少腿的拼装货。虽然,B方通过商检最后仲裁解决平息了纠纷,但它留给人们的思索却是深刻的。综观全案,实质上是一宗外来投资方投下的釜底抽薪计,一面给B方加薪,但“烧不开B方一锅水”;一面对B方抽薪,使B方“烧不开的水”终究要冷却。中方企业应从这场合资纠纷中吸取经验:要注意依法签订合同以及签合同中各项条款的表述;要注意对方执行合同中的变化,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特别要注意对方合作是否诚意。一旦发现问题+要侥幸,要依据国际法规、国际惯例申请、解决。
1.如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应找商检部门解决。商检机构是外商投资财产的法定鉴定机构。引进设备目的纠纷应由商检机构处理。正因为B方请求商检部门解决,才减少了企业的损失。B方所在地商检机构的办案人员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艰难的查证路上,克服了重重阻力。由于众多人员的鼎力相助,国内外同类型设备的价格咨询,终于使办案人员对生产线的实际价值多少心中有了底,为设备价值鉴定奠定了基础。
2.如发生合同条款问题应找工商部门咨询。工商部门是合同管理签订、执行的职能部门之一。企业的涉外经济合同,在签订、执行时碰到问题,可以找工商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咨询、帮助、处理。A、B双方合同在签订时就存有较多的漏洞且显失公正。如①未详细注明设备的规格型号、数景、价格;②合同主件23条规定:如合同主件与附加条款有抵触,以附加条款为准,这不符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③合同把生产线设备报价书作为附件一,并证明主件如与报价书抵触,以报价书为准。报价书应该是、也只能是卖方提供的参考资料,其约束力不能凌驾于主合同之上;④合同附件一规定,各项索赔总额不得超过5%,这是一项明显不利于买方的条款;⑤言明双方现汇出资,但A方资金不经会计事务所验资人账,而是以个人名义出具付款保证书,这就对A方资金监督留下漏洞;可是,却让中方将应付的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双方付款方式明显不同。
3.如需国际法律诉讼找司法部门。与外方发生经济纠纷,中方可以向有关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以求得经济纠纷公正处理。如罘外方倒打一耙起诉中方,中方应依法应诉。中方企业如没有应诉能力,应聘请得力的律师代理诉讼。遇到经济纠纷,既不起诉又不应诉,不是问题得到处理的好办法,相反带来的结果会更严重。在经济纠纷中,不少中方企业存在这样的弱点。如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国内企业应诉者甚少。其中的原因,首要是企业对应诉的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应诉意识。这主要是山于我们的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观念和对国际经贸规则知之不多造成的。没有这种积极应诉的自我保护意识,企业便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更多地了解国际市场,研究他国的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后,与境外、国外进行经济合作的机会会越来越多,釜底抽薪的情况不会杜绝,一旦发现,中方企业家们应拿起法律武器,使经济纠纷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