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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首例通缉员工案

育教网员工高鹏因劳动纠纷与单位产生矛盾并离职后,该网站竟然以弹出窗口的方式发布“网络通缉令”,公布其个人信息,并号召社会各界对离职员工高鹏进行“缉拿”,由此引发了一起离奇的中国首例网站通缉员工侵犯名誉权案。

维护权益,大学生为工资跟老板较劲

家在湖北的小伙子高鹏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系。2004年8月,怀揣毕业证的高鹏雄心勃勃地来到北京,他认为首都的媒体多,找一份记者的工作,施展的自己抱负应该不是难事。

到了北京之后高鹏才发现,北京的就业机会并不比湖北好。北京虽然媒体多,但全国各地的来这里寻找创业机会的人员更多,很多研究生都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何况他只是一名并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普通应届毕业生。

熟悉网络的高鹏在网上发布了自己的求职信息,接着又跑遍了北京市的多家人才市场,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4年9月1日,终于有一家面向中小学教育的网站“育教网”向他抛出了橄榄枝,高鹏被这家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聘为网站记者,高鹏高兴地与网站签订了用工合同后进入该网站,成为网站记者,具体工作是向北京市各个中小学推广该网站,调查网站的市场运行状况,为网站撰写稿件。

高鹏的这第一份工作干得并不顺利,工作后不久,高鹏发现这份工作不尽如人意。虽然名义上是网络记者,但他只是服务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网站,他的工作跟真正的记者有天壤之别。况且,高鹏并没有从工作中看到自己的将来会有多大前途,他非常灰心,不久之后,高鹏就萌生了去意,准备回湖北老家找工作。但萌生去意的高鹏担心拿不到他人生的第一份工资,直到2004年10月1日,他干满了整整一个月之后,高鹏向公司负责人要求发放工资,以方便自己黄金周期间回老家过节。

据高鹏称,公司负责人先是答应尽快支付工资,但很快又以高鹏工作时间不足为由拒绝支付。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高鹏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为了维护自己的获得报酬权,仅仅工作了一个月的高鹏与公司的纠纷充满了火药味。

经过昌平区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向高鹏支付了报酬。至此,高鹏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不久之后,身心疲惫的高鹏回到湖北老家。

隐私曝光,网站竟然发布网络通缉令

2004年12月6日,从北京铩羽而归的高鹏突然接到一位大学同学的电话,那位同学非常“善意”地提醒高鹏赶紧到公安机关坦白自首,以求宽大处理。莫名其妙的高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问同学:“我又没杀人放火,也没犯什么罪,我到公安局自首什么啊!”

那位同学这时候不得不严肃地告诉高鹏:“你自己肯定犯下什么事了,不然怎么会被网上通缉呢?你自己上网看看吧,网上已经发布了对你的通缉令,通缉令上还配有公安部门的警徽呢,岂能有假啊?要不要自首你自己拿主意吧,我这可是为了你好。”

高鹏立即按照同学的所说的几个关键词,到网上进行搜索。在“育教网”的首页,果然弹出一个窗口,这个窗口赫然写着“网络通缉令”,通缉令的内容是:

“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育教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该歹徒的电子邮箱是,作案电话是0358-,曾用电话是138,0713-。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在这份通缉令上,公布的手机、座机以及电子信箱等内容,全部是高鹏的个人信息。尤其令高鹏忍无可忍的是,这些信息中竟然还有他湖北老家的电话号码。

发布“网络通缉令”的育教网,就是高鹏在北京工作了一个月的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直到这个时候,高鹏才终于明白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的一些怪事,高鹏到一些单位应聘屡屡受挫,甚至他给很多要好的同学打电话、发短信,同学们要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要么接了电话也支支吾吾,原来很多人都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唯恐惹上官司才躲避他,而他自己却蒙在鼓里。

高鹏顿时震怒了,他认为这是因为自己曾经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到仲裁机构追讨工资,与原工资单位反目成仇后,原单位以此进行报复的结果。他恨不得马上找到原工作单位问个究竟、讨个说法。为此,高鹏咨询了学习法律的同学。同学告诉他说:“通缉令针对的都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警方才有权发布。而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的网站上发布了的“网络通缉令”,把你称为‘歹徒’,并使用了‘作案’、‘缉拿’等污辱性的字眼,并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这个“网络通缉令”是对你名誉权的侵害,你可以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多方请教后,2004年12月8日,高鹏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提请海淀区公证处对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就在取得公正后不久,高鹏发现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鹏在获得合法公证后,于2004年12月25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工作单位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高鹏认为:被告网站出现的“网络通缉令”,不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的字眼,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给他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原告发出所谓的“网络通缉令”,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无人认账,双方否认发布网络通缉令

那么,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谁发布的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所在。如果网站承认是他们发布的,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但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并不认可网络通缉令是其所为,并在一审法庭上试图证明弹出式窗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权管理网站的员工所为,另一种是受到病毒攻击。而被告代理人称,高鹏本人曾获得网管授权管理网站,在其离职后很长时间内管理网站的密码仍有效。也就是说,高鹏有自己发布网络通缉令的可能。

被告代理人认为,要搞清楚时谁发布了通缉令,最重要的是要看谁能够进入网站系统。能够有资格在网站上发布内容并掌握进入网站密码的,公司只有4个人,包括网站法人刘先生、网管、高鹏和与高鹏同时参加工作的另一名记者。刘先生称,高鹏到网站工作后,与另一名记者关系不好,甚至发生果争吵。是否是该记者发布的通缉令,还是高鹏本人发布的通缉令,目前尚无确切证据。但该记者现在也已经离开网站,网站不知道他的下落,所以无法举证。

原告高鹏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网站只工作了一个月,其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外面采访,根本没有参与网站的管理,更不可能知道网管的密码。况且因为和育教网的劳动纠纷之后,他几乎再也没有上过该网站,这份通缉令绝非自己发布。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一直强调,“网络通缉令”并非育教网发布。被告素质教育中心的法人代表刘先生表示,除了法庭上原告高鹏出示的那份公证书,他本人一直没有亲眼见到出现在“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直到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他找来网站的网管询问,才得知网管在12月8日曾看到过这份“通缉令”,网管立刻关闭。但第二天这则“通缉令”再次出现,网管又再次关闭了该窗口。刘先生称,就在“网络通缉令”发布前后,育教网连续出现过程序问题,经常弹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窗口,因此,这份通缉令并没有引起网管的特别注意,也没有告知网站领导。直到12月10日之后,育教网全面改版后,这份“通缉令”再也没有出现。

原告高鹏认为,不管网络通缉令是否是被告方发布,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正是被告育教网这个信息平台上发布了这份对原告造成伤害的通缉令,被告已经构成了侵权,原告当然有理由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发布通缉令的不是自己的网站,那么,被告就有举证的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有意思的是,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也许是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或者根本就找不到什么证据,作为被告的素质教育中心在一审时,竟然一份证据都没有向法庭提交。

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所发布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为自己在求职时向育教网投递的个人简历中,清楚地标明了自己的各种联系方式。这些个人信息,除了少数的几个自己的亲密朋友之外,能够掌握如此准确个人信息的,只有被告育教网。

关于侵权的后果,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发布之后,很多同学和朋友都认为自己是一个网络通缉犯而避之不及,他之后到多家单位应聘都遭到拒绝,高鹏认为这一切都与这份网络通缉令有着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害赔。

网站侵权,原单位无权公布员工隐私

2005年3月3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败诉,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原告高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公布时间为15天;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不甘败诉的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以侵权结果并不严重、一审判决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网站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各网站被他人捆绑和附加的非法网页以及弹出式窗口现象屡有发生,这些弹出式窗口并非网站自身所为,而是黑客的恶意行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要找到真正的黑客的概率微乎其微,况且查找黑客的技术和能力不是一般小网站所具备的,如果因此构成侵权,网站将蒙受不白之冤。

而高鹏本人却不同意这个观点,他坚持认为谁侵权谁担责。既然是育教网构成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赔偿。至于素质教育中心认为侵权是另有其人,就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证实是高鹏之外的其他人发布了通缉令,育教网也难辞其咎。育教网可以在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之后,再重新向实施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2005年5月20日,就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也许是吸取了一审时没有向法庭提供足够证据因而败诉的教训,素质教育中心上诉后一口气向法庭提交了12份新证据,但却因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而被高鹏拒绝质证。

更有意思的是,开庭之后不久,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其网站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关闭。这令审判长和在场的多家媒体记者大吃一惊,因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判决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高鹏赔礼道歉15天,审判长随即询问:“如果维持原判,你如何执行判决呢?”对此,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届时可以恢复开通网站。

在法庭上,高鹏对此也提出质疑,网站关闭再次恢复后,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导致道歉的影响力下降,而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毫不犹豫地接话说:“我们网站的点击率本来就是零。”此语引起在场记者的一片欷歔。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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