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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2)

首先,它不过是一个拙劣的例子,并不足以证明上帝的意旨规定支配权属于长子所有,因为,小儿雅各在这里是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不管他是怎么得到这种权力的;如果这个例子能够证明什么,那它证明的只是与我们的作者相反的观点:“神意从未指定长子有支配权”,这一点,他是不能改变的。因为,如果上帝或自然的律法规定绝对权力和王位属于长子及其继承人,他们因此将是最高的君主,别的兄弟们全都是他们的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就使我们有理由怀疑长子是否有权让渡这支配权,使其后代受损。因为他告诉我们:“来自上帝或自然的授予物或赏赐品,是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加以限制的,也不能制定任何与之相反的法规”。

其次,我们的作者举出的这些例子丝毫无关于一个人支配其他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这些事情;显而易见的是,以扫在历史上从来不曾臣服于雅各,他住在西珥山的一个地方,在那里建立了一个家族和政府,他自己做了君主,与雅各是他自己家族的君主一样。这段原文中的“你的众兄弟”和“你母亲的众儿子”这些词句,绝不能理解为是说以扫,或说雅各对以扫拥有个人的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仅有一个兄弟,他不会照字面意思来使用“众儿子”和“众兄弟”这样的词。这些话的字面意思很不确切,也不能证实雅各有对以扫的支配权,在《圣经》故事中,我们所见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雅各曾多次称以扫为“主”,自称是他的仆人;而且“他连续七次匍匐在地上向以扫行礼。”那么,以扫是不是雅各的臣民,或者按照我们的作者的观点,是奴隶,雅各靠着长子名分是不是他的统治的君主,这些我留给读者自己去判断,如果可能,我也想让读者相信,以撒所说的“愿你成为你的兄弟们的主人,你母亲的儿子们向你膜拜”这句话,证明了雅各凭他从以扫那儿得到的长子名分拥有对以扫的统治权。

所有知道雅各和以扫故事的读者,都会看到,在他们的父亲去世后,他们两人谁也没有支配对方的权力、或权威,他们之间是按照兄弟关系友爱和平等地相处;谁也不是对方的“主人”或“奴隶”,而是相互独立,各自领导各自的家族;两人谁也没有接受对方的法律,他们分居两地,分别是两个不同政府统治下的两个不同民族产生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用以证明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词,其含意,不过是上帝对利百加(11-4)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务于小的”。同样,就像据以撒的祝福论证雅各拥有支配权那样,我们的作者从雅各祝福犹大,并授之以节杖和支配权的描述中,也许会论证出第三子对他的弟兄们有统治权和支配权。实际上,上面两次祝福都是一种预言,很久以后才在他们后代的身上应验,而不是对于其中一人可以继承支配权的宣告。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我们作者的两个重要论点,也是他用以证明“继承人是他兄弟们的主人”的仅有的两个论点:

第一,因为上帝对该隐说,无论“罪”怎样诱惑,他都应该或可以克服它。即使最博学的注释家也会认为这些话应该是谈论“罪”,而并非指亚伯,他们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以致据这样可疑的经文,根本推导不出任何有利于我们作者目的的结论。

第二,在上面引用的《创世记》的内容中,以撒预言,雅各的后代,也就是以色列人,会有对以扫的后裔以东人的支配权。因此,我们的作者作出的“嗣子是他的兄弟们的主人”的结论是否正确,我留给大家判断好了。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作者是如何对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亲的支配权的传承作出规定的,他规定这些权力由他的嗣子来继承,嗣子获得他父亲所有的权利;在他父亲去世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君主,“不单支配他自己的子孙,而且也支配他的兄弟”;所有的一切都是传自父亲,而且将永远这样传下去。但是,我们的作者从来没有告诉过我们,这个有继承权的嗣子是谁,对于这样一个根本的问题,我们从他那里所能得到的,只是在他的雅各的例子中,以扫让渡给雅各的“长子名分”这个词,这让我们推测,他的“嗣子”意指长子。但我从没看到过他在什么地方曾经明白地讲到过长子的身份与权利,我所看到的是他一直在“继承人”这个模糊的名词的影子里躲躲闪闪。但是,就算他认为长子就是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解释不清为什么别的儿子不能平等地都是继承入),因此据长子继承制的规定他对他的兄弟们有支配权,这也仅仅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但在他指出,在当前的统治者因没有子嗣而可能发生一切的情况下,谁会是合法的继承人之前,所遇到的困难并不比以前少多少。但是,他悄不作声地跳过了这一点,这或许也是个很明智的做法,因为,在做出了“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甚至政府的权力和形式都来自神的意旨和神的规定”这一断语之后,没有什么比小心翼翼地不再涉及关于人的问题更聪明的办法了。因为要想解决这个人的问题,除了使他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作过任何决定外,别无选择。我们的作者费尽心思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如果死时没有留下儿子,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不能指出,根据自然的权利或上帝明确的法律,这个最接近的有资格来继承他的权力的人是谁,他就不必再花费力气讨论其余的事情了,因为要使人们思想安定并决定服从与效忠,更重要的事是要让人们知道,依据原始权利,即优于和先于人类的意志与任何行动的权利,是谁应具有这种“父权”资格,而不能光指出根据自然这种“权限”存在就算完事。在许多觊觎这种权力的人之中,如果我不知道谁是具有这种正当权力的人,而只知道的确有这样一种父权是我应当而且愿意服从的,这对我而言毫无意义。

因为,现在所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我服从的义务,以及我对我的有权的主人和统治者所应有的理智上的责任,那我就必须知道拥有这种父权的人是谁,即谁有权来要求我服从。如果我们作者所说的“不仅国家权力一般是源于神意,甚至连特别指定应属于最老的双亲也是如此。”“不仅政府的权力或权利,甚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拥有这种权力的人,都是出于上帝的规定”,都是正确的,但是,除非他给我们指出,在所有场合这个为上帝“指定”的人是谁,这个“最老的双亲”是谁,否则他关于君权的所有抽像概念,在实际应用时,在人们发自内心地表示服从时,几乎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父权”本身既不能发号施令,更不是让人服从的对像,它只能让一个人得到别人所没有的权利;如果凭着不能占有的继承权而有资格命令人和让人服从的权利,便说,当我服从那个没有因父权而有权让我服从的人的时候,就是服从“父权”,这是荒唐可笑的。因为,一个人如果无法证明他具有源于神权的统治我的权力,就和一个人不能证明世界上真有这种源于神权的权力一样,是不配享有使我臣服于他的神权的。

我们的作者的这种理论毫无用处,因为他不能证实任何君主都是亚当的嗣子,进而也就无法论证君主享有统治权的资格,所以最好置之不论。他还喜欢用现实的占有来解释一切问题,把对国家的服从归结为对僭位者的服从,就像对一个合法君主的服从一样,从而使僭位者具有同样有效的资格。他下面所说的这些话值得记住,他说“如果一个僭位者夺取了真正的继承人的权位,人民必须继续服从父权,等待上帝的意旨。” 关于僭位的问题,留待适当的地方,我再继续考察,我希望还保持清醒头脑的读者思考一下,君主们会是如何地感激这种政治学说,它竟然认为一个开德或克林威尔式的人也能拥有“父权”即统治之权。既然一切服从归根到底就是对父权的服从,那么根据同一权利,臣民的服从也就是对篡权的君主们的服从,其根据之充足,与对于合法君主的服从毫无二致;然而这样一种危险的理论,必然把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归于亚当的神授的、合法的父权。它只说明权力由他传来,却不说明是传给谁的,或者谁继承了这种权力。

因为,为了建立尘世的政府,为了把服从的义务深植于所有人的意识之中,我们必须(就算我们作者的意见是对的,即一切权力都只是源于亚当的“父权”)使人们知道当在位者死后,又没有儿子直接继承他时,谁有权利得到这种“父权”,就像让人明白父亲死后,长子有继承权一样。因为我们不要忘了,重要的问题,(即我们的作者认为他全力论证的问题,如果他不是有时忘记了的话),是哪些人具有让人服从的权力,而不是世上有没有所谓“父权”这样一种权力,反正也不知道谁具有这种权力。因为只要我们知道谁有这种权力,不管它被称为“父权”、“君权”、“自然权”、“获得权”、“最高父权”还是“最高兄权”,都无足轻重,反正它是一种统治权。

我要进一步问的问题是,女儿所生的外孙,在这个“父权”或“最高父权”的传承问题上,是不是比兄弟所生的侄儿更有优先权呢·长子生的孙子哪怕还是婴儿,是不是也比年轻有为的少子有优先权呢?是不是女儿比叔父或别的从男系出生的人优先呢·是不是幼女生的孙子比长女生的孙女更优先呢·是不是庶出的长子比正妻生的幼子更优先呢?这样下去,还会有许多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比如,妻与妾在本质上有什么分别呢·因为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对此都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长子是个蠢才,他是不是也比贤明的少子优先继承“父权”呢?笨到什么地步才能剥夺他的权利呢?谁有权裁定这个问题呢?是否一个因弱智而被废黜的傻瓜所生的儿子,比他在位的叔叔所生的儿子更优先呢?如果国王去世时,王后怀着孕,无人知其将生男生女,这时谁应拥有“父权”呢?如果因为母亲剖腹,两个孪生男孩同时降生,谁是继承人呢·异母或异父的姊妹是不是比同父母的兄弟生的女儿更优先呢?

诸如此类的关于继承身份和权利方面可以提出的问题,并非无聊的沉思,在历史上,我们发现这些问题时常发生,对王位的承袭至关重要。如果需要,我们不用另觅他处,只在英伦三岛上就可以找到众所周知的例子,《父系的君王》一书的作者博学多智,他对这些已有非常详尽的记述,我不用在此多说。如果我们的作者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证明这些疑问显然都是由自然法则或上帝的法律所决定的,那么他所持的关于“君主的”、“无限的”、“至高的”、“亚当的父权”以及关于这种权力怎样传给他的继承人等等全部论据(我认为他所有的论据与其说是证明,不如说恰恰是反证),对于建立权力或确认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君主的资格都毫无帮助,不仅如此,反而会引起混乱,使一切都成为问题。因为,尽管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耐心地一说再说,尽管所有人也都相信,亚当因有“父权”,所以有“君权”;这个权力(世上唯一的权力)“传给他的继承人”;除此之外,世上再也没有别的权力。但是如果搞不清楚这“父权传给”谁,它现在归谁所有这些问题,就谁也没有任何服从的义务,除非有人认为,我有义务对一个和我一样没有“父权”的人的“父权”表示臣服,而这不过是说,我服从一个人,就是因为他拥有统治权;如果有人问,他为什么有统治权,我将回答说,“谁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知道一个“不是让我应该服从的理由,不可能成为让我服从的理由,那么,一个“任何人都不知道的理由”,更不能是让我服从的理由了。

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这权力的巨大程度,以及它的假设的必要性等等的论证无论多么费尽心机,只要它们不能回答人们关于应该服从谁,或者谁有权统治,谁应该服从这些疑问,那么,它们对于确认统治者们的权力及臣民的服从义务就毫无用处。同样,这个亚当的“父权”,这个由其继承人代代相传的“君主权”,也无助于人类的统治,正如假设我们的作者断言,亚当有免罪或医病的“权力”,那这种权力由神规定应当传给他的继承人,但却无从知晓他的继承人是谁,那它对安服人心和增进健康就都无裨益。如果有谁相信我们作者的一派胡言,向一个自称僧侣的人忏悔他的罪过,希望得以免罪,或服用一个自称医生的人的药以求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面前,说,我承认这个传自亚当的免罪权,或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将治愈我,这样做,与一个人在承认了所有这些权力都是由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继承人的而又不知道这个继承人是谁的情况下,就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由亚当传下来的“父权”一样,是毫无道理的。

俗世的法学家们曾吹嘘自己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子,但是根据我们作者的观点,他们就是干了不属他们职权范围的事,因为,如果所有政治权力都只来自于亚当,并且按照“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传给他一代代的继承人,那么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先于和凌驾于一切政府之上的权力,因此,人们制定的成文法无权决定它本身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它的法则是源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如我们的作者对此保持沉默,我就倾向于相信没有任何以这种方式进行转移的权利,即使有这种权利,也没有什么用;如果这种权利存在,在有关统治和服从统治的问题上,人们会更加茫然。因为,依据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真有这种规定)排斥在外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层出不穷纠缠不休的难题,都能够妥善地解决;但是让人永远不能理解的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而且是一个重要性不亚于整个世界的秩序与和平的权利,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代代相传呢。如果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赐给继承人,而依照这个“神的规定”又搞不清到底谁是继承人,那么,所有世俗的统治权便都不能成立了。既然这个“父的君权”,依照“神的意旨”,只属于亚当的继承人,人类就不可能再思考并认可把它安排在别人身上。因为,如果只有一个人拥有让人类服从的神圣权利,并且只有他能证明自己具有这种权力,那么,其他人就都不能要求得到这种服从;即使人的良知也不能因别的理由而觉得有必要服从。如果是这样,这个学说就彻底颠覆了一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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