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来抽丝剥茧,探索出一个最接近事实真相的结论。
第一步,我们先把三份证言变成两个说法。
王沈的《魏书》为我们提供了说法A——正当防卫:吕伯奢的家人对曹操实施抢劫,曹操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郭颁和孙盛的证言可以互相补充,提供了说法B——蓄意杀人:曹操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着一个不法侵害,从而采取了过激的防卫行为,最后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八个人死了。这个从刑法学的理论上来讲充其量构成假想防卫,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说法A正当防卫,说法B故意杀人,到底哪一个才是实际情况呢?
第二步,我们用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一下。
首先,吕伯奢是曹操父亲的老朋友,就算吕伯奢不在家,他的儿子们又怎么会平白无故抢劫曹操呢?吕伯奢好歹也算是地方上的一个地主,家里也很有钱。为什么他的儿子们都穷疯了,没见过钱,就非得抢自己父亲的老朋友的东西?这是第一个疑点。
其次,就算吕伯奢的儿子们铁了心了,我就非得抢这人,那你也必须做好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而且,吕伯奢的儿子们又是在自己的地盘上主场作战,同时又组建了一个犯罪团伙,以多敌少。曹操,虽然我们前面讲过,他做过游侠,会一定的武艺。但他毕竟是曹操,不是常山赵子龙啊,怎么可能在孤身一人、仓促应战的情况下,把一个犯罪团伙都灭了,自己却一点事儿没有,扬长而去?这是第二个疑点。
根据这两个疑点,我认为说法B故意杀人可能更符合事实的真相:是曹操蓄意杀人,用宝剑杀死了手无寸铁的吕伯奢全家。既然如此,那么说法A就是伪造的了。这里面就又涉及一个问题,为什么王沈的《魏书》要做伪证呢?
第三步,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份证言的性质。
王沈这个人,是曹魏的官员,他写《魏书》是奉了曹操的儿子曹丕和他孙子曹叡的命令。所以王沈《魏书》的性质,是官修的本朝史,既然如此,他对于曹操早年间曾经做过的一些错事,就不可能不有所隐讳。唐朝的史学家刘知几有一部史学名著,叫《史通》,这本书就评价王沈的《魏书》“多为时讳,殊非实录”,因为时代的局限,隐瞒了很多事实真相,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可信度并不高。
(刘知几,唐代著名史学家。因与当时史馆同事意见不合,不满史馆官僚作风,愤而写作《史通》,对先秦以来一直到唐朝的历史著作展开了系统的批评。《史通》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第一部系统性的史学理论专著。)
而反观郭颁和孙盛两个人,这两个人首先是晋朝人,晋朝人谈论汉末三国的事情,就相对可以放得开一点。其次,他们那两本书,也都是个人著作,言论自由度要高一点,所以敢于大胆地揭发曹操的老底。
最后,我们还可以请出第四个证人:《三国志》的作者陈寿,来做一个旁证。
您也许要问了,你不前面说了嘛,《三国志》不是对这起灭门惨案只字未提吗?为什么现在又可以让陈寿来做旁证呢?没错,《三国志》是只字未提,所以才奇怪。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陈寿在写《三国志》的时候,肯定对以上两种说法都有所掌握,那么他为什么却只字未提呢?原因很简单,《三国志》是以曹魏为正统的,所以要为尊者讳。
如果说曹操就像王沈所说的那样,是正当防卫,那陈寿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写进《三国志》里面。一个人灭一个犯罪团伙,多牛、多光荣的事情啊!反过来推,正因为《三国志》对这件事情只字未提,讳莫如深,恰恰说明了吕伯奢家灭门惨案的真相是:
曹操故意杀人;
陈寿隐瞒事实真相;
王沈做伪证;
而孙盛和郭颁说的才是真相。
经过以上的四步走,我们可以得出最后的结论:一千八百多年前的某个深夜,成皋吕伯奢家,一个凶手正在疯狂地杀戮。当他停下手中的屠刀之时,已经有八具尸体倒在血泊之中。制造这起灭门惨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曹操。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发生在一千八百多年前的吕伯奢家灭门惨案,身负八条人命的杀人凶手不是别人,正是曹操。而他杀人的目的,仅仅是因为疑心太重,以为吕伯奢一家要加害于他。那么,曹操早年间制造的这一起杀人命案,对他的心路历程会造成怎样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