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法人20%以上的股票(份额、股份,单独拥有或共有),是交易的一方、保险受益人、经纪人或代理人;
在法人的管理机构中任职,而该法人又是交易中的一方、保险受益人、经纪人或代理人,又在同一法人的托管组织的管理机构中任职;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本章条款不适用于:由一个股东组成的公司、该股东同时行使一长执行机构的职能;
公司所有股东都有利益关系的交易;
在行使优先权购买公司发行(配售)的股票时;
在公司购买和赎买已发行的股票时;
在以合并(兼并)公司的形式重组公司时,如果被重组公司四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票属于参与合并(兼并)的另一个公司。
第82条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信息
本联邦法第81条所指的人员应该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和公司审计员以下信息:
关于他们所独立或与自己的合伙人(多人)联合拥有20%以上有表决权股票(份额,股份)的法人的信息;
关于他们任职的管理机构的法人的信息;
关于他们已知的或拟进行的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交易的信息。
第83条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关联交易应该在其开始之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条批准。
2.在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数为1000人或少于1000人的公司中,关于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与进行交易无利益关系的董事的多数票通过。如果无利益关系的董事的人数少于章程规定的举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则此问题的决议应该由股东大会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通过。
3.持有在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数超过1000人的公司中,关于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与进行交易无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的多数票通过。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均被认定为利益相关者和(或)不是独立董事,则交易可以由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所通过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批准。
独立董事,是指在通过决议前的一年内不是下列人员,现在也不是下列人员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行使公司一长执行机构职能的人,包括公司托管人、集体执行机构成员、在托管组织的管理机构中任职的人;
其配偶、父母、子女、同父同母和非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收养者和被收养者是在相关的公司和公司托管组织的管理机构中任职的人,或本身是公司的托管人的人;
公司的合伙人,但不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以所有与交易无利益关系的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的多数票通过:
如果一个或几个相关交易的对象是最近一次结算日公司会计报表所指的公司账面资产价值2%以上的财产,但不包括本款第三、第四段规定的交易;
如果一个或几个相关交易是通过认购或销售方式交易公司以前发行的普通股票和以前发行的有价证券转换成的普通股票,其数量在2%以上;
如果一个或几个相关交易是由认购方式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和以前发行的有价证券转换成的普通股票,其数量在2%以上;
5.如果关联交易的条件与公司和有关人员在普通的经营活动中所进行的交易无重大差别,这类交易不需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批准。这一例外只适用于自利益相关者被认定之时到举行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6.在关于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中应该指明交易各方的姓名、保险受益人、价格、交易对象和其他重要条件。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今后公司实现其日常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可能进行的交易的决议。此种情况下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中还应该指出此种交易可以进行(多个交易)的限额。此决议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前有效。
7.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时,让与或购买财产或服务的价格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确定。
8、对进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的补充要求,可以由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制定。
第84条违背关联交易要求的后果
1.违背本联邦法要求的关联交易,可以依据公司或股东的诉讼认定为无效。(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2.有关人员在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几个人承担责任,他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对公司财务经济工作的监督
第85条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
1.为对公司财务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全体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
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成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期间可以获得报酬和(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补偿费用。这些报酬和补偿的数额由股东大会决议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附注:与监察小组权能期限有关的问题,参见2000年2月28日联邦证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07/883号函件。
2.本联邦法没有规定的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的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的工作程序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文件规定。
3.根据公司一年的工作成果,可在任何时间按照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的倡议,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或按照公司有表决权股票合计不少于10%的持有者——股东(股东们)的要求,对公司财务经济工作实行检查(监察)。
4.按照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的要求,在公司管理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必须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经济工作的文件。
5.根据本联邦法第55条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成员不能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也不能在公司管理机构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成员所有的股票,在其他公司管理机构中任职的人员所有的股票,在选举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成员时不能参加表决。
第86条公司审计员
1.公司审计员(公民或审计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实施对公司财务经济工作的检查。
2.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审计员。其劳动报酬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规定。
第87条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或公司审计员的鉴定结论
按照检查公司财务经济工作的结果,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或公司审计员编制鉴定结论,其中应该包括:
确认会计支出报告资料及其他公司财务文件的正确性;
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交财务报表的程序的事实,以及在进行财务经济工作中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的事实。)第十三章核算和报表、公司文件、有关公司的信息第88条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1.公司应该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交财务报表。
2.公司执行机构按照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有责任就公司会计核算的组织、状况和信用向相应机构提交年度决算报告和其他财务报表,有责任向大众信息媒体、股东、债权人提交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3.公司年度决算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应该由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确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根据本联邦法第92条公司公布本款指定的文件之前,公司应该吸收与公司或公司股东无相关财产利益的审计员参加年度检查和确认年度财务报表。
4.公司年度决算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事先确认,如果没有设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则由行使公司一长执行机构职能的人事先确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4款)
第89条公司文件的保管(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必须保管下列文件:
公司创建合同;
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变动和补充,创建公司的决议,经过国家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
确认公司对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拥有权利的文件;
公司的内部文件;
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条例;
年度决算报告;
会计核算文件;
会计报表文件;
股东大会的记录(作为公司所有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人的股东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和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经理处)会议的记录;
表决票及参加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副本);
独立的评估员的报告;
公司合伙人的名单;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的名单,有权获得股息的人员的名单以及根据本联邦法要求、保证股东实现自身权利所必要的由公司编制的其他名单;
公司监察小组(监察员)和公司审计员及国家和地方财政监督机构的鉴定;
发行纲要,发行机关的每季度的决算报告和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含有应当公布的或根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
本联邦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文件、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文件。
2.公司按照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在其执行机构所在地保存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
第90条公司提供的信息
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91条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必须保证股东可以获得本联邦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总计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票不少于25%的股东们(股东)有权利获得会计核算的文件和公司集体执行机构会议的记录。
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要保证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的代表查阅自己的所有文件。
附注: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7条第1款,公司的入股人有权获得有关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和按照成立文件规定的程序了解公司的账目和其他文件。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在相关的要求提出7日内由公司在公司执行机构的办公室内提供查阅,公司必须根据有权查阅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文件的人提出的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副本。
第92条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开放式股份公司必须公开下列信息:
公司的年度决算,年度会计报表;
附注:有关开放式股份公司公布年度会计报表的程序的问题,参见1997年11月28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101号令。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开公司股票的发行纲要;
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公布举行股东大会的通知;
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在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情况下,公司(包括封闭式股份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由公司按照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实现。
第93条关于公司合伙人的信息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被认定为合伙人的人。(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与认定合伙人有关的问题参见1991年3月22日第948—1号联邦法。
2.公司合伙人在自购买股票之日起的10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关属于他们的公司股票并指明股票的数量和种类(类型)。
3.如果由于合伙人的过错没有或没有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信息而引起公司财产损失,合伙人在引起损失的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4.根据俄罗斯联邦法的要求公司必须审核合伙人并提供有关合伙人的工作报告。
附注:有关对合伙人进行审核的程序和由贷款组织向俄罗斯银行提供合伙人信息的问题,参见2000年3月24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第76一T号函件。
)第十四章结束章
第94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1.本联邦法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法律文件,自本联邦法正式生效之时起,根据本联邦法在其被引用时应当采用与本联邦法不相矛盾的部分。
3.不符合本联邦法规范的公司创立文件,自本联邦法正式生效之时,适用与本法的规范不相矛盾的部分。(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该段落已删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
按照国家或市政机构的投资,股东的权利由相关的财产管理委员会、财产基金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行使,但国家所有的股票转交给委托管理机构或投入单一制企业的法定资本的情况除外。
4.本联邦法第7条第3款第二、第三段的规则不适用于在本联邦法正式生效之前创建的封闭式股份公司。(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5.在相关的联邦法生效之前,本联邦法第1条第4款列举的公司根据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进行活动。
6.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在1996年3月1日之前使其所颁布的法律文件符合本联邦法。
7.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1996年3月1日之前:
使其所颁布的法律文件符合本联邦法;
通过保证实施本联邦法的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5年12月26日
第208号联邦法
(刘微张聪明译李永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