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对可用于支付公司股票的财产形式加以限制。
附注:具有经常性利息收入和货币资金的联邦公债,以及与用债券支付贷款机构股份(股票)的程序有关的问题,参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1999年6月8日第571号指令。
3.在公司成立时用于支付股票的财产的货币评估,按照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进行。以非货币方式支付追加股票时,用于支付股票的财产的货币评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进行。
以非货币形式支付股票时,为确认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应该吸收独立的评估员。由公司发起人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的财产货币评估的大小,不能超过由独立的评估员做出的评估的数额。
第35条公司基金和净资产
1.公司储备基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规模建立,但不得低于公司法定资本的5%。公司储备基金通过每年必要的提成额形成直至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规模。储备基金的每年提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能少于净利润的5%,直至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规模。
公司的储备基金只能用于抵偿公司亏损以及在无其他资金时用于清偿公司债券和赎买公司股票。储备基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净利润形成公司工作人员股份制专用资金。这些资金只使用于购买该公司股东出售的公司股票以便以后配售给公司工作人员。
在向公司工作人员有偿销售用公司工作人员股份制资金购买的股票时,把收到的资金用于形成前述基金。(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3.按照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和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规定的程序,根据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评估公司的净资产价值。(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以股份公司方式创建的保险机构的净资产价值的评估程序,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108号令、1996年12月24日俄罗斯联邦联邦有价证券委员会第235号令确定。
4.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和每一个随后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根据向公司股东提出以备批准的年度会计报表,或是根据审计检查结果,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其法定资本,那么公司必须宣布降低公司的法定资本直至该法定资本不超过其净资产价值的数值。
附注:与根据法定资本的规模和自有资金(资本)的数量由信贷机构行使职能的程序有关的问题,参见2001年8月27日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第1024号令。
5.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和每一个随后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根据向公司股东提出以备批准的年度会计报表,或是根据审计检查结果,如果公司的净资产的价值低于本联邦法第26条所指的最低法定资本的数值,公司必须通过自行清算的决议。
6.如果在本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通过减少自身法定资本或清算的决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终止或执行债务和向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国家法人注册机构,或联邦法赋予诉讼权的其他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关于清算公司的要求。
)第四章公司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36条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在公司成立时其股票由发起人按照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进行支付。通过认购方式发行的公司追加股票,按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规定的但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支付。
2.当公司股东使用优先权购买股票时,对其发行的追加股票的价格可以低于对其他人的发行价格。但不超过10%。
参与发行公司追加股票的中介入的酬金数额不应该超过股票发行价格的10%。
第37条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转换为股票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转换为股票的程序:
如涉及转换优先股票,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如涉及转换债券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但不包括股票),由发行决议加以规定。在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转换为公告股票所必要的数量范围内发行公司股票,只能通过这种转换进行。
2.在公司重组时,转换公司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条件和程序,由符合本联邦法的相关决议和合同加以规定。
第38条发行有价证券的发行价格(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通过认购方式发行的公司有价证券的支付,按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认购方式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按照不低于这些有价证券所转换的股票的票面价值的价格进行支付。
2.当公司股东使用优先权购买股票时,对其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价格可以低于对其他人的发行价格,但不超过10%。
参与发行发行有价证券的中介人的酬金数额不应该超过这些有价证券的发行价格的10%。
第39条公司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有权通过认购和转换发行追加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在依靠公司财产增加法定资本的情况下,公司应该通过在股东之间分配的办法来实现追加股票。
2.开放式股份公司有权通过公开认购和封闭认购式的办法发行公司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公司章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可以限制开放式股份公司进行封闭式认购。封闭式股份公司无权通过公开认购方式或其他形式向非限定范围的人们发行公司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
3.通过封闭认购方式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必须按照股东大会关于通过发行追加股票(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进行,此决议要由参加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者一一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须以多数票通过该决议。
4.通过公开认购方式发行的股票超过了以前发行的普通股票的25%时,必须按照参加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者——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发行,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须以多数表决票通过该决议。
通过公开认购方式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些有价证券有可能转换为以前发行的普通股票的25%以上时,必须按照由参加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者一一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实现,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须以多数票通过该决议。
5.公司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发行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40条在发行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时股东权利的保障(200t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通过公开认购方式发行的追加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的权利,其购买的数量应与他所掌握的同类股票的比例相同。
在就由封闭认购方式发行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的问题进行表决时,投票反对或未参加表决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追加股票和通过内部认购方式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由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权利,其购买数量应与其所掌握的同类股票的比例相同。前述权利不适用于只在股东之间通过内部认购发行的股票和可转化为股票的由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如果在此情况下股东有可能按所掌握的同类股票的比例购买整数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整数有价证券。
2.具有优先购买追加股票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权利的人员名单,在作为发行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依据的决议通过之日,根据股东登记簿的资料编制。为了编制具有优先购买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权利的人员名单,股票的名.义持有者要提供股票实际持有人的资料。
第41条行使购买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优先权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 0号联邦法修订)
1.应该按照本联邦法所规定的通知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向有具有优先购买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权利的人员名单上的人员发出通知,告知他们行使本联邦法第40条规定的优先权。
通知应该包括关于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公司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数量,其发行价格或确定发行价格的程序(包括对公司股东在行使其购买优先权时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的规定程序),每一个股东有权购买有价证券的数量的规定程序,优先权的有效期【自下达(直接送交)或公布通知之日起不应少于45天】。公司无权在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向不在具有购买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优先权的人员名单上的人员发行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2.具有购买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优先权的人员,通过向公司递交关于购买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书面申请书以及关于支付购买的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凭证,有权完全或是部分地实现自己的优先权。申请书应该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居住的地址(所在地)和其购买的有价证券的数量。
如果作为发行追加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的决议规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股票和有价证券,享有购买优先权的人员仍有权自愿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五章公司的股息
第42条公司偿付股息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如果本联邦法无另外规定,公司有权一年一次通过关于给发行的股票偿付股息的决议(公告)。 公司必须对每种公告股票偿付股息。股息以货币形式偿付,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其他财产偿付。
2.由公司的净利润偿付股息。某种形式的优先股的股息可以用专门为此设立公司基金偿付。
附注:与对优先股的股息征税的有关问题,参见1999年3月22日俄罗斯财政部第一8—02/199号函。
3.偿付年度股息、每种股票年度股息的数额和偿付形式的决议由股东大会通过。年度股息的数额不可超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议的数额。
4.年度股息偿付的期限由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支付年度股息的决议加以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关于年度股息偿付的决议没有规定偿付年度股息的日期,则其偿付期限为从通过偿付年度股息的决议起不超过60天。
在编制有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者的名单之日编制有权获得年度股息者的名单,为编制这一人员名单,股票的名义持有者要提供股票实际持有人的资料。
第43条偿付年度股息的限制
1.如遇下列情况,公司无权通过偿付股票股息的决议(公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公司全部法定资本得到完全支付之前;在所有根据本联邦法第76条应该赎买的股票被赎买之前;如果公司在通过此项决议之日,符合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法律规定,具有破产的特征,或公司由于偿付股息将出现这些特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如果公司在通过该决议之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小于其法定资本、储备基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售优先股的清算价值超出票面价值部分之和,或如果通过该决议将导致这一后果。(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在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2.如果公司没有通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息数额全额偿付所有类型优先股的股息(包括全额偿付累积的优先股的所有积累的股息)的决议,那么公司无权通过关于偿付没有规定股息数额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息的决议。
3.如果公司没有对优先于某类优先股票获取股息的所有优先股做出全额支付股息(包括全额偿付累积的优先股的所有积累的股息)的决议,则无权通过偿付公司章程已规定股息数额的该类优先股的股息的决议。(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3款)
4.如遇下列情况,公司无权偿付公告股票的股息:如果在偿付之日,公司符合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破产)法律规定的破产特征或由于偿付股息公司将出现这些特征;如果在偿付之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小于其法定资本的总额、储备基金的总额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售优先股的清算价值超出票面价值的部分的总和,或由于偿付股息将导致这一后果。在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在本款所指定的情况终止后,公司必须向股东偿付公告的股息。(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4款)
)第六章公司的股东登记簿
第44条公司的股东登记簿(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股东登记簿应注明每一个被登记人的信息,记入每个被登记人名下的股票的数量和种类(类型),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
2.公司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自公司进行国家注册之时起保证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登记簿。
附注:关于管理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持有人的登记簿的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委员会1997年2月10日第27号决议确定。
3.公司股东登记簿的持有者可以是该公司或是从事管理记名有价证券的持有者登记簿工作的有价证券市场的职业参与人(以下称登记人)。
在股东超过50人的公司中,登记人应当是股东登记簿的持有人。
4.委托登记人管理和保存公司登记簿的公司,不能因此解脱对登记簿管理和保存的责任。